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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法定优先权,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民工的利益,保护弱势群体在施工行业中的稳定性,保护建筑业市场的有序发展.但由于我国目前的建筑业市场属于发包方市场,承包方预先放弃此优先受偿权的现象大量存在,致使该制度未能取到明显收效.本文从立法本意等角度进行分析认为,当事人放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为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