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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3-98)第4.1.9条规定:“抗震设防地区建筑物的砌砖工程不得留直槎”。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第2.5.5条规定:“砌体结构的纵、横墙交接处应同时咬槎砌筑或采取拉结措施”。请问采取拉结措施是否指留直槎加设拉结筋?如果是的话,两条规定之间是否矛盾?我们抗震设防地区应当执行哪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