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关于权益法的会计政策,近几年修订较多。本文旨在对相关修订加以解释说明。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问题:①初始投资成本与所拥有的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份额的差异按照资产负债观要求应作为资产或当期收入。②内部交易中按比例由投资方负担的部分实际上属于投资方自我交易,这部分交易在购买方对外处置相关资产前是不可能产生损益的,应予以冲减。③成本法与权益法之间的转换不属于政策变更,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而成本法转变为权益法时应基于权益法本身的需要进行追溯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