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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以基层检察院基本数据为范本对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有效对策,以提高起诉效率。
关键词 起诉阶段 补充侦查 规范司法 配套机制
作者简介:王潇,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黄敏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113-02
补充侦查制度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重要程序,对于充分、全面的收集证据,及时、有效的惩罚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但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退查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日渐明显。本文通过对近年来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案件起诉阶段补充侦查的调研,浅析在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具体的原因以及相关的对策。
一、基本情况
某基层检察院2011年至2015年上半年退查案件总数为996件,占所受理案件的17%,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有接近1/5的案件都经过了至少一次的退回补充侦查,也就意味着在正常的刑事诉讼程序流转过程中,程序倒流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从退查的内容上看,主要涉及案件的证据问题以及自首立功问题。从退查质量上来看,有近 20%案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补查。
二、存在的问题
(一)侦诉双方以退查借时间
从历年的数据及调查来看,退查当中存在部分案件借时间的情况。路桥公诉科案多人少矛盾突出,通过案件退查的形式避免办案超期的情况并非个案,2014年、2015年上半年退查案件中借时间的比例近12%,包括少数侦查机关因为鉴定等原因借时间的情况。
(二)侦查机关的补查质量不高
从2014年以及2015年上半年的数据中看,有近20%的退查提纲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决。当然,这与部分退查提纲不够明晰,补查必要性不高、操作性差以及侦诉双方缺乏沟通也有一定的关系。
(三)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率低
在部分案件调查中发现,有一些补查内容非常简单,比如核实被害人或者是证人的某项情况,承办人完全可以通过自行补查解决,不需要退回侦查延误时日。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启动程序未达规范标准
在实践中,一退由主诉检察官审查即可,无需检察长审批,且审查过程中未附审查报告,无法进行实质审查,这样会一定程度上导致退查的随意性。另外,退查提纲制作不够细化,对要求补充侦查的内容表述不具体、目的不明确,导致侦查人员不能或者不能完全领会补充侦查的事项和要点,从而影响补充侦查的质量。
以退回补充侦查作为缓解办案压力的手段,致使一些没必要补充侦查的案件无效退回补充侦查。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公诉承办人未及时审查案卷并通知公安机关移送相关材料,等制作审查报告时才发现材料缺失,要求补送材料的时间有限,只能退回补充侦查才能完成等情况。二是存疑案件为避免误解进行退查,对于证据已经丢失、毁损等经过补充侦查确实无法再取得有效证据,缺少可查必要性的案件,不退回补充侦查怕人误会检察机关放纵犯罪,为退回补充侦查而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客观存在,降低了诉讼效率,增加了诉讼成本。三是特殊案件的办理,如为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给予当事人一定和解时间的、因法律适用存在争议需请示的案件,均以退回补充侦查来解决办案期限问题。四是部分案件中侦查机关借时间,如在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故意伤害案中,因来不及对被害人进行伤情鉴定,故公安机关要求以退查形式补借办案期限。
(二)制度运行缺少监督机制
对于检查机关来说,其自身的退回补充侦查决定没有外部监督机制予以制约。对于侦查机关来说,由于退查情况比较普遍,主要集中在一退环节,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中有近20%的案件,公安机关未依据补充侦查提纲进行实质性或任何侦查,补充侦查内容基本是与侦查阶段相差无几的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被害人陈述或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对于前往相关单位调取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查明其他相关涉案人员等常见的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一般未做相关工作而仅以情况说明予以回复,尽管对案件最终处理结果不构成影响,但对证据链条的精细化完善有一定影响。如在某派出所侦查终结的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合同诈骗一案中,经审查认为合同诈骗犯罪事实不清,先后经过两次退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涉及该节犯罪事实的同案犯供述等证据,但承办人员以该节犯罪事实系其他派出所移送,犯罪事实已经由其他派出所查明并全部移送为由不予补充侦查,两次退查未进行实质性补充,最终导致该节事实因证据问题而不能认定。又如在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中,侦查阶段鉴定意见是以涉案缝纫机成品市场价格予以认定,但由于实际扣押的是半成品,故一退要求公安机关对扣押的半成品予以鉴定。后因公安机关拖延,扣押物品被有关部门销毁而无法进行重新鉴定,难以准确计算涉案金额,最终该案只能作存疑不诉处理。又如在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3人寻衅滋事一案中,建议补充被害人、证人笔录等进一步还原案发情况,但侦查机关以被害人、证人不愿作证为由未补充相关情况。
(三)检警理念存在重大分歧
目前的检警关系基本处于侦诉分离的状态,分工大于合作,各自拥有不同的考评标准和工作方向。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改革进程中,控辩双方的对抗性日益增强,这使着控诉活动朝着更精密化的要求发展,使公诉人员对于证据的三性审查要求更加高。而侦查人员以案件侦破作为工作方向,特别是针对犯罪嫌疑人逮捕的案件,直接视为审查起诉的证据标准,不再注重案件证据的进一步完善。如在犯罪嫌疑人蒋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一案中,审查中犯罪嫌疑人辩解存在实际货物交易并有推销协议复印件,故一退要求侦查机关调取原件以及补充证人证言进行真实性核实,但侦查机关以犯罪嫌疑人辩解不客观等为由以情况说明形式拒不补充。
(四)自行补充侦查不足,依赖心理较为突出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审查起诉环节的补充侦查,既包括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包括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从调研看,自行补充侦查率几近为零。甚至在一些相对简单的案件中,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往往存在不敢、不能等现象,如在犯罪嫌疑人李某等2人盗窃一案中,经审查发现可能涉及到转化型抢劫,原本公诉承办人可以通过自行讯问两犯罪嫌疑人核实相关作案细节,但因为担心讯问技巧等不足影响办案效果,故最终还是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实践中,检察机关由于主观上缺乏运用其他方式补充侦查的意识,客观上侦查手段、技术水平存在不足,加之案多人少自身办案任务非常繁重,补充侦查工作由公安机关来完成可能更有利于案件的办理,但退回补充侦查借助公安机关的力量查清事实,在一定程度上拉长了办案期限,降低了诉讼效率。
四、完善补充侦查的方法和对策
(一)严格审批程序
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为了实现对案件事实最大程度的还原和对实体正义的追求,不惜牺牲效率为代价,所以承办人要正视该程序制度,坚决杜绝以退查借时间的情况发生。退查审批要严格规范,对于借时间的,或者是无退查必要的,比如侦查机关已经明确表示物证已经消失、证人或者被害人无查证可能性的,再予以退查也无法达到预期目的,不予退查。
(二)规范运行程序
1.规范侦查提纲。补充侦查提纲应当说理充分,充分说明补查的必要性。表述规范,要使用法言法语,做到严肃、严谨。待证项细化全面,尽可能做到补查事项具体、细化,同时全面列举遗漏的证据材料,避免了二次补侦。
2.规范沟通联系机制。案件退查后,公诉人要加强与侦查人员联系,询问案件退查进度,适时进行证据规则的指导,对于补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侦查人员共同协商,探讨补查方案和方法。
3.规范自行补查和同步补查。公诉人员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对那些案件事实基本清楚,需补查的内容比较简单,并能在较短时间、不影响审限期的案件进行自行补充侦查或者要求侦查机关同步补查,以便迅速办结案件。
(三)完善配套工作机制
建立合理的诉讼考评机制。明确侦查部门承担庭审败诉的风险,应确立侦查部门对不起诉或败诉后果承担相应责任,使侦查人员从制度上扭转“重破案、轻证据”的意识,同时规范取证意识,这样一方面可以降低退补率,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退补质量。建立侦查和公诉之间的内部制约机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相关规定明确确有补充侦查必要的案件才予以退查,并且列明详细的退查提纲,侦查机关应当全面、及时的补充证据,对于怠于侦查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另外,该方案中规定了侦查人员出庭观摩方式,通过亲历庭审全面了解符合提起公诉的证据要求,促使侦查人员收集、固定证据。
关键词 起诉阶段 补充侦查 规范司法 配套机制
作者简介:王潇,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黄敏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113-02
补充侦查制度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重要程序,对于充分、全面的收集证据,及时、有效的惩罚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但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退查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日渐明显。本文通过对近年来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案件起诉阶段补充侦查的调研,浅析在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具体的原因以及相关的对策。
一、基本情况
某基层检察院2011年至2015年上半年退查案件总数为996件,占所受理案件的17%,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有接近1/5的案件都经过了至少一次的退回补充侦查,也就意味着在正常的刑事诉讼程序流转过程中,程序倒流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从退查的内容上看,主要涉及案件的证据问题以及自首立功问题。从退查质量上来看,有近 20%案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补查。
二、存在的问题
(一)侦诉双方以退查借时间
从历年的数据及调查来看,退查当中存在部分案件借时间的情况。路桥公诉科案多人少矛盾突出,通过案件退查的形式避免办案超期的情况并非个案,2014年、2015年上半年退查案件中借时间的比例近12%,包括少数侦查机关因为鉴定等原因借时间的情况。
(二)侦查机关的补查质量不高
从2014年以及2015年上半年的数据中看,有近20%的退查提纲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决。当然,这与部分退查提纲不够明晰,补查必要性不高、操作性差以及侦诉双方缺乏沟通也有一定的关系。
(三)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率低
在部分案件调查中发现,有一些补查内容非常简单,比如核实被害人或者是证人的某项情况,承办人完全可以通过自行补查解决,不需要退回侦查延误时日。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启动程序未达规范标准
在实践中,一退由主诉检察官审查即可,无需检察长审批,且审查过程中未附审查报告,无法进行实质审查,这样会一定程度上导致退查的随意性。另外,退查提纲制作不够细化,对要求补充侦查的内容表述不具体、目的不明确,导致侦查人员不能或者不能完全领会补充侦查的事项和要点,从而影响补充侦查的质量。
以退回补充侦查作为缓解办案压力的手段,致使一些没必要补充侦查的案件无效退回补充侦查。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公诉承办人未及时审查案卷并通知公安机关移送相关材料,等制作审查报告时才发现材料缺失,要求补送材料的时间有限,只能退回补充侦查才能完成等情况。二是存疑案件为避免误解进行退查,对于证据已经丢失、毁损等经过补充侦查确实无法再取得有效证据,缺少可查必要性的案件,不退回补充侦查怕人误会检察机关放纵犯罪,为退回补充侦查而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客观存在,降低了诉讼效率,增加了诉讼成本。三是特殊案件的办理,如为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给予当事人一定和解时间的、因法律适用存在争议需请示的案件,均以退回补充侦查来解决办案期限问题。四是部分案件中侦查机关借时间,如在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故意伤害案中,因来不及对被害人进行伤情鉴定,故公安机关要求以退查形式补借办案期限。
(二)制度运行缺少监督机制
对于检查机关来说,其自身的退回补充侦查决定没有外部监督机制予以制约。对于侦查机关来说,由于退查情况比较普遍,主要集中在一退环节,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中有近20%的案件,公安机关未依据补充侦查提纲进行实质性或任何侦查,补充侦查内容基本是与侦查阶段相差无几的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被害人陈述或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对于前往相关单位调取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查明其他相关涉案人员等常见的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一般未做相关工作而仅以情况说明予以回复,尽管对案件最终处理结果不构成影响,但对证据链条的精细化完善有一定影响。如在某派出所侦查终结的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合同诈骗一案中,经审查认为合同诈骗犯罪事实不清,先后经过两次退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涉及该节犯罪事实的同案犯供述等证据,但承办人员以该节犯罪事实系其他派出所移送,犯罪事实已经由其他派出所查明并全部移送为由不予补充侦查,两次退查未进行实质性补充,最终导致该节事实因证据问题而不能认定。又如在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中,侦查阶段鉴定意见是以涉案缝纫机成品市场价格予以认定,但由于实际扣押的是半成品,故一退要求公安机关对扣押的半成品予以鉴定。后因公安机关拖延,扣押物品被有关部门销毁而无法进行重新鉴定,难以准确计算涉案金额,最终该案只能作存疑不诉处理。又如在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3人寻衅滋事一案中,建议补充被害人、证人笔录等进一步还原案发情况,但侦查机关以被害人、证人不愿作证为由未补充相关情况。
(三)检警理念存在重大分歧
目前的检警关系基本处于侦诉分离的状态,分工大于合作,各自拥有不同的考评标准和工作方向。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改革进程中,控辩双方的对抗性日益增强,这使着控诉活动朝着更精密化的要求发展,使公诉人员对于证据的三性审查要求更加高。而侦查人员以案件侦破作为工作方向,特别是针对犯罪嫌疑人逮捕的案件,直接视为审查起诉的证据标准,不再注重案件证据的进一步完善。如在犯罪嫌疑人蒋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一案中,审查中犯罪嫌疑人辩解存在实际货物交易并有推销协议复印件,故一退要求侦查机关调取原件以及补充证人证言进行真实性核实,但侦查机关以犯罪嫌疑人辩解不客观等为由以情况说明形式拒不补充。
(四)自行补充侦查不足,依赖心理较为突出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审查起诉环节的补充侦查,既包括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包括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从调研看,自行补充侦查率几近为零。甚至在一些相对简单的案件中,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往往存在不敢、不能等现象,如在犯罪嫌疑人李某等2人盗窃一案中,经审查发现可能涉及到转化型抢劫,原本公诉承办人可以通过自行讯问两犯罪嫌疑人核实相关作案细节,但因为担心讯问技巧等不足影响办案效果,故最终还是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实践中,检察机关由于主观上缺乏运用其他方式补充侦查的意识,客观上侦查手段、技术水平存在不足,加之案多人少自身办案任务非常繁重,补充侦查工作由公安机关来完成可能更有利于案件的办理,但退回补充侦查借助公安机关的力量查清事实,在一定程度上拉长了办案期限,降低了诉讼效率。
四、完善补充侦查的方法和对策
(一)严格审批程序
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为了实现对案件事实最大程度的还原和对实体正义的追求,不惜牺牲效率为代价,所以承办人要正视该程序制度,坚决杜绝以退查借时间的情况发生。退查审批要严格规范,对于借时间的,或者是无退查必要的,比如侦查机关已经明确表示物证已经消失、证人或者被害人无查证可能性的,再予以退查也无法达到预期目的,不予退查。
(二)规范运行程序
1.规范侦查提纲。补充侦查提纲应当说理充分,充分说明补查的必要性。表述规范,要使用法言法语,做到严肃、严谨。待证项细化全面,尽可能做到补查事项具体、细化,同时全面列举遗漏的证据材料,避免了二次补侦。
2.规范沟通联系机制。案件退查后,公诉人要加强与侦查人员联系,询问案件退查进度,适时进行证据规则的指导,对于补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侦查人员共同协商,探讨补查方案和方法。
3.规范自行补查和同步补查。公诉人员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对那些案件事实基本清楚,需补查的内容比较简单,并能在较短时间、不影响审限期的案件进行自行补充侦查或者要求侦查机关同步补查,以便迅速办结案件。
(三)完善配套工作机制
建立合理的诉讼考评机制。明确侦查部门承担庭审败诉的风险,应确立侦查部门对不起诉或败诉后果承担相应责任,使侦查人员从制度上扭转“重破案、轻证据”的意识,同时规范取证意识,这样一方面可以降低退补率,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退补质量。建立侦查和公诉之间的内部制约机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相关规定明确确有补充侦查必要的案件才予以退查,并且列明详细的退查提纲,侦查机关应当全面、及时的补充证据,对于怠于侦查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另外,该方案中规定了侦查人员出庭观摩方式,通过亲历庭审全面了解符合提起公诉的证据要求,促使侦查人员收集、固定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