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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自实施至今已有7年光景,但实践中将严重污染环境行为作为犯罪追究的情况却非常少见,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依然十分突出.究其原因,刑法第338条的立法缺陷不容回避.刑法第338条应修改补充为两款,对两种不同罪过形式的行为在罪名和量刑上加以区分,以充分体现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更好地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