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社会保障模式中的政府责任定位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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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世界各国因国情不同采取了不同的社会保障模式,其政府责任定位也不同。对比政府责任定位的差异性与共同性,有助于正确定位我国政府责任与角色,推进转型时期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健全。
  关键词:社会保障模式 政府责任 启示
  0 引言
  社会保障作为社会“安全网”、“减震器”,在世界经济日益全球化、各种灾难愈易频繁的今天,越来越引起各国政府与民众的重视。如何更好地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以达到治国安邦、稳定社会的目的,更是正处于转型期的我国政府与国人关注的问题,而如何正确定位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处于主体地位的政府责任尤其是关注的焦点。尽管其他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并不适合中国国情,并且,中国目前不具备实施西方高福利保障的经济条件,但是,社会保障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基本生活需求,从世界范围来说,都有其共同性。何况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社会保障的制度实践中,寻求一些制度性重构的规律和经验,显然是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可资借鉴的经验教训。
  1 世界几种典型的保障模式及其政府责任定位比较
  根据国家责任大小、国家是否直接参与以及参与程度的高低,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模式主要可分为国家福利模式、社会保险型模式、个人储蓄型模式以及国家保险型模式几种。
  1.1 不同社会保障模式及其政府责任定位的差异
  1.1.1 国家福利型模式 也称贝弗里奇型社会保障,以瑞典、英国等为代表。这种模式社会保障水平在世界上最高,被称为“从摇篮到坟墓”的全方位福利保障,其最大特色是福利普遍性和全民性原则。它以政府为直接的唯一责任主体,直接承担全部责任,政府在社会保障中介入的范围最广、程度最高,行使了从立法、资金提供到管理等诸多职能。保障基金主要由政府解决;保障业务由国家设立机构统一管理,几乎不存在社会组织管理和企业参与问题。
  1.1.2 社会保险型模式 也叫社会共济型保障模式,以美国、日本、德国等为代表。这种模式通过国家和个人分担责任。此模式中,政府只是责任主体之一,主要职能是进行有关社会保障立法,注重提供法律保障和宏观政策支持;保障基金的筹集以现收现付为主,除由雇主与劳动者个人分担外,政府依法拨款给予不同标准的拨款补助。保障基金在受保成员之间调剂使用,充分体现出互助互济、共担风险的原则。政府并不直接干预社会保障的具体事务管理。
  1.1.3 个人储蓄型模式 又称强制储蓄型模式,以新加坡的公积金制为代表。这种模式对国家的依赖程度最低。政府强制所有雇主、雇员依法按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公积金,专户存储,实行完全积累制,而非现收现付制。此外,强调自我保障,而不再进行社会再分配和互济性。政府不是社会保险的资金责任主体,而主要扮演监督和管理角色,监督和管理个人账户积累基金的投资运营,通过建立中央公积金局,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1.1.4 国家保险型模式 也叫国家统包型保障模式。始于苏联,后被东欧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所仿效。该模式基本特点是社会保障事务完全由国家(或通过国营企业等)包办。政府间接是唯一的责任主体,在整个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都承担最后责任,并间接地承担全部责任。由政府对福利进行直接分配,社会保障事务完全由国家和企业包办,个人不必缴纳社会保障费用。
  这一模式曾经造福于全体国民,但是,由于过度强化政府的责任,超过了国家的承受能力,因此,这一模式作为一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伟大实践,正在成为历史,或者正经历着深刻的改革。
  1.2 不同社会保障模式的共性 比较世界几种典型社会保障模式,不难看出,虽然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各国政府责任定位也存在不同之处,但基于存在共同的工业化经济背景及共同的社会理性基础,它们的社会保障制度又显示出一些共同特征。这些共同特征从政府责任定位角度表现为:
  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化。自1883年德国政府颁布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保险法》开始,各国相继通过立法,将提供社会保障纳入政府职能范围,将社会保障纳入其经济体制之中,使之具有了制度上的合法性。此后,各国政府不止于把提供社会保障看作是一种责任,而是把提供、组织、管理社会归为一种职能。
  覆盖面具有广泛性。在经历了多年社会保障实践与改革后,各国特别是西方国家政府建立了一个从保障对象到保障项目皆宽泛的安全保障网络,覆盖面几乎囊括了全体公民基本生活的各个方面,达到无所不“保”,无所不“包”的程度。
  社会保障经费来源大体相同。各国的社会保障经费筹措方式虽然各不相同,但究其来源渠道,主要由雇主、雇员和政府三者按比例共同承担。政府在其中所占比例应根据各国自身实力、经济状况,承担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基金比例。不然,过多或过小都对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带来不利后果。
  具有完善而独立的执行与监督机构。为规范有效进行管理,各国政府在实践过程中相续建立了适合本国国情的完善而独立的执行与监督机构,形成管理网络,实行社会化管理。这些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在于对社会保障工作、商业保险进行全方位的管理与监督。此外,也与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有机结合在一起,对经济发展起宏观调控作用。
  开征社会保障税。规范而有效的税收制度为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了稳定的资金,因此,开征社会保障税是世界大多数国家共同采用的方式,甚至在巴西和阿根廷等发展中国家该税已成为第一大税种。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筹资,保障项目简单明了,且缴税、管理和支付都有严密的法律规定,具有较强的法律约束,不受主观条件的限制。
  2 转型期我国政府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责任定位
  古今中外的社会保障实践表明,社会保障中政府责任的合理界定是社会保障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借鉴各国政府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责任定位及取得的效果,我国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应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现状,在社会保障中的角色定位为体制选择者、规则制定者、组织实施者、必要基金提供者。   2.1 体制选择者:创新模式,健全社会保障体制的多元化 一个国家确立什么样的社会保障模式,将直接影响到该国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纵观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无一例外都是以国家为主体,强制实施的政府行为,只是政府与市场各自承担的责任不同而已。由于在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等方面,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存在明显差异,因此不能简单地全盘照搬或全盘否定他国的社会保障模式,需要政府慎重选择和创新社会保障模式。基于中国二元经济结构的现状及我国长期实行的中央集权政府管理体制的历史传统,中国的社会保障体制应该是建立一种城乡保障有别、政府主导为主、市场补充为辅的多元模式。
  2.2 规则制定者:加快立法,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化 法律对于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重要作用是无法替代的。立法先行,而后依法确立制度加以实施,是通行的国际惯例。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出现了不少社会不和谐问题,原因之一在于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立法的滞后。因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已是当务之急,而完善社会保障立法则更是重中之重。政府通过立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制度模式、资金来源、运行机制等,实现社会保障以法治为依托,以法律为保障。
  2.3 基金提供者:加大投入,承担财政出资责任 资金来源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也是社会保障良性发展的基础。长期以来,社会保障资金不足一直是制约各国社会保障发展的一个难题,政府、单位、个人的出资比例也是各种不同模式的划分重要依据之一。近年来,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进程加快,国家对它的投入逐年增加。然而投入比例仍然明显偏低。因此,政府应提高社会保障在中央财政总支出中的比重,加大投入比例,尤其加大对农村及农民的社会保障投入。如果一味提倡减轻政府责任,加强自我保障,就会使社会保障无异于盈利性商业保险,社会保障的社会性、互助性与公平性将不复存在。
  2.4 执行监督者:创新管理,提高组织实施运营的有效化 社会保障是一项涉及全社会、多方面的复杂社会事业,要求政府对包括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社会保障业务管理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等不断创新管理模式,对各种社会保障事务进行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及监督,寻求有效管理方式,更好提供一系列必要的服务。尤其监管,是政府的核心职责。只有严格监督,才能保证社会保障体系运行的效率。为此,政府应采取合适的监管模式,建立一整套体系严密的、健全的社会保障监督体系及其运行机制。通过成立行政管理机构,明确职责,监督检查各项社会保障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以保证制度的正常运转。
  综上所述,社会保障是政府责无旁贷的责任,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政府应正视自己的责任,扮演好自身角色,使有限的政府尽可能的发挥其作用,为社会保障改革的健康发展提供指导依据,提高社会保障的实践效果,这不仅关系到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而且关系到二十一世纪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前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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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张盈(1968-),女,浙江金华人,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教师,硕士,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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