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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伴随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刑事案件诉讼证据呈现多样化的复杂趋势,其中,视听资料作为一种有效的证据使用,广泛地活跃在刑事案件中,并扮演越来越多的作用。早在1996年,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就明确地将视听资料作为最重要的七种证据之一。所以,在社会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大量的现代科技手段促进司法诉讼的发展。因此,如何高效地运用视听资料,如何发挥技术手段的功能,是当前司法工作的重要内容。本文首先介绍了视听资料的定义及基本特点,从而阐述视听技术手段的定义,并从当前的犯罪案件情况来说,提出视听技术手段获取视听资料的方法。
【关键词】视听资料;特点;视听技术手段;获取方法
一、视听资料的定义及特点
从内容上来说,视听资料主要是通过录音、录像等现代化的科技手段进行存储资料并当做支撑案件的一种重要证据。同时,视听资料作为有效的证据,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而且也必须得到重视和保管。相比其他类型的诉讼证据,视听资料具有鲜明的特征。
1、准确客观。从原始材料来看,视听资料是通过科技手段进行记载案件的信息和资料。同时,和案件的当事人言词比较分析可知,视听资料具有客观性,不会因为主观意识的变化而导致信息发生变化,所以它失真的几率非常小,如果形成了完善的视听资料,就无法更改,而且非常准确客观。
2、动态连续。不同于单一地口语性诉讼证据,视听资料不是静态,它能够动态地反映案件的进展情况,而且对案件的信息还具有连续性的特点。同时,物证、现场痕迹等方面的证据相对静态,容易受到一系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并不能连续地反映案件的情况。所以,视听资料更能发挥出诉讼证据的作用,方便司法人员对案件进行分析和辨别。
3、信息存储量大、易于保存。从体积上来说,视听资料比较小,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而且能反复多次的使用,方便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进行取证和查证。同时,从存储范围来说,视听资料的信息量非常大,仅仅几兆的空间就能包含近一个多小时的对话,而且使用起来十分方便。
4、容易伪造,难以辨认。同其他证据进行比较可见,视听资料由于是一种信息的存储,容易被其他人为因素进行伪造,即便一盘弄虚作假的录音带,也很难被一般人辨识,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的手段才能进行检测。同时,录音带的前后内容如果经过刻意地剪辑,反应的信息也容易出现严重的导向错误,不利于司法工作的秩序。
二、视听技术技术手段的定义
凭借现代化的电子技术设备进行声音、画面地存储和记录,并能满足单位和个人工作生活需要的各种方法,就是视听技术手段。目前,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越来越高,能够记录声像的视听工具广泛地被社会和大众接纳,并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各个环节。由于当前庭审制度的不断变化,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加强,视听技术手段也逐渐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不同于技术侦查手段的实践操作性,视听技术和技术侦查手段具有特殊的联系,但也有明显的区别,共同地服务于司法工作。
三、视听技术手段获取视听资料的方法运用
近年来,随着贿赂、贪污等犯罪行为的出现,利用科技手段搜集视听资料,避免了取证的困难,从而逐渐成为一种有效地办案方法。所以,为了提高侦查技术工作的质量,必须不断完善和改进相关设备,通过利用现代化的视听技术收单来获得真实的视听资料,才能更快地突破办案的速度。具体来说,合理地利用视听技术手段搜集视听资料,必须从以下方面着手:
1、布置陷阱,诱导嫌疑人漏出马脚。针对部分贿赂型案件,在案件资料取证上可能会有一定的难度,而且很少有受贿人主动坦白犯罪事实,大多会和行贿人相互编造供词,以此来躲避法律的惩罚。因此,侦查人员可以在充分了解贿赂案件的情况下,假意地和受贿人和行贿人进行接洽,并构建良好的沟通交流关系。同时,可以制造适当的机会,利用录音等工具,套取对方的证词。此外,还可以利用电话等通讯工具,装作行贿人来搜集受贿人的录音资料。
2、放虎归山,灵活取证。在贿赂案件的处理上,部分嫌疑人的心理素较好,能抗住侦查审案的压力,无法从其言行举止获得有效的犯罪信息,這就无法在12小时内保证案件的进度。这时,可以通过欲擒故纵的手段,将犯罪嫌疑人暂时性的“放虎归山”,并派内线进行电话监听,时刻监控其日常的活动,从而搜集和获取有效的犯罪证据,这样就能获得更多的视听资料,再次传唤嫌疑人。
3、引蛇出洞,“下网捞鱼”。事实上,根据贿赂案件的相关调查,受贿人和行贿人大多是一种利益性的关系,并没有充分的信任。如果一旦行贿人被检察机关盯上后,受贿人也会开始戒备警方的调查,并及时地毁灭相关的贿赂证据。此时,检察机关能借机地刺激双方关系,利用相互的心理,创造出一系列的环境方便一方和另一方取得联系,双方为了躲避犯罪的惩罚而进行编造供词。这时如果能有内线趁机搜集到相关的视听资料,就能有利于通过犯罪信息快速破案。
总而言之,随着市场经济活动的进一步发展,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更加紧密,同时又容易出现一些激烈的矛盾,犯罪案件的发生频率也越来越多。因此,为了能够提高破案的效率和质量,必须与时俱进地强化视听设备,及时快速地摄录下嫌疑人的犯罪信息,服务于庭审的工作,从而让犯罪分子无处可逃。
参考文献:
[1]张学军.论视听资料在侦查起诉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的作用[J].中国刑事法杂志,1999(06).
[2]王守忠.视听技术应在侦查活动中普及运用[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2(06).
[3]韩红,杨春雷.对视听资料若干问题的再界定[J].中国律师,2003(04).
作者简介:
梅五彬,难,汉族,河南省长葛市,初级工程师,,视听技术研究方向,单位:台前县人民检察院,邮编457600
【关键词】视听资料;特点;视听技术手段;获取方法
一、视听资料的定义及特点
从内容上来说,视听资料主要是通过录音、录像等现代化的科技手段进行存储资料并当做支撑案件的一种重要证据。同时,视听资料作为有效的证据,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而且也必须得到重视和保管。相比其他类型的诉讼证据,视听资料具有鲜明的特征。
1、准确客观。从原始材料来看,视听资料是通过科技手段进行记载案件的信息和资料。同时,和案件的当事人言词比较分析可知,视听资料具有客观性,不会因为主观意识的变化而导致信息发生变化,所以它失真的几率非常小,如果形成了完善的视听资料,就无法更改,而且非常准确客观。
2、动态连续。不同于单一地口语性诉讼证据,视听资料不是静态,它能够动态地反映案件的进展情况,而且对案件的信息还具有连续性的特点。同时,物证、现场痕迹等方面的证据相对静态,容易受到一系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并不能连续地反映案件的情况。所以,视听资料更能发挥出诉讼证据的作用,方便司法人员对案件进行分析和辨别。
3、信息存储量大、易于保存。从体积上来说,视听资料比较小,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而且能反复多次的使用,方便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进行取证和查证。同时,从存储范围来说,视听资料的信息量非常大,仅仅几兆的空间就能包含近一个多小时的对话,而且使用起来十分方便。
4、容易伪造,难以辨认。同其他证据进行比较可见,视听资料由于是一种信息的存储,容易被其他人为因素进行伪造,即便一盘弄虚作假的录音带,也很难被一般人辨识,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的手段才能进行检测。同时,录音带的前后内容如果经过刻意地剪辑,反应的信息也容易出现严重的导向错误,不利于司法工作的秩序。
二、视听技术技术手段的定义
凭借现代化的电子技术设备进行声音、画面地存储和记录,并能满足单位和个人工作生活需要的各种方法,就是视听技术手段。目前,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越来越高,能够记录声像的视听工具广泛地被社会和大众接纳,并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各个环节。由于当前庭审制度的不断变化,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加强,视听技术手段也逐渐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不同于技术侦查手段的实践操作性,视听技术和技术侦查手段具有特殊的联系,但也有明显的区别,共同地服务于司法工作。
三、视听技术手段获取视听资料的方法运用
近年来,随着贿赂、贪污等犯罪行为的出现,利用科技手段搜集视听资料,避免了取证的困难,从而逐渐成为一种有效地办案方法。所以,为了提高侦查技术工作的质量,必须不断完善和改进相关设备,通过利用现代化的视听技术收单来获得真实的视听资料,才能更快地突破办案的速度。具体来说,合理地利用视听技术手段搜集视听资料,必须从以下方面着手:
1、布置陷阱,诱导嫌疑人漏出马脚。针对部分贿赂型案件,在案件资料取证上可能会有一定的难度,而且很少有受贿人主动坦白犯罪事实,大多会和行贿人相互编造供词,以此来躲避法律的惩罚。因此,侦查人员可以在充分了解贿赂案件的情况下,假意地和受贿人和行贿人进行接洽,并构建良好的沟通交流关系。同时,可以制造适当的机会,利用录音等工具,套取对方的证词。此外,还可以利用电话等通讯工具,装作行贿人来搜集受贿人的录音资料。
2、放虎归山,灵活取证。在贿赂案件的处理上,部分嫌疑人的心理素较好,能抗住侦查审案的压力,无法从其言行举止获得有效的犯罪信息,這就无法在12小时内保证案件的进度。这时,可以通过欲擒故纵的手段,将犯罪嫌疑人暂时性的“放虎归山”,并派内线进行电话监听,时刻监控其日常的活动,从而搜集和获取有效的犯罪证据,这样就能获得更多的视听资料,再次传唤嫌疑人。
3、引蛇出洞,“下网捞鱼”。事实上,根据贿赂案件的相关调查,受贿人和行贿人大多是一种利益性的关系,并没有充分的信任。如果一旦行贿人被检察机关盯上后,受贿人也会开始戒备警方的调查,并及时地毁灭相关的贿赂证据。此时,检察机关能借机地刺激双方关系,利用相互的心理,创造出一系列的环境方便一方和另一方取得联系,双方为了躲避犯罪的惩罚而进行编造供词。这时如果能有内线趁机搜集到相关的视听资料,就能有利于通过犯罪信息快速破案。
总而言之,随着市场经济活动的进一步发展,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更加紧密,同时又容易出现一些激烈的矛盾,犯罪案件的发生频率也越来越多。因此,为了能够提高破案的效率和质量,必须与时俱进地强化视听设备,及时快速地摄录下嫌疑人的犯罪信息,服务于庭审的工作,从而让犯罪分子无处可逃。
参考文献:
[1]张学军.论视听资料在侦查起诉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的作用[J].中国刑事法杂志,1999(06).
[2]王守忠.视听技术应在侦查活动中普及运用[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2(06).
[3]韩红,杨春雷.对视听资料若干问题的再界定[J].中国律师,2003(04).
作者简介:
梅五彬,难,汉族,河南省长葛市,初级工程师,,视听技术研究方向,单位:台前县人民检察院,邮编457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