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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务院文件规定层面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由于其制度位阶的局限和制度属性的模糊,难免会压抑该制度应有的价值、功能和权威。有必要对公平竞争审查的制度论证进行大力挖掘并揭示其赖以为凭的诸多合法性资源,着力构筑其法理型权威。公平竞争审查法制化是一种可欲的努力,其实体根据在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合目的性与合宪性,其形式根据则在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内部之正当程序和外部之必要强制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