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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享有三种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它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守约方利益和枉会信用,分清违约责任,及时解决合同纠纷都具有重要作用。但目前在审判实践中,无论是合同当事人或法院审判人员对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理解、适用存在一些偏差。究其原因就是没有正确把握合同履行抗辩权的性质,明确其意义。本文从分析抗辩及抗辩权的形态入手,界定了我国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属行使抗辩权进行抗辩,其性质是拒绝履行义务的抗辩。并对研究、明确抗辩权性质的意义做了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