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中第三人权利救济的制度进路思考——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案为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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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一旦公开就具有不可回复的特性,应该在政府信息公开之前给予第三人有效的救济。必须要有特殊的制度保障第三人救济权利的实现,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此未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制度进路主要应该包括行政机关倾向公开信息时的告知、公开决定的附时间生效、第三人暂时权利保护等;行政机关拒绝公开信息时申请人起诉的,公开中的第三人应该作为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我国应该结合法制现状选择最有效的制度建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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