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全民所有制财产是我国的国有资产,在我国社会资源中占相当大比重,国家运用国有资产进行的投资、经营活动长期以来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但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范,其间也存在不少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数额巨大的国有资产如何投资、经营日益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一、现代市场经济与国家投资经营法
现代市场经济是以国家调节为标志的市场经济。国家调节经济的基本方式主要有三种:(一)国家以权力者的身份反对垄断,维护竞争;(二)国家以特殊民事主体身份投资企业,直接介入经济活动以求改变整个经济总量的平衡,来调节社会经济结构; (三)国家以管理者身份采取引导、促进、服务的宏观调控措施来调节社会经济。? 其中国家直接投资开办国有企业是国家干预经济、调节经济结构的一个有效措施和手段。
当然,国家运用国有资产进行投资经营,并非只是为了调节经济,从世界各国具体情况来看,其目的大致有三:(一)出于政治性目的,即为了实现某种政治理想而进行国家投资经营活动; (二)出于财政性目的,其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从国民收入中划分更大份额供政府支配;(三)出于经济性目的,即通过国家的投资经营行为对国民经济的整体结构和运行进行调节。现代国家投资经营的目的在不同时期有所侧重,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国有化浪潮为例,当时大多是出于政治性目的,国家直接投资为医治战争创伤、巩固政治制度、振兴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生活走上正轨,原来那些政治性因素逐渐消灭或减弱。但当时人们对国家投资经营目的的认识尚且不足,再加上政治和意识形态上的动机,没能及时调整,还在一味扩大国家投资经营规模,结果,一方面经营效益往往欠佳的国有企业开办过多影响了国民经济的总体效益,造成资源浪费;另一方面国家投资经营活动体现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排斥了市场调节的自发作用,使非国有经济也受到影响,不能很好的发展。所以20世纪80年代开始,各资本主义国家纷纷掀起私有化浪潮,将不必要的国有企业转为民营企业,仅保留和加强对于调节经济十分必要的国有企业,并选择适当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改善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从此,国家投资经营国有企业的目的已相当明确,就是为了对国民经济的整体结构、运行进行影响、调节。各国以此作为出发点进行立法,逐渐形成了各自的国家投资经营法律体系,保障政府调节经济的职能得以实现。
国家投资经营法是“国家投资法”和“国有企业法”的总称。国家投资法是规定一国政府投资的领域、重点、结构、程序、形式以及管理原则等内容,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有企业法是调整在国家对其独资、控股企业进行直接或间接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依法发挥这些企业的经济调节职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两者关系密切,在许多国家中常被统一于同一部法律法规中。国家投资经营活动依法进行,首先要根据国家投资法的规定来确定政府投资的方向与领域,其次是选择国有企业的具体组织形式和投资的承担者,最后某一形式的国有企业才得以成立和运行。可见,国有企业分布的领域和总量应由国家投资法作出总体决定;国有企业法则决定国家投资的具体实现形式。二者是一个密切联系的整体,没有国家投资法,不办、滥办国有企业,或者没有国有企业法,将国有企业完全等同于一般企业,都无法保证国家投资经营、经济调节作用的实现。
二、我国国家投资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建国以来,为繁荣国民经济,提高我国综合国力和人民物质生活水平,政府在国民经济各行各业进行了大规模的投资,这些投资为奠定国民经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损失。这里有正常的经营风险,但也不乏我们在国家投资理念和制度上的落后和不足所造成。它主要体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投资经营的目的不明确。 (二)国家投资经营的范围不科学。(三)国家投资经营经济效益低下。
三、规范国家投资行为,完善我国国家投资经营立法
据统计,1978年以来,我国制定的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法律法规就达500多个,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方面的法律的立、改、废也十分频繁,国家投资经营方面无法可依的状况得到改善,国家投资经营法已显露雏形。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国家投资经营方面的深层次问题越来越多的暴露出来,有关法律制度显得远远不能满足需求,建立完善我国系统的国家投资经营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
我国的国家投资经营法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一)明确国家投资经营的目的、方向、原则、范围、条件,以减少投资的盲目性、任意性
我国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投资经营的行业分布很广,过去国家投资多出于政治目的,人们将其视为支撑社会主义制度经济基础的最坚强构成部分,国有企业成为公有制的理想表现形式,国家投资经营基本垄断了除农业以外的国民经济各部门。
国际形势的变化及我国的改革实践,使我们对国家投资经营有了新的认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投资经营主要的目的不再是为了实现政治性和财政性目的,而应该主要在于调节经济:通过数量巨大的国有资产在市场中投放、运转、进出,可以对国民经济起到巨大的影响作用,这样政府就可以有效地利用所掌握资源以经济手段对社会经济进行调控。所以国家投资经营活动应以满足政府调节经济的需要为目的,以保障国家调节经济为原则,以满足国家调节经济的要求为适当的范围,以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目标为必要的条件。
(二)明确国家投资经营的领域和方向
现代市场经济以市场机制为基本的调节手段,国家调节只是重要的补充,它不能影响价值规律发挥作用,而只是弥补价值规律调节的不足之处,并克服单纯价值规律调节容易存在的问题。这就决定了作为国家调节手段的国家投资经营的领域不可能过大,它应该集中于那些价值规律不能够很好发挥作用和为政府调节经济所必需的特殊的领域,比如公共物品的提供,以及对那些私人资本不愿意介入的长线投资如基础项目等进行投资,使国民经济能够协调稳定的发展。国家资本也可以投资于一些竞争性的行业,但其投资的目的同样应该是为了调节经济,而不是为了和其他市场主体竞争、获得高额利润。因为在这些领域价值规律的调节已经可以解决问题,而且国有企业往往竞争力不强、效益不高。在一些特殊的行业,法律也应该允许存在国家垄断,以国家投资经营为主,限制私人资本介入。
国家投资经营法应采用概括方式对这些问题作出规定,以避免实践中可能出现的违背国家投资经营目的、原则的盲目、任意投资行为。现行国有企业法虽对企业设立的条件作出了列举性的规定,但它并未涉及国家资本投资领域的问题,这是须要充实的地方。
(三)明确国家投资经营的形式和责任
国家资产不同于私人资本,它的投资和经营管理都应有特殊的法律规定。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公司法》对国有资产的投资经营形式,以及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经营管理等问题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由于历史的原因,他们强调的是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的一致性,即它们都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而忽略了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的特殊性,比如国有资产投资和民间投资在目的上的不同。
关于国有资产经营者的责任问题,目前我国的一些法律如《国有资产监管条例》、《企业破产法》《公司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等虽然有所规定,但仍然不够系统、全面。应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对国家投资的条件、具体负责制度、投资失败的责任承担等都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国有资产的经营方式、经营过程中的监管、经营成果和责任的承担的具体问题也是国家投资经营法应重点解决的问题,并应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如风险抵押制度、年薪制等。
总之,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国家投资经营法都是其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国家投资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我们更应完善国家投资经营法,使国家投资经营活动有法可依,真正实现规范化、科学化。
(作者单位: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一、现代市场经济与国家投资经营法
现代市场经济是以国家调节为标志的市场经济。国家调节经济的基本方式主要有三种:(一)国家以权力者的身份反对垄断,维护竞争;(二)国家以特殊民事主体身份投资企业,直接介入经济活动以求改变整个经济总量的平衡,来调节社会经济结构; (三)国家以管理者身份采取引导、促进、服务的宏观调控措施来调节社会经济。? 其中国家直接投资开办国有企业是国家干预经济、调节经济结构的一个有效措施和手段。
当然,国家运用国有资产进行投资经营,并非只是为了调节经济,从世界各国具体情况来看,其目的大致有三:(一)出于政治性目的,即为了实现某种政治理想而进行国家投资经营活动; (二)出于财政性目的,其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从国民收入中划分更大份额供政府支配;(三)出于经济性目的,即通过国家的投资经营行为对国民经济的整体结构和运行进行调节。现代国家投资经营的目的在不同时期有所侧重,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国有化浪潮为例,当时大多是出于政治性目的,国家直接投资为医治战争创伤、巩固政治制度、振兴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生活走上正轨,原来那些政治性因素逐渐消灭或减弱。但当时人们对国家投资经营目的的认识尚且不足,再加上政治和意识形态上的动机,没能及时调整,还在一味扩大国家投资经营规模,结果,一方面经营效益往往欠佳的国有企业开办过多影响了国民经济的总体效益,造成资源浪费;另一方面国家投资经营活动体现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排斥了市场调节的自发作用,使非国有经济也受到影响,不能很好的发展。所以20世纪80年代开始,各资本主义国家纷纷掀起私有化浪潮,将不必要的国有企业转为民营企业,仅保留和加强对于调节经济十分必要的国有企业,并选择适当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改善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从此,国家投资经营国有企业的目的已相当明确,就是为了对国民经济的整体结构、运行进行影响、调节。各国以此作为出发点进行立法,逐渐形成了各自的国家投资经营法律体系,保障政府调节经济的职能得以实现。
国家投资经营法是“国家投资法”和“国有企业法”的总称。国家投资法是规定一国政府投资的领域、重点、结构、程序、形式以及管理原则等内容,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有企业法是调整在国家对其独资、控股企业进行直接或间接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依法发挥这些企业的经济调节职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两者关系密切,在许多国家中常被统一于同一部法律法规中。国家投资经营活动依法进行,首先要根据国家投资法的规定来确定政府投资的方向与领域,其次是选择国有企业的具体组织形式和投资的承担者,最后某一形式的国有企业才得以成立和运行。可见,国有企业分布的领域和总量应由国家投资法作出总体决定;国有企业法则决定国家投资的具体实现形式。二者是一个密切联系的整体,没有国家投资法,不办、滥办国有企业,或者没有国有企业法,将国有企业完全等同于一般企业,都无法保证国家投资经营、经济调节作用的实现。
二、我国国家投资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建国以来,为繁荣国民经济,提高我国综合国力和人民物质生活水平,政府在国民经济各行各业进行了大规模的投资,这些投资为奠定国民经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损失。这里有正常的经营风险,但也不乏我们在国家投资理念和制度上的落后和不足所造成。它主要体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投资经营的目的不明确。 (二)国家投资经营的范围不科学。(三)国家投资经营经济效益低下。
三、规范国家投资行为,完善我国国家投资经营立法
据统计,1978年以来,我国制定的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法律法规就达500多个,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方面的法律的立、改、废也十分频繁,国家投资经营方面无法可依的状况得到改善,国家投资经营法已显露雏形。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国家投资经营方面的深层次问题越来越多的暴露出来,有关法律制度显得远远不能满足需求,建立完善我国系统的国家投资经营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
我国的国家投资经营法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一)明确国家投资经营的目的、方向、原则、范围、条件,以减少投资的盲目性、任意性
我国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投资经营的行业分布很广,过去国家投资多出于政治目的,人们将其视为支撑社会主义制度经济基础的最坚强构成部分,国有企业成为公有制的理想表现形式,国家投资经营基本垄断了除农业以外的国民经济各部门。
国际形势的变化及我国的改革实践,使我们对国家投资经营有了新的认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投资经营主要的目的不再是为了实现政治性和财政性目的,而应该主要在于调节经济:通过数量巨大的国有资产在市场中投放、运转、进出,可以对国民经济起到巨大的影响作用,这样政府就可以有效地利用所掌握资源以经济手段对社会经济进行调控。所以国家投资经营活动应以满足政府调节经济的需要为目的,以保障国家调节经济为原则,以满足国家调节经济的要求为适当的范围,以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目标为必要的条件。
(二)明确国家投资经营的领域和方向
现代市场经济以市场机制为基本的调节手段,国家调节只是重要的补充,它不能影响价值规律发挥作用,而只是弥补价值规律调节的不足之处,并克服单纯价值规律调节容易存在的问题。这就决定了作为国家调节手段的国家投资经营的领域不可能过大,它应该集中于那些价值规律不能够很好发挥作用和为政府调节经济所必需的特殊的领域,比如公共物品的提供,以及对那些私人资本不愿意介入的长线投资如基础项目等进行投资,使国民经济能够协调稳定的发展。国家资本也可以投资于一些竞争性的行业,但其投资的目的同样应该是为了调节经济,而不是为了和其他市场主体竞争、获得高额利润。因为在这些领域价值规律的调节已经可以解决问题,而且国有企业往往竞争力不强、效益不高。在一些特殊的行业,法律也应该允许存在国家垄断,以国家投资经营为主,限制私人资本介入。
国家投资经营法应采用概括方式对这些问题作出规定,以避免实践中可能出现的违背国家投资经营目的、原则的盲目、任意投资行为。现行国有企业法虽对企业设立的条件作出了列举性的规定,但它并未涉及国家资本投资领域的问题,这是须要充实的地方。
(三)明确国家投资经营的形式和责任
国家资产不同于私人资本,它的投资和经营管理都应有特殊的法律规定。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公司法》对国有资产的投资经营形式,以及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经营管理等问题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由于历史的原因,他们强调的是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的一致性,即它们都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而忽略了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的特殊性,比如国有资产投资和民间投资在目的上的不同。
关于国有资产经营者的责任问题,目前我国的一些法律如《国有资产监管条例》、《企业破产法》《公司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等虽然有所规定,但仍然不够系统、全面。应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对国家投资的条件、具体负责制度、投资失败的责任承担等都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国有资产的经营方式、经营过程中的监管、经营成果和责任的承担的具体问题也是国家投资经营法应重点解决的问题,并应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如风险抵押制度、年薪制等。
总之,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国家投资经营法都是其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国家投资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我们更应完善国家投资经营法,使国家投资经营活动有法可依,真正实现规范化、科学化。
(作者单位: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