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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机关在日常办案过程中,面对的基层群众最为广泛,执法办案结果直接关乎基层群众的切身利益。然而,在现实中基层检察机关依法办案的同时,却往往得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很多时候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感到不满意、不接受,甚至怀疑检察机关的办理程序是否存在问题。因此如何正确认识现实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进,是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改善民众满意度,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必经之路。
一、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概念
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是指公众对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的信任程度,是一种无形资产,是在长期的信用或者信誉积累而成。准确把握其内涵,需要从两个相互对立的角度出发。一是从公众的角度,即公众对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的执法行为,内心的确认、认可程度;二是从对立面来讲,即指检察机关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对公众造成的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力、权威力。
二、当前基层检察机关执法的现状
基层检察机关是检察工作的基础,是执法办案、维护公平正义的一线平台,其执法公信力的提升,是检察公信力的重要环节。虽然现阶段检察机关日益加强了其内外部的执法监督,通过各种渠道规范执法行为。然而在现实中仍然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执法公信力仍然存在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改造法律监督职责、办案公开透明化方面有待提高等现状。
1.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人员是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主要载体,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办案人员的各方面综合素质。但是,目前有些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人员的言行举止、执法办案能力等方面的素养与公众的期许有一定的差距,有待进一步提高。
2.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不太理想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是宪法明确规定的,但在司法实践中该项职能并未充分发挥出来,与公众的期望之间还有一定的差距。
3.办案公开透明化有待提高
近年来,检察系统充分认识到检察业务宣传及检务公开的重要性,比如开展举报宣传、检务公开、检察开放日等活动,都能让人民群众能够切实了解检察机关的职能和办案。但现实中对于检察机关的一些办案工作,如在公诉审查工作中,案件的起诉书、鉴定文书只是内部进行运转,审查判断的依据只能在法庭上向社会小范围公布;再如一些自侦案件的侦查活动,全程内部秘密进行,对于社会大众未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公开,接受监督。
三、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途径
笔者根据在基层检察工作的实践,从切实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出发,针对现阶段存在的一些不足,试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
1.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培训
当前,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在全国上下扎实有效地开展,基层检察机关应以此为契机,结合《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忠诚、公正、清廉、文明”为核心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培训,树立执法为民的信仰,引导教育检察干警忠实法律、事实,遵守检察职业纪律。组织检察干警深入基层群众,面对面地与群众沟通交流,收集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并加以改进。同时要大力约束检察官八小时内外的行为,注重检察官社会正面形象的树立,切实增加检察官的社会认可度和满意度。
2.进一步加大执法办案力度
要进一步加大查办关乎人民群众民生民利的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基层检察机关可通过整合办案力量,创新群众接访渠道、深入群众摸排线索、重大工程项目的执法跟进等方式,拓宽该类犯罪的案源,并加强检察系统的直线管理,排除人为干扰,严格依法查处贪污腐败案件。同时,检察机关还应在诉讼监督实效上下功夫,转变过去重配合、轻制约理念,善于监督、敢于监督,切实加强对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的监督力度,促进法律实施的公平与正义。
3.依法充分公开信息
公众对检察机关的印象主要源于检察机关是否对自身的职能向公众做好宣传工作,是否将案件的处理程序和结果充分公之于众。实施依法充分公开信息,可以定期组织召开“检察开放周”活动,邀请村民代表、市民代表、企事业单位代表等到本检察机关参观,并详细讲解办案的流程等;走上街头,深入社区、农村、公共文化场所等,通过发放宣传手册等形式向群众宣传检察机关的职能;办案过程中,应畅通与公众及时沟通的渠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及时向涉案人员及其近亲属公开案件的处理流程、现所处阶段以及其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对有重大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还应主动及时地通过新闻媒体等公布案件的进展。
4.建立健全内外部监督机制
一是要在内部监督机制上,要进一步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的领导和监督,监督法律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跟踪业务部门的办案过程等。在检察机关内部要充分发挥案件管理部门的全程跟踪和监督作用,以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督查作用。自接收案件到案件移送法院审查起诉整个过程,都要做到全程跟踪,登记造册。对办案人员在各办案环节是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纪检监察部门都要适时进行检查、监督。二是从外部监督机制上,检察机关要主动接受人大、新闻媒体的监督。要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建议重大案件向人大报告制度,并充分发挥好人民监督员的作用,对于一些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从立案到侦查、起诉,可倾听人民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的意见。对案件的重大信息要向社会及时予以公布,并通过观摩庭审、庭审直播、网络报道等方式,拓宽法庭审理的公开渠道和规模,让社会公众及时掌握案件信息,展示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一、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概念
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是指公众对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的信任程度,是一种无形资产,是在长期的信用或者信誉积累而成。准确把握其内涵,需要从两个相互对立的角度出发。一是从公众的角度,即公众对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的执法行为,内心的确认、认可程度;二是从对立面来讲,即指检察机关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对公众造成的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力、权威力。
二、当前基层检察机关执法的现状
基层检察机关是检察工作的基础,是执法办案、维护公平正义的一线平台,其执法公信力的提升,是检察公信力的重要环节。虽然现阶段检察机关日益加强了其内外部的执法监督,通过各种渠道规范执法行为。然而在现实中仍然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执法公信力仍然存在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改造法律监督职责、办案公开透明化方面有待提高等现状。
1.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人员是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主要载体,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办案人员的各方面综合素质。但是,目前有些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人员的言行举止、执法办案能力等方面的素养与公众的期许有一定的差距,有待进一步提高。
2.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不太理想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是宪法明确规定的,但在司法实践中该项职能并未充分发挥出来,与公众的期望之间还有一定的差距。
3.办案公开透明化有待提高
近年来,检察系统充分认识到检察业务宣传及检务公开的重要性,比如开展举报宣传、检务公开、检察开放日等活动,都能让人民群众能够切实了解检察机关的职能和办案。但现实中对于检察机关的一些办案工作,如在公诉审查工作中,案件的起诉书、鉴定文书只是内部进行运转,审查判断的依据只能在法庭上向社会小范围公布;再如一些自侦案件的侦查活动,全程内部秘密进行,对于社会大众未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公开,接受监督。
三、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途径
笔者根据在基层检察工作的实践,从切实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出发,针对现阶段存在的一些不足,试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
1.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培训
当前,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在全国上下扎实有效地开展,基层检察机关应以此为契机,结合《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忠诚、公正、清廉、文明”为核心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培训,树立执法为民的信仰,引导教育检察干警忠实法律、事实,遵守检察职业纪律。组织检察干警深入基层群众,面对面地与群众沟通交流,收集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并加以改进。同时要大力约束检察官八小时内外的行为,注重检察官社会正面形象的树立,切实增加检察官的社会认可度和满意度。
2.进一步加大执法办案力度
要进一步加大查办关乎人民群众民生民利的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基层检察机关可通过整合办案力量,创新群众接访渠道、深入群众摸排线索、重大工程项目的执法跟进等方式,拓宽该类犯罪的案源,并加强检察系统的直线管理,排除人为干扰,严格依法查处贪污腐败案件。同时,检察机关还应在诉讼监督实效上下功夫,转变过去重配合、轻制约理念,善于监督、敢于监督,切实加强对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的监督力度,促进法律实施的公平与正义。
3.依法充分公开信息
公众对检察机关的印象主要源于检察机关是否对自身的职能向公众做好宣传工作,是否将案件的处理程序和结果充分公之于众。实施依法充分公开信息,可以定期组织召开“检察开放周”活动,邀请村民代表、市民代表、企事业单位代表等到本检察机关参观,并详细讲解办案的流程等;走上街头,深入社区、农村、公共文化场所等,通过发放宣传手册等形式向群众宣传检察机关的职能;办案过程中,应畅通与公众及时沟通的渠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及时向涉案人员及其近亲属公开案件的处理流程、现所处阶段以及其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对有重大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还应主动及时地通过新闻媒体等公布案件的进展。
4.建立健全内外部监督机制
一是要在内部监督机制上,要进一步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的领导和监督,监督法律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跟踪业务部门的办案过程等。在检察机关内部要充分发挥案件管理部门的全程跟踪和监督作用,以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督查作用。自接收案件到案件移送法院审查起诉整个过程,都要做到全程跟踪,登记造册。对办案人员在各办案环节是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纪检监察部门都要适时进行检查、监督。二是从外部监督机制上,检察机关要主动接受人大、新闻媒体的监督。要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建议重大案件向人大报告制度,并充分发挥好人民监督员的作用,对于一些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从立案到侦查、起诉,可倾听人民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的意见。对案件的重大信息要向社会及时予以公布,并通过观摩庭审、庭审直播、网络报道等方式,拓宽法庭审理的公开渠道和规模,让社会公众及时掌握案件信息,展示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