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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的一天中午,贾某在乌兰浩特市某饭店与朋友一起吃饭、饮酒后驾驶轿车去上班,行至某交叉路口时,将人行道上行走的刘某撞倒,致其受伤。经公安机关酒精定量检测报告证实,贾某系醉酒驾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住院治疗3个多月,花去治疗费44800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