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语争执诱发“过激死”谁应担责

来源 :老友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earner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案例:2012年1月12日下午3点多钟,受害人胡某与妻子韦某及朋友苗某夫妇在家中下棋、聊天时,何某以某通讯公司工作人员的名义上门进行推销,胡某不予接待。亦未让何某进入室内。在言语往来中,胡某以查验胸牌为名拿走何某的工号牌,何某索要未果,遂拨打110报警求助。随后两人互相拉扯起来,在拉扯过程中胡某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查明,胡某患有心脏病且体内安装有心脏支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般而言,激烈言辞会导致他人愤怒和激动。但通常并不会导致人死亡。在本案中。由于何某的推销行为,导致胡某情绪烦躁、激动。最终引发胡某自身疾病而猝死。尽管无证据表明何某上门推销时存有过错,但基于公平正义原则,何某应该承担责任,何某所在的某通讯公司是何某进行推销行为的受益者,应该对因何某的行为所导致的后果负责。法院最终判决该通讯公司赔偿胡某亲属人民币5万元。
  说法:一起因“过激死”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随着法院的判决而尘埃落定,损害赔偿的归责问题也有了答案。然而,争执中诱发“过激死”的责任归属,却不能一概而论。
  所谓“过激死”,顾名思义,是指死者在受到外界因素的刺激下,情绪激动。诱发自身某些疾病的突发而猝死。对争执中诱发他人“过激死”的责任认定,应当考虑行为人的争执行为是否具备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以及客观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是否发生危害结果。侵权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难免磕磕碰碰,一旦双方发生争执,不能因为一方容易激动就限制另一方的正当行为。一般情况下。争执诱发对方“过激死”不构成侵权,无须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在争执过程中,发生了肢体接触,或者出现侮辱性的言词,那么行为人的主观上就存有过错。因此,肢体接触或者侮辱性的言辞。均可视为是侵权行为,此时行为人就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何某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也不存在侵权行为,但胡某的死亡与何某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只由胡某一方承担后果则有失公平。我国《侵权责任法》在确认侵权责任时,除了遵循过错责任原则之外,还规定了公平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因此,因胡某死亡所导致的赔偿责任应由双方分担,法院据此作出的判决。无疑是正确的。
其他文献
2011年3月28日晚,重庆九龙坡区的朱女士和几个朋友前往一家饭店吃饭。当晚10时许,清洁工张阿姨见大厅食客渐少,便拿着拖把将大厅的地面拖得干干净净。随后,张阿姨在未干的地
看得见的妻子,看不透的过去。当她那不堪的往事撕咬着他们的婚姻时,他陷入迷局。赛小美是公司出了名的美女,不仅人长得美,工作能力也十分了得,年纪轻轻就开上了宝马车、住上
【案例】2009年6月,老张在熟人的介绍下到某服装厂担任仓库管理员。合同约定,老张在单位正常的工作时间内负责仓库进出货物时的开关门及安全保卫任务。同时还以工作轻松为由
2013年4月16日,包括北京在线、青年新闻网在内的多家网站发表文章《沙河贿选支书张生岐超生贪污,非法占地建造别墅拥多处房产》,声称河北省沙河市刘石岗村村支书张生岐非法侵
从落地到收获,一百来天的生命之旅,玉米的一生注定都是匆忙的。它们变身为种子的时候,麦子刚刚收割完毕。开阔的田野里,锐利金黄的麦茬亮铮铮的锋口直指苍天。黄牛在前面犁沟
7月15~17日,富怡·第四届全国十佳服装制版师大赛决赛在广州市白云工商技师学院如期举行。为期两天的专业考评中,各省市、自治区选拔推荐的近百位服装制版师接受了理论与实践
读者问:我休完产假到公司上班,得知公司状况不好,我的岗位没了。但是法律规定女员工“三期”内不得作为裁员对象,公司就给我放假3个月。就公司经营形势看,3个月的假期结束之
马某是河南省焦作市某建筑队的负责人,一天骑摩托车下班回家途中,因路面颠簸,不慎将装有10万元工程款的公文包丢失。马某到家发现包丢失后,随即与家人一起沿原路返回寻找,从
案例:曹玉芳老两口与小儿子李广斌一家人过着对门生活。3间平房一分为二,曹玉芳夫妻住东屋,小儿子一家住西屋。曹玉芳的丈夫李景福因病去世前,夫妻俩口头答应3间平房将来归小
2012年11月3日傍晚,我与老伴从郊外回市内,在路边等公交车时,看到王某驾驶货车超车,不慎与一辆小轿车相撞,突然传来的刹车声音将我老伴吓得心惊肉跳,心脏病突发被送往医院,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