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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高校贫困生资助应彰显以人为本、公正平等、促进发展、主动担责的政府伦理主张,并通过建立完备的资助体系、广泛的诚信系统、完善的法规制度等路径来实施、践行。
关键词:高校贫困生;资助;政府;伦理
中图分类号:G525.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101(2010)04-0019-03
收稿日期:2010-09-16
基金项目: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思政课题资助(KYY09075)
作者简介:汪娟(1978-)女,江苏涟水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为伦理与思想政治教育。
On the governmental ethic dimension of subsidization
to impoverished student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WANG Juan,ZHANG Jun
(Jiangsu Teachers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Changzhou, Jiangsu 213001, China)
Abstract: The subsidization to impoverished student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should exhibit the ethical advocacies of people-orientedness, fairness and equality, promotion of development and voluntary responsibility, and get them implemented through establishing a complete subsidization system and widespread credit & honesty system, and perfect laws and regulations system etc.
Key words: impoverished student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subsidization; government; ethic
随着高校贫困生规模的持续扩大,贫困生资助成为引发民众热切关注的社会热点。鉴于现代政府的职能,笔者认为政府应该在高校贫困生的资助体系中扮演主导角色,彰显伦理价值。
一、政府在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中的伦理理念
政府在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中的伦理理念是指资助活动中处于核心和指导地位的蕴涵着道德价值的伦理精神,其本质是政府产生和存在的政治意义的外延和具体化。正是如此,在高校贫困生资助活动中,这些伦理理念既是政府构建与政策实施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也是其行动的内在规范和践行目标。具体而言,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中政府的伦理理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的伦理价值: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是一种以“人”为中心,把人的生存与发展作为最高价值目标,政府在资助过程中把人作为价值评价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保护受助者的尊严是资助的最高原则,充分尊重资助对象是“以人为本”资助伦理要求的核心和灵魂。经济上的劣势和对资源的低支配能力往往会导致贫困生心理和社会关系上的劣势地位,相应地,资助也不能止于物质层面,人格尊重等精神层面也应是资助的内涵价值,正如詹世友先生指出:“拿惠顾境况糟糕的人这一公共目的来说,当他们仅是接受来自私人慷慨捐献的物质和金钱时,他们会有一种羞耻感,而且,这种捐赠不是体系化的,其作用也是相当有限的。但国家能采取有效措施来制度化地和成体系地缓解贫困,而且这些受惠者从国家这一公共权威机构接受救济一般不会产生羞耻感,因为这成了公民的权利。”[1]政府要处处从方便、体贴、适合人的需要的角度思考问题落实决策规划等等,最大限度地激发和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作为弱势群体的一部分的高校贫困生,应给予更多的尊重、爱护、理解和关心,让他们获得一定的物质关照和资助的同时,也应获得深切的情感关怀。
(二)政府的伦理准则:公正平等
政府在高校贫困生资助工作中的主要伦理责任就是要维护社会公正,保障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公正与平等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价值理念和基本的行为准则,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核心价值观就是社会公正,它要求树立人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理念,对社会成员不分出身、性别、民族、地域等因素,在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机会、权利、人格、政策面前一律平等。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它可以给人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展示的是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利。保证贫困学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和机会是教育现代化的基本价值,它能显著改善贫困学生将来的生存状态,增进社会公平,所以,政府有义务有责任运用公共权力,在资源分配中对弱势群体进行倾斜,以保障每一个符合条件的个体平等地接受高等教育,不因经济上的贫困而丧失受教育的权利[2],只有这样,才能创造机会平等的竞争起点,才能缓解贫困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所面临的困难,也才能从整体上提升教育资助的伦理价值。
(三)政府的伦理目标:促进发展
发展理念就是人们所具有的将发展作为政治生活中的应当和道德标准的观念,我们不能将发展作为纯粹的工具或手段来对待,而应该视为本身就内在地包含着价值。只有意识到发展是一种价值,政府才会自觉承担对发展的责任,才能推进社会的进步。而社会的进步又不仅仅是纯粹的物质增长,它是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社会的和谐发展。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任何人发展的前提性要素,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这些权利,公民的个体发展受到阻碍,社会进步就无从谈起。把人作为目的,促进每一个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归宿,是服务型政府的宗旨和信仰。教育对个体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教育的一个作用是使一个人欣赏他的社会文化,介入社会的事物,从而以这种方式提供给每一个人以一种对自我价值的确信。教育的这一作用即使不比其他作用更重要,至少也是同等重要”[3]。政府作为高校资助的主导角色,可以通过公共管理职责的履行,向贫困学生提供生存和发展的必需品,使他们能享有平等的发展权,顺利完成学业,从而实现他们全面发展的美好愿望。这不仅能促使学生树立自立、自强意识,而且从道德上也真正显示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善的本质,以及和谐发展的内在伦理要求。
(四)政府的伦理态度:主动担责
现代公共行政理论表明,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公众意愿,政府的职能就是代表公众利益、为公众服务。说到底,政府的任何行动都被看作是公众自身通过他们的代表所进行的行动。公共利益的追求需要一种精心设计的责任结构以确保以公民名义行事的人为公民的利益付出最大的努力。作为社会公众权益的代言人,政府应全心全意为人民大众服务,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对国家而言,高等教育就是政府对人们提供的一项公共服务,一种社会服务,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高等教育以其特有的方式发挥着巨大的社会服务功能,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并成为国家现代化和实现民主政治理想的工具。因而,政府不仅是高等教育的主办者、投资者,而且也是最大受益者。国家对高等教育具有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因此,为了维护和保障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让贫困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也为了培养更多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为国家的现代化建设服务,政府都应对贫困大学生采取一系列资助措施,这既是政府不可推卸的义务和责任,又是对社会基本善的追求和实现。
二、在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中的政府应对策略
高校贫困生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是社会的,解决贫困生问题也应该采取社会的手段,政府在高校贫困生资助中应该起到主导作用,承担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政府如何在实践中以伦理理念为指导履行其责任则是解决高校贫困生问题的当务之急。
(一)建立完备的贫困生资助体系
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以奖学金、学生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为主体的多元化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体系,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还不够完备,还应包括一系列配套措施。首先,政府要进一步拓宽资金的来源渠道,争取社会力量的帮助[4]。如可制订专门的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和企事业单位参与高校贫困生资助工作,并对在这方面有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荣誉和奖励;政府还可帮助高校积极开拓校外勤工助学途径,积极联系企事业单位开展捆绑式就业和订单式服务加大对贫困生经济、学业和就业的全方位资助。其次,政府应该把贫困生资助和其他社会保障体系结合起来。2008年起国家已经将大学生纳入了医疗保险试点范围范围,但在缴费方面,对家庭困难的大学生可以免缴保险费, 而由学校和各级政府财政一起分担,使困难大学生也可以和其他大学生一样享受国家的关爱。另一方面,政府还可以将高校贫困生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范畴,从而使政府把更多的社会资源通过这只“有形的手”再分配到贫困大学生手里,确保大学生的基本生活需要,为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基本保障[5]。再次,政府还要高度重视解决贫困生的心理疾病问题。对于承受经济压力同时又面临心理贫苦的“双困生”,仅有经济上的资助是不够的,政府还要关注他们的心理健康,完善高校的心理咨询机制,加强校园的文化建设等,从而在经济资助的基础上,帮助贫困生建立起自信、自立、自强、自尊的意识,这也充分体现了政府以人为本的伦理价值。
(二)建立覆盖广泛的诚信系统
国家开展助学货款工作,是实现高等教育公平、公正的重要举措,促进国家助学货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是维护高校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大工作,没有健全的诚信系统,政府主持的助学贷款工作就不能更好的发挥作用。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健全,造成非诚信行为的成本和风险大幅下降,出现了部分大学生拖欠还贷的现象,据调查,在2007年有近20%的贷款毕业学生存在不还银行钱等违约现象,金额超过30亿元[6],这种不讲诚信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助学贷款的正常进行,恶化了高校贫困生享受助学贷款的信誉环境。因此,政府应牵头建立覆盖广泛的诚信系统,以保证助学贷款制度行之有效的实施。一方面,政府可以运用行政手段,设立大学生个人诚信档案。学生诚信档案包括:身份证、户籍、家庭情况、就业情况、工作单位、诚信简史、基本经历等。另一方面建立诚信网络,利用银行的计算机系统,全国学生管理中心和教育部毕业证认证中心,完善对贷款学生的信息管理。通过对贷款学生的基本信息、贷款和还款情况等进行的记录,加强对贷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同时,出台大学生个人诚信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建立用人单位的用人制度与大学生诚信挂钩的机制,使养老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社会保障体系与个人诚信档案对接,从真实性、权威性等方面保证助学贷款信用制度的正确实施。
(三)完善高校助困的法规制度
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的顺利实施必须要有健全、完备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而目前我国关于高校贫困生资助的相关政策法规还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政策与资助工作指导》等相关的政策文件中。在资助过程中,所执行的又大都是政策,没有与贫困生资助直接有关的法律。政策的作用在于指导,其强制性、稳定性和普遍性与法律相比有很大的距离,对于各方的约束强制性还不够。同时,如何进行高校贫困生资助也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已有的某些制度措施已显示出许多缺陷与不足,如,政府贴息额适度问题,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界定问题,资助贷款真实损失的承担补偿问题,及贷款方式多样化等问题,均需解决并完善。因此,有必要探索贫困生资助体系的法制化建设,以立法形式将贫困生资助体系固定下来。建议国家制定“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法”,以法律形式规定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各社会资助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规定资助经费来源、管理和发放、资助对象认定程序和条件、各级资助机构的设置及职能、人员配备要求、资助的社会监督等,做到高等教育资助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对资助工作中各个环节给予最大程度的约束。只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保证高等教育资助的顺利实施,才能避免资助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保证实施的积极效果,从而彰显和谐社会的公正平等。
参考文献:
[1] 詹世友.公义与公器——正义论视域中的公共伦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81.
[2] 莫飞平.高校助贫工作中相关主客体的伦理规范[J].中国成人教育,2007 (2):35-36.
[3]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3:73.
[4] 邹海贵.社会正义视域中的高校贫困生教育救助探析[J].高教探索,2009(4):26-31.
[5] 刘小春,刘宝源,廖先明.建立大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思考[J].教育学术月刊,2009(1):88-89.
[6] 李湉湉.关注:20%没如约还贷大学生何以还贷难?[DB/OL].新华网http://www.cq.xinhuanet.com/cqschool/2007-08/23/content_10944277.htm.2007-8-23.
[责任编辑:吴晓红]
关键词:高校贫困生;资助;政府;伦理
中图分类号:G525.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101(2010)04-0019-03
收稿日期:2010-09-16
基金项目: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思政课题资助(KYY09075)
作者简介:汪娟(1978-)女,江苏涟水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为伦理与思想政治教育。
On the governmental ethic dimension of subsidization
to impoverished student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WANG Juan,ZHANG Jun
(Jiangsu Teachers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Changzhou, Jiangsu 213001, China)
Abstract: The subsidization to impoverished student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should exhibit the ethical advocacies of people-orientedness, fairness and equality, promotion of development and voluntary responsibility, and get them implemented through establishing a complete subsidization system and widespread credit & honesty system, and perfect laws and regulations system etc.
Key words: impoverished student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subsidization; government; ethic
随着高校贫困生规模的持续扩大,贫困生资助成为引发民众热切关注的社会热点。鉴于现代政府的职能,笔者认为政府应该在高校贫困生的资助体系中扮演主导角色,彰显伦理价值。
一、政府在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中的伦理理念
政府在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中的伦理理念是指资助活动中处于核心和指导地位的蕴涵着道德价值的伦理精神,其本质是政府产生和存在的政治意义的外延和具体化。正是如此,在高校贫困生资助活动中,这些伦理理念既是政府构建与政策实施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也是其行动的内在规范和践行目标。具体而言,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中政府的伦理理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的伦理价值: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是一种以“人”为中心,把人的生存与发展作为最高价值目标,政府在资助过程中把人作为价值评价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保护受助者的尊严是资助的最高原则,充分尊重资助对象是“以人为本”资助伦理要求的核心和灵魂。经济上的劣势和对资源的低支配能力往往会导致贫困生心理和社会关系上的劣势地位,相应地,资助也不能止于物质层面,人格尊重等精神层面也应是资助的内涵价值,正如詹世友先生指出:“拿惠顾境况糟糕的人这一公共目的来说,当他们仅是接受来自私人慷慨捐献的物质和金钱时,他们会有一种羞耻感,而且,这种捐赠不是体系化的,其作用也是相当有限的。但国家能采取有效措施来制度化地和成体系地缓解贫困,而且这些受惠者从国家这一公共权威机构接受救济一般不会产生羞耻感,因为这成了公民的权利。”[1]政府要处处从方便、体贴、适合人的需要的角度思考问题落实决策规划等等,最大限度地激发和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作为弱势群体的一部分的高校贫困生,应给予更多的尊重、爱护、理解和关心,让他们获得一定的物质关照和资助的同时,也应获得深切的情感关怀。
(二)政府的伦理准则:公正平等
政府在高校贫困生资助工作中的主要伦理责任就是要维护社会公正,保障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公正与平等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价值理念和基本的行为准则,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核心价值观就是社会公正,它要求树立人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理念,对社会成员不分出身、性别、民族、地域等因素,在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机会、权利、人格、政策面前一律平等。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它可以给人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展示的是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利。保证贫困学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和机会是教育现代化的基本价值,它能显著改善贫困学生将来的生存状态,增进社会公平,所以,政府有义务有责任运用公共权力,在资源分配中对弱势群体进行倾斜,以保障每一个符合条件的个体平等地接受高等教育,不因经济上的贫困而丧失受教育的权利[2],只有这样,才能创造机会平等的竞争起点,才能缓解贫困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所面临的困难,也才能从整体上提升教育资助的伦理价值。
(三)政府的伦理目标:促进发展
发展理念就是人们所具有的将发展作为政治生活中的应当和道德标准的观念,我们不能将发展作为纯粹的工具或手段来对待,而应该视为本身就内在地包含着价值。只有意识到发展是一种价值,政府才会自觉承担对发展的责任,才能推进社会的进步。而社会的进步又不仅仅是纯粹的物质增长,它是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社会的和谐发展。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任何人发展的前提性要素,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这些权利,公民的个体发展受到阻碍,社会进步就无从谈起。把人作为目的,促进每一个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归宿,是服务型政府的宗旨和信仰。教育对个体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教育的一个作用是使一个人欣赏他的社会文化,介入社会的事物,从而以这种方式提供给每一个人以一种对自我价值的确信。教育的这一作用即使不比其他作用更重要,至少也是同等重要”[3]。政府作为高校资助的主导角色,可以通过公共管理职责的履行,向贫困学生提供生存和发展的必需品,使他们能享有平等的发展权,顺利完成学业,从而实现他们全面发展的美好愿望。这不仅能促使学生树立自立、自强意识,而且从道德上也真正显示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善的本质,以及和谐发展的内在伦理要求。
(四)政府的伦理态度:主动担责
现代公共行政理论表明,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公众意愿,政府的职能就是代表公众利益、为公众服务。说到底,政府的任何行动都被看作是公众自身通过他们的代表所进行的行动。公共利益的追求需要一种精心设计的责任结构以确保以公民名义行事的人为公民的利益付出最大的努力。作为社会公众权益的代言人,政府应全心全意为人民大众服务,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对国家而言,高等教育就是政府对人们提供的一项公共服务,一种社会服务,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高等教育以其特有的方式发挥着巨大的社会服务功能,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并成为国家现代化和实现民主政治理想的工具。因而,政府不仅是高等教育的主办者、投资者,而且也是最大受益者。国家对高等教育具有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因此,为了维护和保障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让贫困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也为了培养更多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为国家的现代化建设服务,政府都应对贫困大学生采取一系列资助措施,这既是政府不可推卸的义务和责任,又是对社会基本善的追求和实现。
二、在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中的政府应对策略
高校贫困生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是社会的,解决贫困生问题也应该采取社会的手段,政府在高校贫困生资助中应该起到主导作用,承担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政府如何在实践中以伦理理念为指导履行其责任则是解决高校贫困生问题的当务之急。
(一)建立完备的贫困生资助体系
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以奖学金、学生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为主体的多元化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体系,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还不够完备,还应包括一系列配套措施。首先,政府要进一步拓宽资金的来源渠道,争取社会力量的帮助[4]。如可制订专门的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和企事业单位参与高校贫困生资助工作,并对在这方面有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荣誉和奖励;政府还可帮助高校积极开拓校外勤工助学途径,积极联系企事业单位开展捆绑式就业和订单式服务加大对贫困生经济、学业和就业的全方位资助。其次,政府应该把贫困生资助和其他社会保障体系结合起来。2008年起国家已经将大学生纳入了医疗保险试点范围范围,但在缴费方面,对家庭困难的大学生可以免缴保险费, 而由学校和各级政府财政一起分担,使困难大学生也可以和其他大学生一样享受国家的关爱。另一方面,政府还可以将高校贫困生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范畴,从而使政府把更多的社会资源通过这只“有形的手”再分配到贫困大学生手里,确保大学生的基本生活需要,为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基本保障[5]。再次,政府还要高度重视解决贫困生的心理疾病问题。对于承受经济压力同时又面临心理贫苦的“双困生”,仅有经济上的资助是不够的,政府还要关注他们的心理健康,完善高校的心理咨询机制,加强校园的文化建设等,从而在经济资助的基础上,帮助贫困生建立起自信、自立、自强、自尊的意识,这也充分体现了政府以人为本的伦理价值。
(二)建立覆盖广泛的诚信系统
国家开展助学货款工作,是实现高等教育公平、公正的重要举措,促进国家助学货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是维护高校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大工作,没有健全的诚信系统,政府主持的助学贷款工作就不能更好的发挥作用。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健全,造成非诚信行为的成本和风险大幅下降,出现了部分大学生拖欠还贷的现象,据调查,在2007年有近20%的贷款毕业学生存在不还银行钱等违约现象,金额超过30亿元[6],这种不讲诚信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助学贷款的正常进行,恶化了高校贫困生享受助学贷款的信誉环境。因此,政府应牵头建立覆盖广泛的诚信系统,以保证助学贷款制度行之有效的实施。一方面,政府可以运用行政手段,设立大学生个人诚信档案。学生诚信档案包括:身份证、户籍、家庭情况、就业情况、工作单位、诚信简史、基本经历等。另一方面建立诚信网络,利用银行的计算机系统,全国学生管理中心和教育部毕业证认证中心,完善对贷款学生的信息管理。通过对贷款学生的基本信息、贷款和还款情况等进行的记录,加强对贷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同时,出台大学生个人诚信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建立用人单位的用人制度与大学生诚信挂钩的机制,使养老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社会保障体系与个人诚信档案对接,从真实性、权威性等方面保证助学贷款信用制度的正确实施。
(三)完善高校助困的法规制度
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的顺利实施必须要有健全、完备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而目前我国关于高校贫困生资助的相关政策法规还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政策与资助工作指导》等相关的政策文件中。在资助过程中,所执行的又大都是政策,没有与贫困生资助直接有关的法律。政策的作用在于指导,其强制性、稳定性和普遍性与法律相比有很大的距离,对于各方的约束强制性还不够。同时,如何进行高校贫困生资助也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已有的某些制度措施已显示出许多缺陷与不足,如,政府贴息额适度问题,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界定问题,资助贷款真实损失的承担补偿问题,及贷款方式多样化等问题,均需解决并完善。因此,有必要探索贫困生资助体系的法制化建设,以立法形式将贫困生资助体系固定下来。建议国家制定“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法”,以法律形式规定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各社会资助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规定资助经费来源、管理和发放、资助对象认定程序和条件、各级资助机构的设置及职能、人员配备要求、资助的社会监督等,做到高等教育资助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对资助工作中各个环节给予最大程度的约束。只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保证高等教育资助的顺利实施,才能避免资助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保证实施的积极效果,从而彰显和谐社会的公正平等。
参考文献:
[1] 詹世友.公义与公器——正义论视域中的公共伦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81.
[2] 莫飞平.高校助贫工作中相关主客体的伦理规范[J].中国成人教育,2007 (2):35-36.
[3]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3:73.
[4] 邹海贵.社会正义视域中的高校贫困生教育救助探析[J].高教探索,2009(4):26-31.
[5] 刘小春,刘宝源,廖先明.建立大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思考[J].教育学术月刊,2009(1):88-89.
[6] 李湉湉.关注:20%没如约还贷大学生何以还贷难?[DB/OL].新华网http://www.cq.xinhuanet.com/cqschool/2007-08/23/content_10944277.htm.2007-8-23.
[责任编辑:吴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