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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让一个个苦涩的故事变得轻松且温暖;
法律援助,让人们感受到了中原大地上荡漾着的明媚阳光;
伸出我们的双手,献出我们的爱心,让我们的关爱给百姓带来温馨和从容。
“白沟条例”折射的意义
时光回溯到2002年春节过后,河南省许昌籍17名在河北省白沟镇打工的男女青年出现了中毒症状,患上了重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其中多人已经死亡。
有关媒体暗访白沟,得知病因源自制作皮包的胶水中含有毒物质苯,并且该现象在白沟镇许多私人皮包加工作坊里普遍存在,这些皮包加工作坊成了杀人不见血的“毒气房”。诸多媒体得到消息后,相继进行了大量报道。当年3月25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对该事件也进行了报道。3月28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鎔基同志对该事件做了批示。当天,国务院召集国家劳动保障部、公安部等8部委组成工作组,赴白沟调查、处理打工者苯中毒事件。河南省许昌市委、市政府成立了由司法局牵头的法律援助小组,全力援助在白沟打工中毒的许昌籍农民工,并及时将进展情况汇报到国家工作组。
通过法律援助,2002年6月,苯中毒农民工家属领取共计136万元的抚恤补偿金。另外,白沟镇涉案的8名业主被判刑。2002年五一节前夕,国务院以“国发[2002]9号文件”的形式,就白沟苯中毒事件向全国进行了通报。5月19日,国务院以第352号国务院令的法律形式,公布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使劳动者除了《职业病防治法》外,又多了一层法律保护网。
依据一个事件,出台一个条例,这在我国还不多见,所以有人把该《条例》称为“白沟条例”。
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随着改革与发展的深入进行,当前也是社会问题急剧增多的敏感时期。作为保障公民权益的法律援助制度,以政府出资的方式,帮助社会困难群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效地缓解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正是党委政府关注民生,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减诉息讼,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维护基层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三农问题解决和农村发展,营造和谐农村的最好体现。
法律援助的河南视角
豫南商城县,地处大别山区。
观庙乡赵湾村村民老戚乐呵呵地对记者说:县司法局“小手拉大手、学法同步走”的普法模式还真中,怎么说自己也得给小孩儿做个榜样呀!
商城县开展的“小手拉大手、学法同步走”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主要是针对农村在校中小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教育,通过发放法律知识读本、试卷,让家长答题, 带动家长学法、用法、护法、守法。老戚就是该活动的受益者。他为了农闲时开拖拉机跑运输方便,就把从他家到乡村公路间原有的一条坑坑洼洼的土路修好了,此后,老戚以路是自己修的为由,不允许其他车辆通行,垄断了本村的运输行业。村委会及乡派出所多方劝说,但老戚还是我行我素。县司法局普法办得知这一情况后,专门让其上小学的女儿把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法律知识读本带回家,让女儿督促他学习。老戚在女儿的帮助下,终于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主动纠正了自己的错误。
商城县司法局“小手拉大手、学法同步走”活动的开展,践行了河南省司法厅积极探索农村法制宣传工作的新思路。
近年来,河南省司法厅积极探索农村法制宣传工作的新思路、新做法,利用法制宣传教育的优势和便利特点,把法律援助宣传与法制宣传紧密结合起来,增强法律援助的宣传效果。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介,深入农村,通过送法下乡、举办法律咨询、文艺演出活动、在集市车站发放宣传资料、出动流动宣传车等方式,向广大农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农民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充分利用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联络员贴近农村的优势,将宣传工作延伸至农村,扩大宣传覆盖面。
触角向基层延伸
在推动省、市、县三级法律援助机构建设的同时,河南省在全国率先推出了法律援助工作向基层延伸的工作模式,以求适应河南省农村人口多、贫困人口主要集中在农村的实际,让农村贫困群众能够获得便捷的法律援助。
目前,河南省已建立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近2300个,覆盖了99%的乡镇社区,5000多个村设有法律援助联络员,在河南省形成省、市、县、乡、村五级法律援助网络,使法律援助职能延伸到了基层农村,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覆盖面。
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内容包括:开展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接受县级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仲裁及诉讼法律援助事项;宣传法律援助工作;协助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包括对法律援助申请事项进行初审、调查取证等;加强与本辖区各行政村法律援助联络员的联系,指导他们开展工作;对本辖区法律援助对象进行调查摸底、统计工作等。
在实际操作中,河南省注重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援助范围,将请求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赔偿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请求维护合法权益的;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列入法律援助范围。焦作等地还将烈士家属维权事项列入援助范围。同时,河南省还明确了几种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的情形,方便特定群体申请法律援助:如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五保供养证》的农村居民。河南省司法厅要求各地经济困难标准应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
多年过去了,实践证明,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是法律援助工作向基层农村延伸的重要载体和法律援助网络的组成部分,是法律援助工作服务于基层农村居民的窗口,更是法律援助工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平台。
法律援助质量的保障
一定数量的律师及法律服务人力资源是法律援助的前提条件。
河南省相当部分县域经济实力相对薄弱,律师资源严重匮乏,制约了当地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为此,河南省积极探索解决律师资源分布不均衡问题,保证律师资源不足地方有一定数量的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如开封、鹤壁、商丘等地将律师资源丰富的市或市辖区的律师资源调配支持县区,安排资源丰富地区部分律师接受县域指派办理贫困地区法律援助案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律师资源匮乏的县(市、区)的法律援助需求,为农村居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了人力资源保障。同时,河南省充分利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集中在农村的优势,引导其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为农村居民提供法律帮助。在提高和保障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方面,河南省主要采取两种方式:建立包括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定期回访受援人、旁听庭审情况、投诉处理、案件卷宗审查等制度在内的办案质量监控机制,加大了对法律援助人员办案过程的监督力度,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心,规范法律援助活动,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和服务水平;建立健全科学、合理、高效的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制度和机制,加大对社会律师的指派力度,提高社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比例。
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是以政府财力为支撑的。
截至2007年年底,河南省、市、县三级法律援助经费全部列入财政预算,同时,河南省充分利用政策,积极面向社会开展法律援助募捐活动,并抓住中央财政拨付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有利时机,每年争取办案专款400余万元,全部拨付县域尤其是贫困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2008年,河南省财政也设立了扶持贫困地区法律援助资金200万元。这些经费的落实,在巩固和加强河南省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的同时,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农民权益维护提供了可靠保障。
“金手杖”效应
农民工是近年来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和重点。
河南省司法厅自2004年以来连续四年将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列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为农民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据悉,2004年以来,河南省共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8822件,追回拖欠工资和人身损害赔偿金5593.2万元,受援农民工人数达6.4万人。接待农民工咨询14.8万人次,办理省际协作案件273件。
被中宣部评为“优秀畅销书”的《农民进城务工法律知识问答》连续两年编印22万册,无偿发放至河南省各行政村,这是河南省司法厅加大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宣传力度的积极实践。
河南省是农民工输出大省,在省外务工农民超过1000万人,是一个数量相当庞大的社会弱势群体,且分散在不同的省份。做好这些在省外务工农民的法律援助工作,对促进城乡建设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2006年年初,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在河南省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南京、杭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律援助中心设立法律援助联系点,随后与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律援助处(中心)签订《省际农民工法律援助协作备忘录》,内容涉及法律援助申请的移送,代为调取、审查申请人身份和经济状况证明材料,代为调查取证,重大、疑难、群体性案件双方参与,信息交流等。
2007年4月,河南省司法厅邀请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厅(局)在郑州召开农民工法律援助协作座谈会,并形成《七省(市)司法厅(局)农民工法律援助协作座谈会纪要》,实现了省际协作可在不同级别的法律援助机构之间直接进行、农民工因人身损害赔偿事项申请法律援助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延长提交经济困难证明期限等三个方面的突破,为农民工获得及时的法律援助提供了便利条件。河南省建立省际协作机制的做法受到媒体关注,《人民日报》、《新华每日电讯》、《法制日报》及多家省级媒体予以报道。
2005年,豫南边陲信阳市委、市政府实施了以法律援助为核心内容的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金手杖”工程,通过“出门前抓法律培训,出门时送法律指南,务工中抓法律服务,回乡后抓法律咨询”等措施,在农民工当中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农民工法律素质,为农民工提供包括法律援助在内的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金手杖”工程在农民工及当地产生了广泛影响,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肯定。
“瓶颈”之下,困难重重
河南省是农业人口大省,有6600余万农村居民,法律援助潜在受援对象基数大,加之各地农业经济发展不平衡,河南省尚有31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随着法律援助工作的不断开展,覆盖面不断扩大,农村法律援助供需矛盾渐渐凸现。
目前,河南省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仅为人均0.1元,远低于全国人均0.25元的水平。经费不足仍然是阻碍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重要因素。在经费不足的情况下,直接导致相当数量的案件无法发放补贴或不能足额发放补贴,影响社会律师办案的积极性,进而使办案能力受到限制,办案质量无法得到保证。另外,河南省尚未设立农村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经费。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是直接面向农村居民服务的前沿,因绝大部分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没有专项业务经费,不能放手开展业务。因此,法律援助经费短缺成为制约农村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瓶颈”。
法律援助服务人员不足是另一大隐忧。河南省各县平均人口为61.8万,低保对象2.1万人。而河南省现有6000余注册律师,70%以上的律师集中在大中城市,县域律师不足30%,很多县只有一个律师事务所或不足10名律师,边远地区的律师就更少了。县域有限的律师资源在维持当地律师业务开展方面已相当吃力,让其义务承办大量法律援助案件是不现实的。县级法律援助机构人员有限,平均在3人左右。司法所(含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服务所人员平均在3人以下,而河南省人口密集,乡镇平均人口为3.5万人,1名法律服务人员要为1万余名农民提供服务,数量相差悬殊。
同时,受经济条件影响,相当数量的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办公条件差,办公场所面积小、位置偏,如有的法律援助机构只有一间房子、一张桌子、一把椅子,缺乏必要的办公设备,如电脑、传真机、照相机、法律法规书籍、数据库等,没有独立的接待室。同时人员偏少,有的机构仅有1-2人。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没有专门的工作人员,由司法所人员兼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援助职能的充分发挥。
目前,工作中还存在农村居民申请法律援助,其经济困难状况难以认定等问题。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规定,除几种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的情形外,其他事项的经济困难标准由各省辖市自行制定。由于对农村居民无法审查其实际经济收入状况,没有合理科学的参照物,因此在界定其经济困难方面比较模糊,不好区分,也为农村居民申请法律援助带来了不便。
这些,无疑都制约了河南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
法律援助,让人们感受到了中原大地上荡漾着的明媚阳光;
伸出我们的双手,献出我们的爱心,让我们的关爱给百姓带来温馨和从容。
“白沟条例”折射的意义
时光回溯到2002年春节过后,河南省许昌籍17名在河北省白沟镇打工的男女青年出现了中毒症状,患上了重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其中多人已经死亡。
有关媒体暗访白沟,得知病因源自制作皮包的胶水中含有毒物质苯,并且该现象在白沟镇许多私人皮包加工作坊里普遍存在,这些皮包加工作坊成了杀人不见血的“毒气房”。诸多媒体得到消息后,相继进行了大量报道。当年3月25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对该事件也进行了报道。3月28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鎔基同志对该事件做了批示。当天,国务院召集国家劳动保障部、公安部等8部委组成工作组,赴白沟调查、处理打工者苯中毒事件。河南省许昌市委、市政府成立了由司法局牵头的法律援助小组,全力援助在白沟打工中毒的许昌籍农民工,并及时将进展情况汇报到国家工作组。
通过法律援助,2002年6月,苯中毒农民工家属领取共计136万元的抚恤补偿金。另外,白沟镇涉案的8名业主被判刑。2002年五一节前夕,国务院以“国发[2002]9号文件”的形式,就白沟苯中毒事件向全国进行了通报。5月19日,国务院以第352号国务院令的法律形式,公布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使劳动者除了《职业病防治法》外,又多了一层法律保护网。
依据一个事件,出台一个条例,这在我国还不多见,所以有人把该《条例》称为“白沟条例”。
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随着改革与发展的深入进行,当前也是社会问题急剧增多的敏感时期。作为保障公民权益的法律援助制度,以政府出资的方式,帮助社会困难群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效地缓解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正是党委政府关注民生,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减诉息讼,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维护基层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三农问题解决和农村发展,营造和谐农村的最好体现。
法律援助的河南视角
豫南商城县,地处大别山区。
观庙乡赵湾村村民老戚乐呵呵地对记者说:县司法局“小手拉大手、学法同步走”的普法模式还真中,怎么说自己也得给小孩儿做个榜样呀!
商城县开展的“小手拉大手、学法同步走”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主要是针对农村在校中小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教育,通过发放法律知识读本、试卷,让家长答题, 带动家长学法、用法、护法、守法。老戚就是该活动的受益者。他为了农闲时开拖拉机跑运输方便,就把从他家到乡村公路间原有的一条坑坑洼洼的土路修好了,此后,老戚以路是自己修的为由,不允许其他车辆通行,垄断了本村的运输行业。村委会及乡派出所多方劝说,但老戚还是我行我素。县司法局普法办得知这一情况后,专门让其上小学的女儿把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法律知识读本带回家,让女儿督促他学习。老戚在女儿的帮助下,终于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主动纠正了自己的错误。
商城县司法局“小手拉大手、学法同步走”活动的开展,践行了河南省司法厅积极探索农村法制宣传工作的新思路。
近年来,河南省司法厅积极探索农村法制宣传工作的新思路、新做法,利用法制宣传教育的优势和便利特点,把法律援助宣传与法制宣传紧密结合起来,增强法律援助的宣传效果。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介,深入农村,通过送法下乡、举办法律咨询、文艺演出活动、在集市车站发放宣传资料、出动流动宣传车等方式,向广大农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农民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充分利用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联络员贴近农村的优势,将宣传工作延伸至农村,扩大宣传覆盖面。
触角向基层延伸
在推动省、市、县三级法律援助机构建设的同时,河南省在全国率先推出了法律援助工作向基层延伸的工作模式,以求适应河南省农村人口多、贫困人口主要集中在农村的实际,让农村贫困群众能够获得便捷的法律援助。
目前,河南省已建立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近2300个,覆盖了99%的乡镇社区,5000多个村设有法律援助联络员,在河南省形成省、市、县、乡、村五级法律援助网络,使法律援助职能延伸到了基层农村,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覆盖面。
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内容包括:开展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接受县级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仲裁及诉讼法律援助事项;宣传法律援助工作;协助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包括对法律援助申请事项进行初审、调查取证等;加强与本辖区各行政村法律援助联络员的联系,指导他们开展工作;对本辖区法律援助对象进行调查摸底、统计工作等。
在实际操作中,河南省注重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援助范围,将请求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赔偿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请求维护合法权益的;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列入法律援助范围。焦作等地还将烈士家属维权事项列入援助范围。同时,河南省还明确了几种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的情形,方便特定群体申请法律援助:如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五保供养证》的农村居民。河南省司法厅要求各地经济困难标准应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
多年过去了,实践证明,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是法律援助工作向基层农村延伸的重要载体和法律援助网络的组成部分,是法律援助工作服务于基层农村居民的窗口,更是法律援助工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平台。
法律援助质量的保障
一定数量的律师及法律服务人力资源是法律援助的前提条件。
河南省相当部分县域经济实力相对薄弱,律师资源严重匮乏,制约了当地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为此,河南省积极探索解决律师资源分布不均衡问题,保证律师资源不足地方有一定数量的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如开封、鹤壁、商丘等地将律师资源丰富的市或市辖区的律师资源调配支持县区,安排资源丰富地区部分律师接受县域指派办理贫困地区法律援助案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律师资源匮乏的县(市、区)的法律援助需求,为农村居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了人力资源保障。同时,河南省充分利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集中在农村的优势,引导其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为农村居民提供法律帮助。在提高和保障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方面,河南省主要采取两种方式:建立包括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定期回访受援人、旁听庭审情况、投诉处理、案件卷宗审查等制度在内的办案质量监控机制,加大了对法律援助人员办案过程的监督力度,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心,规范法律援助活动,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和服务水平;建立健全科学、合理、高效的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制度和机制,加大对社会律师的指派力度,提高社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比例。
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是以政府财力为支撑的。
截至2007年年底,河南省、市、县三级法律援助经费全部列入财政预算,同时,河南省充分利用政策,积极面向社会开展法律援助募捐活动,并抓住中央财政拨付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有利时机,每年争取办案专款400余万元,全部拨付县域尤其是贫困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2008年,河南省财政也设立了扶持贫困地区法律援助资金200万元。这些经费的落实,在巩固和加强河南省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的同时,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农民权益维护提供了可靠保障。
“金手杖”效应
农民工是近年来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和重点。
河南省司法厅自2004年以来连续四年将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列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为农民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据悉,2004年以来,河南省共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8822件,追回拖欠工资和人身损害赔偿金5593.2万元,受援农民工人数达6.4万人。接待农民工咨询14.8万人次,办理省际协作案件273件。
被中宣部评为“优秀畅销书”的《农民进城务工法律知识问答》连续两年编印22万册,无偿发放至河南省各行政村,这是河南省司法厅加大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宣传力度的积极实践。
河南省是农民工输出大省,在省外务工农民超过1000万人,是一个数量相当庞大的社会弱势群体,且分散在不同的省份。做好这些在省外务工农民的法律援助工作,对促进城乡建设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2006年年初,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在河南省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南京、杭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律援助中心设立法律援助联系点,随后与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律援助处(中心)签订《省际农民工法律援助协作备忘录》,内容涉及法律援助申请的移送,代为调取、审查申请人身份和经济状况证明材料,代为调查取证,重大、疑难、群体性案件双方参与,信息交流等。
2007年4月,河南省司法厅邀请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厅(局)在郑州召开农民工法律援助协作座谈会,并形成《七省(市)司法厅(局)农民工法律援助协作座谈会纪要》,实现了省际协作可在不同级别的法律援助机构之间直接进行、农民工因人身损害赔偿事项申请法律援助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延长提交经济困难证明期限等三个方面的突破,为农民工获得及时的法律援助提供了便利条件。河南省建立省际协作机制的做法受到媒体关注,《人民日报》、《新华每日电讯》、《法制日报》及多家省级媒体予以报道。
2005年,豫南边陲信阳市委、市政府实施了以法律援助为核心内容的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金手杖”工程,通过“出门前抓法律培训,出门时送法律指南,务工中抓法律服务,回乡后抓法律咨询”等措施,在农民工当中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农民工法律素质,为农民工提供包括法律援助在内的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金手杖”工程在农民工及当地产生了广泛影响,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肯定。
“瓶颈”之下,困难重重
河南省是农业人口大省,有6600余万农村居民,法律援助潜在受援对象基数大,加之各地农业经济发展不平衡,河南省尚有31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随着法律援助工作的不断开展,覆盖面不断扩大,农村法律援助供需矛盾渐渐凸现。
目前,河南省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仅为人均0.1元,远低于全国人均0.25元的水平。经费不足仍然是阻碍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重要因素。在经费不足的情况下,直接导致相当数量的案件无法发放补贴或不能足额发放补贴,影响社会律师办案的积极性,进而使办案能力受到限制,办案质量无法得到保证。另外,河南省尚未设立农村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经费。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是直接面向农村居民服务的前沿,因绝大部分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没有专项业务经费,不能放手开展业务。因此,法律援助经费短缺成为制约农村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瓶颈”。
法律援助服务人员不足是另一大隐忧。河南省各县平均人口为61.8万,低保对象2.1万人。而河南省现有6000余注册律师,70%以上的律师集中在大中城市,县域律师不足30%,很多县只有一个律师事务所或不足10名律师,边远地区的律师就更少了。县域有限的律师资源在维持当地律师业务开展方面已相当吃力,让其义务承办大量法律援助案件是不现实的。县级法律援助机构人员有限,平均在3人左右。司法所(含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服务所人员平均在3人以下,而河南省人口密集,乡镇平均人口为3.5万人,1名法律服务人员要为1万余名农民提供服务,数量相差悬殊。
同时,受经济条件影响,相当数量的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办公条件差,办公场所面积小、位置偏,如有的法律援助机构只有一间房子、一张桌子、一把椅子,缺乏必要的办公设备,如电脑、传真机、照相机、法律法规书籍、数据库等,没有独立的接待室。同时人员偏少,有的机构仅有1-2人。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没有专门的工作人员,由司法所人员兼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援助职能的充分发挥。
目前,工作中还存在农村居民申请法律援助,其经济困难状况难以认定等问题。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规定,除几种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的情形外,其他事项的经济困难标准由各省辖市自行制定。由于对农村居民无法审查其实际经济收入状况,没有合理科学的参照物,因此在界定其经济困难方面比较模糊,不好区分,也为农村居民申请法律援助带来了不便。
这些,无疑都制约了河南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