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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企业可供选择的法律制度形态有所不足,而一人公司法人制定由于其人合性,资合性程度较低,股东承担风险的有限性等特点,决定了其较适合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当然,为避免一人公司法人规避法律,我国必须对一人公司法人予以的特别规制,必要时,甚至可以“揭开公司面纱”,如此,我国中小企业必能在这种企业形态中适宜成长,进而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