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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某公司(下称合肥公司)同湖北省武汉市某公司(下称武汉公司)签订经销合同,约定由合肥公司经销武汉公司所生产的润滑油、不冻液等系列产品,同时还约定在产品运达合肥后.由合肥公司送到当地省级以上质量检验部门检验,质量合格。货物所有权转移,合肥公司才一次性全额付款,如质量不合格,合肥公司将该批货物全部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