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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巴塞尔协议Ⅲ》的内容
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网站公布了《巴塞尔第三版协议:更加稳健的银行和银行体系的全球监管框架》和《巴塞尔第三版协议: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等文件。这些文件对新资本协议(巴塞尔协议Ⅱ)进行了修正,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提高核心资本充足率
新协议提高了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特别将普通股权益/风险资产比率的要求由原来的2%提高到4.5%,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也由4%提高到6%,还要求银行增加2.5%的防护缓冲资本,但总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仍然维持8%不变。此外,巴塞尔委员会也提出各国可根据情况要求银行提取0%~2.5%的逆周期缓冲资本,以便银行可以对抗过度放贷所带来的风险。这个比率主要是针对贷款增长过快的国家提出的。
2. 杠杆率要求
巴塞尔委员会正式批准引入了并不基于风险的另一项辅助性指标——杠杆率,要求银行的最低杠杆率为3%。在计算杠杆率时,所有的表外资产必须通过一定的系数转化计算,同时衍生金融资产也需要计入。
3. 引入流动性监管指标
巴塞尔委员会同时批准采用新的流动性指标: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和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前者用来衡量银行所持有的高质量的流动性资产用于支付短期不利情况发生时现金流出的能力。后者用于度量银行较长期限内可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对其表内外资产业务发展的支持能力。该比率的分子是银行可用的各项稳定资金来源,分母是银行发展各类资产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来源。分子分母中各类负债和资产项目的系数由监管当局确定,为该比率设定最低监管标准,有助于推动银行使用稳定的资金来源支持其资产业务的发展,降低资产负债的期限错配。
4. 过渡期安排
为避免新规定对银行业乃至经济的影响,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个较长的过渡期。大多数规定从2013 年开始实施,至2019 年才能基本完成。
二、《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
根据巴塞尔协议委员会的要求,各成员国须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标准,并且必须在此日期之前将协议规则转化为国家法律规范。新协议的执行将会对我国银行业产生以下一些影响:
1. 资本充足率要求对银行业的影响
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2004年引入巴塞尔协议框架以来,不断完善和发展以资本充足率为监管核心的银行业监管体系。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更重视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逐步提高了对国内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数据显示,截止2011年6月末我国商业银行的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2.2%,核心资本充足率为9.9%,远高于巴塞尔协议的规定。
2. 杠杆系数要求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杠杆率指的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一级资本与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规定杠杆率,将引导商业银行加强杠杆率管理,一方面有利于防止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过度扩张和过度承担风险,控制银行体系杠杆化水平的非理性增长和系统性风险的不断累积。
3. 新流动性指标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引入新的流动性监管标准,将推动我国商业银行增加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水平、减少融资期限错配、增加长期稳定资金来源;同时促进我国商业银行重视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升流动性风险控制和管理的精细化水平,降低流动性危机发生的可能性和负面冲击。我国商业银行的利润主要来源于存贷利差,引入流动性指标后将导致商业银行流动性资金增加,可贷放资金减少,从而使银行利润减少。这也必将影响商业银行未来发展的长期性方向选择,银行将重新定位发展战略。
三、应对策略分析
1.加强资本管理,有效补充资本
(1)建立商业银行资本金补充机制。为了补充商业银行资本金可以采取的措施有:一要积极寻找战略投资者,尤其是引进海外实力强大的战略伙伴;二是要通过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三是合理补充附属资本金,比如发行可转换债券或长期次级债券等,四是要通过提高银行盈利能力、增加内部积累的方式补充资本金。
(2)建立逆周期资本金的补充机制。一是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监控,尤其在经济处于上行阶段时更应对风险的变动情况保持极高警惕,一旦风险系数加大,及时增加资本金;二是建立相应的逆周期资本金准备,并能够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进行有效调节;三是建立与商业银行信贷扩张紧密挂钩的资本金补充机制。
2.创新发展模式,增加银行利润
为了抵消新的监管要求对商业银行利润的负面影响,商业银行必须积极推进业务增长方式转变。
(1)积极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在资产业务结构方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以调整:一要降低银行高风险资产比重;二要降低贷款业务中企业贷款比重;三要大力发展和优化表外资产业务结构。
(2)深入调整收入结构。一要积极推动商业银行走低资本占用型经营道路,大力发展投资银行业务、托管业务、理财业务等。二要着力发展中间业务。中间业务是国际商业银行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际银行业适应新的监管要求的必然选择。通过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尽可能减少业务发展对资本的占用,提高资本使用效率。
3.强化风险管理,提高商业银行竞争力
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必将促进我国商业银行全面加强风险管理。首先要健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银行应建立以“全面风险管理”理念为指导的风险管理战略。二是要完善风险管理运行机制,协调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的关系,完善自律机制,建立健全风险预测机制。三要运用现代风险管理手段,有效防范风险。(转上页)
(接下页)总之,《巴塞尔协议Ⅲ》是全球银行业监管进一步强化的表现,对国际银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但对我国银行业来说,要在充分分析了巴塞尔协议Ⅲ的影响之后,才能采取相应的措施。
参考文献:
[1]李懋.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J].宏观经济观察,2010年11期
[2]梅良勇巴塞尔协议Ⅲ的资本监管改革及其影响分析[J].金融改革,2010年12期
[3]朱柯达巴塞尔协议Ⅲ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研究[J].金融经济,2011年1期
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网站公布了《巴塞尔第三版协议:更加稳健的银行和银行体系的全球监管框架》和《巴塞尔第三版协议: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等文件。这些文件对新资本协议(巴塞尔协议Ⅱ)进行了修正,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提高核心资本充足率
新协议提高了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特别将普通股权益/风险资产比率的要求由原来的2%提高到4.5%,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也由4%提高到6%,还要求银行增加2.5%的防护缓冲资本,但总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仍然维持8%不变。此外,巴塞尔委员会也提出各国可根据情况要求银行提取0%~2.5%的逆周期缓冲资本,以便银行可以对抗过度放贷所带来的风险。这个比率主要是针对贷款增长过快的国家提出的。
2. 杠杆率要求
巴塞尔委员会正式批准引入了并不基于风险的另一项辅助性指标——杠杆率,要求银行的最低杠杆率为3%。在计算杠杆率时,所有的表外资产必须通过一定的系数转化计算,同时衍生金融资产也需要计入。
3. 引入流动性监管指标
巴塞尔委员会同时批准采用新的流动性指标: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和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前者用来衡量银行所持有的高质量的流动性资产用于支付短期不利情况发生时现金流出的能力。后者用于度量银行较长期限内可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对其表内外资产业务发展的支持能力。该比率的分子是银行可用的各项稳定资金来源,分母是银行发展各类资产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来源。分子分母中各类负债和资产项目的系数由监管当局确定,为该比率设定最低监管标准,有助于推动银行使用稳定的资金来源支持其资产业务的发展,降低资产负债的期限错配。
4. 过渡期安排
为避免新规定对银行业乃至经济的影响,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个较长的过渡期。大多数规定从2013 年开始实施,至2019 年才能基本完成。
二、《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
根据巴塞尔协议委员会的要求,各成员国须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标准,并且必须在此日期之前将协议规则转化为国家法律规范。新协议的执行将会对我国银行业产生以下一些影响:
1. 资本充足率要求对银行业的影响
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2004年引入巴塞尔协议框架以来,不断完善和发展以资本充足率为监管核心的银行业监管体系。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更重视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逐步提高了对国内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数据显示,截止2011年6月末我国商业银行的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2.2%,核心资本充足率为9.9%,远高于巴塞尔协议的规定。
2. 杠杆系数要求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杠杆率指的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一级资本与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规定杠杆率,将引导商业银行加强杠杆率管理,一方面有利于防止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过度扩张和过度承担风险,控制银行体系杠杆化水平的非理性增长和系统性风险的不断累积。
3. 新流动性指标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引入新的流动性监管标准,将推动我国商业银行增加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水平、减少融资期限错配、增加长期稳定资金来源;同时促进我国商业银行重视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升流动性风险控制和管理的精细化水平,降低流动性危机发生的可能性和负面冲击。我国商业银行的利润主要来源于存贷利差,引入流动性指标后将导致商业银行流动性资金增加,可贷放资金减少,从而使银行利润减少。这也必将影响商业银行未来发展的长期性方向选择,银行将重新定位发展战略。
三、应对策略分析
1.加强资本管理,有效补充资本
(1)建立商业银行资本金补充机制。为了补充商业银行资本金可以采取的措施有:一要积极寻找战略投资者,尤其是引进海外实力强大的战略伙伴;二是要通过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三是合理补充附属资本金,比如发行可转换债券或长期次级债券等,四是要通过提高银行盈利能力、增加内部积累的方式补充资本金。
(2)建立逆周期资本金的补充机制。一是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监控,尤其在经济处于上行阶段时更应对风险的变动情况保持极高警惕,一旦风险系数加大,及时增加资本金;二是建立相应的逆周期资本金准备,并能够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进行有效调节;三是建立与商业银行信贷扩张紧密挂钩的资本金补充机制。
2.创新发展模式,增加银行利润
为了抵消新的监管要求对商业银行利润的负面影响,商业银行必须积极推进业务增长方式转变。
(1)积极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在资产业务结构方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以调整:一要降低银行高风险资产比重;二要降低贷款业务中企业贷款比重;三要大力发展和优化表外资产业务结构。
(2)深入调整收入结构。一要积极推动商业银行走低资本占用型经营道路,大力发展投资银行业务、托管业务、理财业务等。二要着力发展中间业务。中间业务是国际商业银行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际银行业适应新的监管要求的必然选择。通过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尽可能减少业务发展对资本的占用,提高资本使用效率。
3.强化风险管理,提高商业银行竞争力
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必将促进我国商业银行全面加强风险管理。首先要健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银行应建立以“全面风险管理”理念为指导的风险管理战略。二是要完善风险管理运行机制,协调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的关系,完善自律机制,建立健全风险预测机制。三要运用现代风险管理手段,有效防范风险。(转上页)
(接下页)总之,《巴塞尔协议Ⅲ》是全球银行业监管进一步强化的表现,对国际银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但对我国银行业来说,要在充分分析了巴塞尔协议Ⅲ的影响之后,才能采取相应的措施。
参考文献:
[1]李懋.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J].宏观经济观察,2010年11期
[2]梅良勇巴塞尔协议Ⅲ的资本监管改革及其影响分析[J].金融改革,2010年12期
[3]朱柯达巴塞尔协议Ⅲ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研究[J].金融经济,2011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