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家海:首诉公务员招考“资格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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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勘测管理处的工作人员,自2003年报考公务员因超过了35岁一天被拒后,持续状告广西人事厅和相关部门,至今已打了10多场“民告官”官司。仅去年12月14日这一天,就有起诉广西民政厅、文化厅的官司开庭——
  
  “打了这么多年的官司,发现许多部门行政法规和行政行为中有着太多的法律困惑。我正在着手整理这几年的感受和思考,越写感受越多,目前已写了10多万字了。”2008年新春伊始,刘家海对笔者说。
  
  被拒
  年龄超一天无缘考公务员
  
  其实,刘家海原本没有必要打这一场场“民告官”的官司,因为他一度就是公务员。
  1991年刘家海从当时的华东政法学院本科毕业后,分配到南宁市法制局工作,几年后调进广西壮族自治区政法委,任副主任科员,并在这里完成了公务员过渡。
  两年后,刘家海为了解决住房问题调去了南宁市规划局。这时期,南宁市刚进行了机构改革,规划局行政公务员编制减少,新调来的刘家海的编制被挂到了属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南宁市勘测管理处,他的国家机关干部的身份也被挂了起来。这让刘家海颇感遗憾而又无奈。尽管如此,刘家海仍一心一意在这里工作,连年获得各种表彰。
  他的编制虽在属于事业单位的勘测管理处,人却在南宁市规划局规划监察科上班,此后几年,他多次雄心勃勃地参加局里中层领导职位竞岗,皆因不是公务员身份而遭拒绝。刘家海对此感到苦恼,他决定参加公务员招录考试,从头再来!
  2003年4月,广西人事厅在全区范围招录一批区直机关公务员。刘家海兴奋地登陆广西区人事网,选择了报考单位广西区政府办公厅后开始报名,然而填写相关资料后,网上弹出一个小框:“对不起,你已经超龄了。”刘家海仔细一看,发现人事厅公布的报考简章规定报考者年龄为35岁以下,即为1968年4月13日后出生,而他填写的出生时间为1968年4月12日,正好超过广西人事厅规定年龄1天。
  首次报名被拒,并没有在刘家海心里留下多大的苦恼,也没有引起他对年龄资格的忧虑和思考。他期待着下次的机会。
  2004年上半年,广西区委组织部、人事厅又招录一批公务员,这次刘家海选择报考广西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的职位。他想人大法制委本身就是开展法制工作的,不会对年龄资格这么苛求吧。因为年龄资格是个“伪条件”,国家并没有哪一条法律有明确条文。然而,他在人事厅网上报名时依然被网络报名系统以超龄为由拒报。
  又是年龄资格!刘家海实在想不通,他超过了35岁与能不能做好他所报考的那个职位工作有什么关系?
  
  挑战
  招录公务员的年龄“歧视”
  
  这一次,他认真研究了国家招录公务员的有关法律和法规,更觉得广西区委组织部、人事厅招录公务员设置的35岁年龄限制是违法的。他将广西区委组织部、人事厅、区人大作为被告,告到南宁市青秀区法院。
  这是广西第一份因报考公务员而起的“民告官”诉状,而且被告都是非同一般的部门,青秀区法院出于种种考虑,极力做刘家海的工作,于是他撤诉了。
  2004年下半年,又有一次公务员考试。这次刘家海继续报考,他报考的是广西司法厅,同样被报名系统以超龄为由拒报。刘家海想,他不打一场年龄资格的官司,这个问题是没有解决的可能了。
  为了避免法院不立案的情况发生,他先向广西区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2005年初,法制办作出了“人事厅具有设定报考资格条件及作出不同意报考决定之合法职权,维持人事厅的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刘家海将人事厅和司法厅起诉到青秀区法院,2005年3月,法院受理,这是我国首例状告公务员报考年龄歧视案。
  刘家海诉称,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人事部《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规定》和《广西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都没有年龄方面的强制性限制。被告设定35岁以下这个强制性限制条件并且据此不同意36岁的原告报考,违反了职权法定、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被告这一做法属于滥用权力,侵犯公民的权利。
  应诉后,广西人事厅称,人事厅依据《暂行条例》的授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不符合《录用简章》规定的条件,人事厅拒绝其报考,这一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这起广西首例公务员招录官司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开庭这天,许多人涌进法庭旁听,许多人向刘家海表示支持。一名参加旁听的男子告诉刘家海,他们当地一家单位招考公务员甚至要求报考者年龄在25岁以下,“每设一道门坎,都会把多少人拒之门外”。
  
  由于涉及问题“敏感”,法院一再延长审理期限。直到2005年9月,青秀区法院才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14条规定:“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身体健康,年龄为35岁以下。”区人事厅等发布的《录用简章》是依据《暂行规定》制定的,是合法有效的。判决驳回原告刘家海的诉讼请求。
  刘家海提起上诉,认为报考公务员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平等权利和政治权利,《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无权授权或认可其他行政机关制定涉及限制或剥夺公民政治权利的规定,因此不能成为制定有关报考公务员年龄限制规定的依据。2006年2月南宁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刘家海向南宁市中院提起申诉,要求再审,后被裁定不予立案。刘家海向广西高院申诉要求再审,目前法院尚无答复。
  官司虽然败诉了,但刘家海仿佛与报考资格较上了劲。此后,他每年都参加公务员招录报名;每次被拒,他都要将人事厅和招录单位考上法庭。至2007年底,他已6次将人事厅和相关招录单位告上法庭。
  
  再战
  公务员报考中的“资格歧视”
  
  最初报考公务员时,刘家海为超龄问题困扰,可是到后来他发现,报考公务员的年龄设限越来越低,有些已规定在30岁以下,而且还增加了学历资格、外语资格、工龄资格等,他报考公务员的资格越来越少。
  2005年广西的公务员招录中,刘家海选报广西新闻出版局的职位,被人事厅的网络报名系统以学历不是研究生、超过年龄为由拒报。刘家海向广西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广西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向他作出“人事厅行政行为合法予以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
  刘家海无奈之下,只好继续对广西人事厅提起行政诉讼。对这次诉讼,刘家海以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提出的“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不拘一格选人才”的政策作为依据。同时提出,被告设定“硕士研究生学历”的资格条件违反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报考省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规定。因为按照此款,报考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即具有相应报考资格和权利。
  2006年12月,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原告的年龄已满37岁,学历不是研究生,不符合所报的广西新闻出版局职位所要求的30岁以下、研究生以上学历资格条件,被告通过报名系统告知原告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而不准予报考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有据,程序合法,驳回原告诉求。
  2007年初广西公务员招考,刘家海决定继续报考,填报了广西文化厅文化产业处的职位。刘家海不用想也知道肯定又是被拒的。但令人意外的是,人事厅公布的简章中文化厅文化产业处职报考位条件是“35岁以下、英语六级”,而网络报名系统仅以其外语条件不符合招考条件为由拒报,并未提出超龄的问题。2007年4月25日,刘家海决定将广西文化厅和人事厅一起作为被告起诉到青秀区法院,状告他们“外语歧视”。
  “打了这么多场民告官诉讼,后来我听说,有人将我这些年来告人事厅的案件列了一个单子让法院找规划局的单位领导跟我谈话。但法院拒绝了,因为这超出了法院的职责。”刘家海告诉笔者。
  
  争鸣
  一场场陷入悖论的诉讼
  
  2007年2月9日,刘家海第5次状告广西人事厅案一审开庭审理。答辩中,人事厅认为它不是适格被告,认为被告应是招录单位,因为招录职位的资格条件是招录单位设置的,是否具备资格的审核也是招录单位作出的。在法庭上,人事厅拒绝就其“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举证。
  在此前的同类诉讼中,人事厅均“理直气壮”地当被告,并就其被诉行政行为作辩解,一直坚持它的行政行为依法有据,程序合法,如今它突然来了个180度大转弯,不仅刘家海吃惊,法院也惊讶,只好报请广西高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至今没有下判决。
  刘家海向笔者分析人事厅的这个转变说:“人事厅称它不是适格被告,意味着人事厅自己也承认了它不具有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包括具体设定录用职位资格条件和作出不同意我报考的决定。这样,法院过去以人事厅作为被告所作出的认为人事厅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裁判文件都是错误的,应该回过头来予以撤销。”
  他进一步解释说,如果法院要坚持人事厅是适格被告,而人事厅拒绝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举证,则依据审判规则,只能判决人事厅败诉,这对法院、对人事厅都是个难题;再说,招录单位一直不认为被诉行政行为是它作出的,他在起诉司法厅时也被驳回,现在人事厅也不承认自己是被告了,那么这个行政行为又是谁做出的?
  刘家海还认为,从《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本身的规定和执行情况来看,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也不是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规定,所谓资格条件其实是个没有约束力的随意规定。
  虽然“民告官”屡战屡败,但刘家海对行政诉讼的热情依然不减,业余时间里,他大部分时间用在了对政府部门行政行为的法律观察和研究。除挑战公务员报考资格“歧视”,他还打了多场对其他行政行为的“民告官”官司。“我打的官司可以说都是公益诉讼,事关公众的利益,这也让我的生活充实。”
  “打官司并非我们生活的全部,法庭仅仅是讨论问题的一个场所,以一种和平豁达的精神走向法庭。走出法庭,依然心怀快乐继续前行。”刘家海这样看待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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