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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吐蕃时期是西藏历史上文化、社会重要的奠基时期,是西藏奴隶制文明空前繁荣的时期。这一时期吏制组军、经济文化、典章制度、宗教哲学、艺术歌舞等都达到了相当的高度。同时,这一时期制定了维护奴隶制的法律,成为了后世懂法律的基础。法律的内容从侧面反映了其所在时期的法制观、阶级思想、世界观和价值观。吐蕃王朝时期的法律规范,是认识吐蕃王朝法律的基本内容。早在原始时代起,藏族就有自己民族的宗教信仰,也有以此为法律制度的准则。到了吐蕃时期,藏族接受了佛教的传入,并把佛教发扬广大,同时也以佛教中的"十善"作为人们的思维垫基,对当时的法律也进行了数次的补充、完善、改革等。而对于吐蕃而言,这一时期是佛教兴盛期也是法律的完整期。
【关键词】: 吐蕃;法律;藏传佛教;十善法
一、受藏传佛教十善法影响的吐蕃法律
藏族法律的出现,据敦煌文献等资料看,最初始于松赞干布时期。据《贤者喜宴》载,“吐弥等率领一百大臣居中理事,尊王之命,仿照‘十善法’的意义在吉雪尼玛地方制定‘吐蕃法律二十部’”。这二十条法律中前四条是依据佛教戒律中的四根本戒而定的,称为“戒恶”,即:1.杀人者偿命,争斗者罚金;2.偷盗者除追还原物外加罚八倍;3.奸淫者断肢并流放异地;4.谎言者割舌或发誓。其余十六条则为世俗人伦法则,是依据“十善法”而订立的,称为“劝善”。松赞干布亲自主持订立了吐蕃立国的“基础三十六制”,其中的“六大法典”的内容比“吐蕃法律二十部”更为详细,内容包括:伦常道德法、度量衡法、敬强护弱法、判决权势看法、肉库家法等六大法。伦常道德法又包括法律十五条、七大法律和人道十六则等共计三十七条。其中的“七大法律”就是对“戒恶”四条的扩展,即:不杀生法、断偷盗法、禁止邪淫法、禁止说谎法、禁止饮酒法、奴不反主法、不盗掘坟墓法等等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对当时吐蕃王权的巩固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吐蕃法律规范的宗教性
古印度法中早期佛教的传入,为当时吐蕃政坛和吐蕃社会带来一缕清风,尤其是佛教完备的戒律体系可为吐蕃法律框架提供了参考,其中十善法成为了吐蕃立法的模板,贯穿于整个吐蕃法律的始终。佛教文化特别是佛教戒律对吐蕃法律制度的形成起到了推动作用,对吐蕃法律的内容有一定的影响。然而,这种作用和影响的大小与吐蕃人信仰佛教的程度直接相关。伴随着吐蕃时期佛教的传入,吐蕃的法律规范在长期发展演变过程中,受到了佛教思想的影响。再加上官方的有利引导,一系列带有浓厚宗教色彩的独特价值观与伦理道德观被直接反映到法律规范当中,形成了具有藏民族特色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同时也造就了吐蕃法律宗教性的独特性格。佛教戒律进入藏族法律,最基本的是“五戒”与“十善”。所谓十善佛律,即佛教的十大根本戒律,指不杀生、不淫邪、不偷盗、不两舌、不妄语、不贪、不绮语、不嗔及不邪见。松赞干布时期制定的《王朝准则法》中,大法七条中的不杀生法、禁止淫邪法、断偷盗法、禁止饮酒法、禁止说谎等五条,就是直接吸收了佛教十善法中的不杀生、不奸淫、不偷盗及戒酒等五条。此外,藏巴汗时期制定的《十六法》中的犯抢劫、赔偿命价、谎言起誓、处理通奸等法条,与清初藏区制定的《法律十三條》中的杀人偿命,整治淫乱等规定都都十分相似。总之,在佛教极为盛行的藏区,法律与宗教戒律没有明显的区别,有些佛教戒律就是法律。此外,以佛教信仰为基础而形成的习惯,禁忌也融入藏族传统的法律之中,与法律规范交叉在一起,佛教对吐蕃法律的影响深而广。
三、吐蕃的立法依据十善法
从古至今,任何国家或民族的立法都有自己独特的政治、经济、文化的背景,在松赞干布时期,佛教正式引入西藏,松赞干布潜心修学了佛教并著有藏传佛教伦理思想的著作《十善法》,这佛教的伦理思想在当时吐蕃立法中的性质和地位是至关重要的。“十善法”是引人向善的佛教典故,是佛教信众的宗教戒律和道德标准,主要内容:
(一)禁止由肉身引起的三恶法
1.不杀生 杀生是指剥脱有生命的人或动物生命的行为。在佛教里禁止人杀人,也禁止伤害周围其他一切动物,不然会有因果报应。不仅如此,杀生会下到九层地狱,因此在佛教不允许杀生的。2.不给于不拿 是指别人已擁有的财务或东西,在主人没有给予的情况下,不能以抢夺或其他任何非正当的手段来将别人的财务或东西占为己有,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偷盗。在佛教里严格禁止偷盗别人的钱财。3.不奸淫 在藏传佛教里严格禁止与别人的妻子、幼女、七代以内的亲戚以及受戒的妇女和卖淫者、身患有传染病等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二)禁止由言语引起的四恶
1.不许说谎 在藏传佛教里禁止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向别人说谎。分为三种:大夸自己的谎言、造成重大危害的谎言以及轻微的谎言。2.不许挑拨离间 在佛教里团结是视为一切的基础,因此禁止其挑拨离间。3.不许恶语伤人 在佛教里恶语伤人是由各自的嫉妒心所引起的,分为直接说别人的不好、恶语和戏说混着的方式间接地说别人的不好以及说他人朋友的三种。4.不许散步谎言 在佛教里禁止散布谎言是指说起卖淫的话以及为了得到别人的尊重而说起好话等贪欲之心,仇恨别人不好的嫉妒心以及念邪教的经书企图能够享福的贪心等等。
(三)禁止由心理引起的三恶
1.不许贪欲 由自己的贪欲之心所引起的想把别人的财富占为己有之心。2.不许有害人之心 在佛教里众生平等,在这世上的所有人,甚至动物曾经都有可能是自己的父母,因此不能有害人之心,而要尽自己的所能为别人做善事。3.不许持邪见 邪见是指是非颠倒或不承认有善恶之分的观念,即不相信因果轮回。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藏族法律无论在内在指导精神还是外在表现形式上,都受到了佛教戒律的直接影响。借助法律这种强制手段,佛教的行为规范在藏族人民身上打下了更加深刻的烙印。我们应该积极的引导这一面,使其在这会环境中,对我们藏民的价值观上发挥良好积极的作用。同时由于宗教在藏族史上的特殊地位,佛教教义教规在一些人心中的效力高于法律,活佛的地位高于司法机关,当发生矛盾、纠纷等问题的时候宁愿请高僧大德解决,也不愿诉诸法律,这些都是因为佛教在藏民心里至上的地位,在所难免。因而引导其对现代法律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总的来说就是对西藏传统法律文化要取其精华,以此使藏族传统法律文化即吐蕃法律文化更好的实现现代化。
参考文献:
[1]五世达赖喇嘛阿旺·罗桑加措,《西藏王臣记》,刘立千译注,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92年.
[2]恰白·次旦平措等,《西藏通史——松石宝串》,陈庆英,许德存等译,拉萨;西藏古籍出版社,1996年.
[3]《敦煌吐蕃文献选》,四川民族出版社,1993年.
[4]得荣·泽仁邓珠,《藏族通史·吉祥宝瓶》西藏人民出版社,中国民族宗教网.
[5]何峰,《论吐蕃法律的渊源、形式和立法原则》,来源中国藏学网.
[6]索南才让,(藏文)《藏族历代法典》,人民出版社.
[7]索南坚赞,《西藏王统纪》,刘立千译注,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5年.
[8]娄云生,《雪域高原的法律变迁西藏》,人民出版社,2000年.
[9]西藏网,《藏传佛教戒律对西藏法律制度的影响》,来自龙泉之声.
【关键词】: 吐蕃;法律;藏传佛教;十善法
一、受藏传佛教十善法影响的吐蕃法律
藏族法律的出现,据敦煌文献等资料看,最初始于松赞干布时期。据《贤者喜宴》载,“吐弥等率领一百大臣居中理事,尊王之命,仿照‘十善法’的意义在吉雪尼玛地方制定‘吐蕃法律二十部’”。这二十条法律中前四条是依据佛教戒律中的四根本戒而定的,称为“戒恶”,即:1.杀人者偿命,争斗者罚金;2.偷盗者除追还原物外加罚八倍;3.奸淫者断肢并流放异地;4.谎言者割舌或发誓。其余十六条则为世俗人伦法则,是依据“十善法”而订立的,称为“劝善”。松赞干布亲自主持订立了吐蕃立国的“基础三十六制”,其中的“六大法典”的内容比“吐蕃法律二十部”更为详细,内容包括:伦常道德法、度量衡法、敬强护弱法、判决权势看法、肉库家法等六大法。伦常道德法又包括法律十五条、七大法律和人道十六则等共计三十七条。其中的“七大法律”就是对“戒恶”四条的扩展,即:不杀生法、断偷盗法、禁止邪淫法、禁止说谎法、禁止饮酒法、奴不反主法、不盗掘坟墓法等等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对当时吐蕃王权的巩固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吐蕃法律规范的宗教性
古印度法中早期佛教的传入,为当时吐蕃政坛和吐蕃社会带来一缕清风,尤其是佛教完备的戒律体系可为吐蕃法律框架提供了参考,其中十善法成为了吐蕃立法的模板,贯穿于整个吐蕃法律的始终。佛教文化特别是佛教戒律对吐蕃法律制度的形成起到了推动作用,对吐蕃法律的内容有一定的影响。然而,这种作用和影响的大小与吐蕃人信仰佛教的程度直接相关。伴随着吐蕃时期佛教的传入,吐蕃的法律规范在长期发展演变过程中,受到了佛教思想的影响。再加上官方的有利引导,一系列带有浓厚宗教色彩的独特价值观与伦理道德观被直接反映到法律规范当中,形成了具有藏民族特色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同时也造就了吐蕃法律宗教性的独特性格。佛教戒律进入藏族法律,最基本的是“五戒”与“十善”。所谓十善佛律,即佛教的十大根本戒律,指不杀生、不淫邪、不偷盗、不两舌、不妄语、不贪、不绮语、不嗔及不邪见。松赞干布时期制定的《王朝准则法》中,大法七条中的不杀生法、禁止淫邪法、断偷盗法、禁止饮酒法、禁止说谎等五条,就是直接吸收了佛教十善法中的不杀生、不奸淫、不偷盗及戒酒等五条。此外,藏巴汗时期制定的《十六法》中的犯抢劫、赔偿命价、谎言起誓、处理通奸等法条,与清初藏区制定的《法律十三條》中的杀人偿命,整治淫乱等规定都都十分相似。总之,在佛教极为盛行的藏区,法律与宗教戒律没有明显的区别,有些佛教戒律就是法律。此外,以佛教信仰为基础而形成的习惯,禁忌也融入藏族传统的法律之中,与法律规范交叉在一起,佛教对吐蕃法律的影响深而广。
三、吐蕃的立法依据十善法
从古至今,任何国家或民族的立法都有自己独特的政治、经济、文化的背景,在松赞干布时期,佛教正式引入西藏,松赞干布潜心修学了佛教并著有藏传佛教伦理思想的著作《十善法》,这佛教的伦理思想在当时吐蕃立法中的性质和地位是至关重要的。“十善法”是引人向善的佛教典故,是佛教信众的宗教戒律和道德标准,主要内容:
(一)禁止由肉身引起的三恶法
1.不杀生 杀生是指剥脱有生命的人或动物生命的行为。在佛教里禁止人杀人,也禁止伤害周围其他一切动物,不然会有因果报应。不仅如此,杀生会下到九层地狱,因此在佛教不允许杀生的。2.不给于不拿 是指别人已擁有的财务或东西,在主人没有给予的情况下,不能以抢夺或其他任何非正当的手段来将别人的财务或东西占为己有,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偷盗。在佛教里严格禁止偷盗别人的钱财。3.不奸淫 在藏传佛教里严格禁止与别人的妻子、幼女、七代以内的亲戚以及受戒的妇女和卖淫者、身患有传染病等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二)禁止由言语引起的四恶
1.不许说谎 在藏传佛教里禁止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向别人说谎。分为三种:大夸自己的谎言、造成重大危害的谎言以及轻微的谎言。2.不许挑拨离间 在佛教里团结是视为一切的基础,因此禁止其挑拨离间。3.不许恶语伤人 在佛教里恶语伤人是由各自的嫉妒心所引起的,分为直接说别人的不好、恶语和戏说混着的方式间接地说别人的不好以及说他人朋友的三种。4.不许散步谎言 在佛教里禁止散布谎言是指说起卖淫的话以及为了得到别人的尊重而说起好话等贪欲之心,仇恨别人不好的嫉妒心以及念邪教的经书企图能够享福的贪心等等。
(三)禁止由心理引起的三恶
1.不许贪欲 由自己的贪欲之心所引起的想把别人的财富占为己有之心。2.不许有害人之心 在佛教里众生平等,在这世上的所有人,甚至动物曾经都有可能是自己的父母,因此不能有害人之心,而要尽自己的所能为别人做善事。3.不许持邪见 邪见是指是非颠倒或不承认有善恶之分的观念,即不相信因果轮回。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藏族法律无论在内在指导精神还是外在表现形式上,都受到了佛教戒律的直接影响。借助法律这种强制手段,佛教的行为规范在藏族人民身上打下了更加深刻的烙印。我们应该积极的引导这一面,使其在这会环境中,对我们藏民的价值观上发挥良好积极的作用。同时由于宗教在藏族史上的特殊地位,佛教教义教规在一些人心中的效力高于法律,活佛的地位高于司法机关,当发生矛盾、纠纷等问题的时候宁愿请高僧大德解决,也不愿诉诸法律,这些都是因为佛教在藏民心里至上的地位,在所难免。因而引导其对现代法律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总的来说就是对西藏传统法律文化要取其精华,以此使藏族传统法律文化即吐蕃法律文化更好的实现现代化。
参考文献:
[1]五世达赖喇嘛阿旺·罗桑加措,《西藏王臣记》,刘立千译注,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92年.
[2]恰白·次旦平措等,《西藏通史——松石宝串》,陈庆英,许德存等译,拉萨;西藏古籍出版社,1996年.
[3]《敦煌吐蕃文献选》,四川民族出版社,1993年.
[4]得荣·泽仁邓珠,《藏族通史·吉祥宝瓶》西藏人民出版社,中国民族宗教网.
[5]何峰,《论吐蕃法律的渊源、形式和立法原则》,来源中国藏学网.
[6]索南才让,(藏文)《藏族历代法典》,人民出版社.
[7]索南坚赞,《西藏王统纪》,刘立千译注,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5年.
[8]娄云生,《雪域高原的法律变迁西藏》,人民出版社,2000年.
[9]西藏网,《藏传佛教戒律对西藏法律制度的影响》,来自龙泉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