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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德治传统,一是要求统治者集团以身作则,注意修身和勤政,充分发挥道德感化作用;二是重视对民众的道德教化,“为政以德”,德主刑辅。前者忽视常人本性,仅靠道德觉悟解决廉政勤政过于理想化,因此德治必须和法制相结合。后者洋溢的“民本”思想和利用家族伦理关系进行道德教育的做法值得借鉴,但要区分民本和民主的界限,警惕过分推崇道德,导致道德化法律的危险。法治(依法治国)包含了工具性价值和目的性价值两层含义。法治和德治只是在工具性价值层面上相辅相成、相互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