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加自觉地推进农村改革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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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全局出发,系统地总结了30年农村改革发展的伟大实践和基本经验,明确提出了进一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战略措施,是新时期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行动纲领。《决定》内容丰富,论述精辟,在理论上有创新,在政策上有突破,是对丰富实践经验的理论概括,是全党智慧的结晶。下面,重点就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建设现代农村金融制度、走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问题谈点学习体会。
  
  一、关于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问题
  
  《决定》指出,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是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根本要求。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三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进一步指出,“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是破解农业、农村、农民工作难题的根本出路,是推动城乡生产要素优化组合、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根本举措,是缩小城乡差别、实现城乡共同繁荣的根本途径,必须作为根本要求认真落实。”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
  (一)《决定》的有关论述是我们党对城乡关系理论的新概括、新发展
  消灭城乡差别一直是共产党人的追求。早在130多年前,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里就勾画了消灭工农差别、脑体差别的共产主义社会蓝图,恩格斯在著作里也专门谈过城乡融合问题。后来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进一步发挥和丰富了马恩的思想,将消灭三大差别,即消灭工农差别、脑体差别、城乡差别作为共产主义社会的重要标识。这一思想的核心是人的解放,正像马克思所讲,共产主义社会是个人能力得到充分施展的社会,在那个社会里,人不再被分工所奴役。
  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无论是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都始终高度重视工农关系、城乡关系。全国解放前夕,毛泽东同志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就告诫全党:“城乡必须兼顾,必须使城市工作和乡村工作,使工人和农民,使工业和农业,紧密地联系起来。决不可以丢掉乡村,仅顾城市,如果这样想,那是完全错误的。”在改革开放进程中,小平同志多次讲到城乡关系的重要性。小平同志指出,经济发展比较快是1984—1988年,这5年,农村改革带来许多新的变化,强有力地推动了工业的发展,农业和工业、农村和城市相互影响、相互促进,这是一个非常生动、非常有说服力的发展过程。小平同志把工农两大产业、城乡两大部类的良性互动视为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前提,这一深刻论述使我们党对城乡关系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世纪之交,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审时度势地提出要逐步扭转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扩大的趋势。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提出了把“三农”放在全党工作重中之重位置的基本方针,确立了统筹城乡发展的基本方略,作出了“两个重要趋向”的重大判断,极大地丰富了我们党的城乡关系理论。到党的十七大,又第一次明确提出“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标志着我国城乡协调发展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与时俱进地对城乡一体化做出了全面的、精辟的、集大成的论述。《决定》首先指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具备许多有利条件,也面对不少困难和挑战,特别是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深层次矛盾突出”,这就指明了城乡二元结构是阻碍农村改革发展的基本矛盾。正因为是基本矛盾,所以《决定》郑重指出,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要把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作为根本要求。《决定》进一步指出,我国已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明确了到2020年基本确立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奋斗目标。《决定》还阐明了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内涵,就是“尽快在城乡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一体化等方面取得突破,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融合”,进而提出了统筹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统筹城乡产业发展、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统筹城乡劳动就业、统筹城乡社会管理五大重点任务。《决定》关于城乡关系问题的论述,从基本矛盾到根本要求,从阶段判断到奋斗目标,从基本内涵到重点任务,完整而深刻,与马克思、恩格斯到毛泽东、邓小平的论述一脉相承,是我们党的又一理论创新成果,在实践上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二)我国城乡二元体制的历史沿革和改革进程
  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形成不是偶然的,是传统经济发展战略和体制的产物。建国之初,我国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推进工业化,只能依靠农业、农村来完成原始积累的任务,逐步形成了以统购统销、城乡分割和人民公社为支柱的行政性分配资源的城乡管理体制。通过统购统销,压低了农产品收购价格,同时抬高工业品价格,由价格剪刀差形成了源源不断的工业化资金积累;通过二元户籍制度,限制了城乡人口流动,保证了城市低价福利分配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通过人民公社体制,把农民纳入集体管理,实行平均分配,保证了农产品的统一收购。统购统销、城乡分割、人民公社,这是传统的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和高度集中的行政性分配资源的计划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正是靠这三大支柱,才使特殊的积累方式得以实现,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也由此而来。它与发展经济学描述的劳动力等要素从劳动生产率低的农业部门向劳动生产率高的工业部门转移的自发过程是很不相同的。
  建国将近60年了,现在回过头来评价这个战略、这个体制,应该采取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如果没有这样一套体制,我国就不可能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在那么短的时间内这么快的建立起一个完整的工业化体系,农民为此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在工业体系逐步建立之后,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的弊端暴露得愈来愈明显,它不仅造成了微观上的低效率与宏观资源配置失当,而且将众多的农村人口排除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之外,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到改革开放之初,农业生产力遭到很大程度的破坏,整个国民经济濒临崩溃边缘。
  30年的改革首先在农村突破。农村改革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有力地推动了整个发展战略的转变和整个经济体制的变革。30年的农村改革,依我看,实际上就是不断破除三大支柱的过程。农村改革的第一阶段是包干到户,农户成了真正的经营主体,取代了人民公社体制,1983年中央决定撤社建乡,废除了人民公社体制;农村改革的第二阶段从1984年改革统购统销制度开始,这个改革的进程非常曲折,但是经过十几年的努力,134种农产品的统派购基本上全部取消,主要农产品价格由市场确定,破除了统购统销制度;农村改革的第三阶段从90年代中期开始,农村劳动力大规模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不断冲击着城乡分割体制,城乡壁垒被进一步打破。进入新世纪以后,农村改革又进入了新阶段,国家不仅免除了农业税,而且反过来还给农民补贴,昭示着城乡关系发展进入了新时期。
  (三)形成城乡一体化新格局必须付出长期艰苦的努力
  尽管我国在破除城乡二元结构方面已经取得了明显进展,但长期形成的城乡失衡状况并没有根本转变。这不仅表现在城乡收入、消费差距,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差距上,更重要的是,城乡二元体制尚未从根本上破除。比如,统购统销虽然没有了,但由于分散的小农户与统一的大市场供求双方力量不均衡,工农业产品交换的价格剪刀差仍然存在。又比如低价征地制度,通过低价征地,从农民身上拿走的数额并不比产品不等价交换少。还有低价使用农民工,农民进城打工,但是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待遇,同工不同福利,同工不同权利。这些都表明城乡二元结构及其体制现在依然存在,正像《决定》指出的,我们现在处在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形成城乡一体化新格局,既是一个改革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经济发展的过程,本质上是由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
  以户籍制度改革为例,现在有13个省份宣布取消了城乡两类户籍,乍一看,这就是城乡一体化了,但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实际上,户籍制度只是一个符号,它背后代表了两种不同的福利体制。城里人是非农业户口,就可以享受国家的种种福利,而农民是农业户口,就不能享受这些福利。在两种不同的福利体制没有消亡之前,说取消两类户籍制度,事实上是办不到的。户籍制度改革的本质是消灭两种不同的福利制度,使两种不同的福利制度合二为一。城市福利体制改革要把暗补改成明补,福利不再附着在人身上,促进人口的自由流动;农村要不断提高福利水平,不断完善新型合作医疗、免费义务教育、农村低保、养老保险等等制度。只有当城市的福利体制完全社会化了,农村的福利水平大幅度提高了,城市户口的含金量趋于零了,户籍制度改革的目标才能真正实现。所以,改革户籍制度,功夫要下在改革两种不同的福利体制上,而这是要付出长期努力的,不可能靠宣布取消了事。由此可见,统筹城乡发展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我们只有认准方向,加快经济发展及发展成果的公平
  分配,才能促进城乡一体化新格局的形成。
  
  二、关于农村土地制度问题
  
  (一)关于“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土地承包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核心内容。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十分重要,因为在土地承包情况下,土地所有权是集体的,农民只有使用权,如果农民心里不踏实,不知道哪天使用权还会被收回,家庭承包制就不能长期稳定,农民也不会下力气向土地投入。在这个问题上,中央的政策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先是1982年中央第一个1号文件,肯定了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是一种责任制的形式,指出不是权宜之计,要长期不变,这在当时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之后,1984年的中央1号文件,提出土地承包期应在15年以上;1993年,15年的承包期就要到期了,当年的中央农村工作文件又明确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1998年,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决定进一步明确,要“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2002年,国家颁布了《土地承包法》,明确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的法律地位。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又向前迈进了一步,明确指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请注意,过去讲“长期而有保障的”,这次是讲“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过去讲“长期不变”,这次是讲“长久不变”。只字之改,指向更加明确。我们知道,用益物权属于财产权的一种,它不是一个权利,而是一束权利,只有把占有、使用、转让、收益等一束权利结合起来,才构成充分的用益物权。《决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新的诠注,就是要进一步充实和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的属性,这就给农民吃了长效定心丸,对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具有重要意义。
  讲到家庭承包经营长久不变,有一个理论问题要搞清楚,就是农业实行家庭经营不是由生产力水平决定的,而是由农业产业的性质决定的。农业生产的特点是经济过程与自然过程的结合,具有一定的不可控性,这就要求它的生产主体要像关心自己的孩子那样去关心生产对象和生产过程,而很难像工业那样进行流水线上不同岗位的分工,同时要求必须把经营努力同生产结果直接挂钩。农业的这一性质决定了家庭经营这种方式最适合于农业,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例如美国,农业虽然很发达,但现在依然是家庭农场。这个道理告诉我们,我们坚持家庭经营,并不是因为生产力水平落后,农业的家庭经营不会也不应该因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而改变。《决定》讲家庭承包经营长久不变,道理就在这里。
  (二)关于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流转的关系
  由于人多地少的国情所限,我国农户的经营规模很小,而且非常分散。大家都知道,土地经营讲究规模效应,大规模经营土地可以使用机械和先进技术,可以提高效率。例如一个村500个劳动力、1000亩地,500人每人经营2亩地的效率当然没有50人每人经营20亩的效率高。但问题在于,多出的450个人干什么?土地对农民而言,既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又是他的生活保障。农民要没有了土地,又没有就业岗位,就会成流民,社会就没有办法安定。所以,中国土地制度的安排一定要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一定要明白提高土地经营效率是有条件的,绝对不能轻易去动农民的地。
  《决定》提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很多同志都主张积极推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现代化。这种认识的方向是不错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核心是自愿,不能搞行政强迫,不能因为急于扩大经营规模,就采取行政的办法去推进。我们一定要尊重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时候都不要犯侵犯农民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的错误。《决定》针对土地流转讲了“三个不得”,即“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就是这个意思。事实上,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愈稳定,土地流转的基础才愈是坚实,反之,欲速则不达。
  (三)关于农村宅基地问题
  《决定》指出,要“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这是多年来中央文件第一次直面农村宅基地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农村宅基地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粗放使用,二是随意侵权。
  首先看粗放使用。据统计,目前全国农村宅基地1.5亿亩,户均占地400平方米,人均占地120平方米,大约是目前各地出台的宅基地使用标准的2倍。违法占用宅基地现象也比较突出,一户两宅,一户多宅,未批先建,少批多建,建新不拆旧等情况比较普遍。村庄的发展模式似摊大饼,新户需要宅基地,纷纷到村子周边建房,而村子中间老户的房子没人住,形成了“空心村”。这是宅基地管理失缺、管理不严格的结果。
  再看随意侵权。现在有些人,打不了农民承包地的主意,就打农民宅基地的主意。典型做法是打着新农村建设的旗号搞旧村改造,那边把农民都搬到新村去住,这边把老村子拆掉后土地复垦,再利用城市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政策,把复垦土地多于新村占地的差额作为用地指标出让,卖地的钱除用于新村建设,还有利可图。表面上看,这种做法既实现了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又帮助农民住进了新房,何乐而不为?但其中有两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第一,难免侵犯农民利益。第二,把置换出来的土地指标出让,规避了国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控制。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在农村宅基地问题上要讲两句话,一方面要严格管理,解决粗放使用问题;另一方面,也要警惕有些人打着各种旗号,侵犯农民宅基地的用益物权。《决定》把这两方面的道理都讲了,非常全面,非常到位。
  (四)关于“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决定》提出,“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这是一大突破。它的含义是什么呢?我们的建设用地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有的建设用地,一类是农村集体的建设用地。过去在管理上是两种办法,城市国有的建设用地的出让执行“招拍挂”规定,而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则有很多限制,不允许进入土地一级市场,但实际上底下私自转让的情况比较普遍,结果造成建设用地总量失控,土地的使用效率低下。针对土地要素市场在城乡发展不平衡、不统一的这种现状,《决定》这次明确,将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实行一个规则,按照初次分配基于产权,再次分配基于市场,有偿使用收益归所有权人,流转收益归使用权人的原则,统一城乡建设用地市场。
  (五)关于改革征地制度
  这对于维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至关重要。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提出,要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决定》又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一是明确了征地范围,严格区分公益用途和经营用途,只有国防、水利等少数几类保留公益性用地的性质,其他的都属于经营性用地,一律要通过“招拍挂”取得,这就有效保护了农民的权益。二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按照同地同价的原则,及时足额给予补偿。三是要求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问题。
  
  三、关于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
  
  农村金融制度是农村改革相对滞后的领域。这次《决定》关于农村金融改革的论述,是多年来讲得最到位、最透彻的一次,很令人鼓舞。
  首先,《决定》指出要“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农村金融要满足农民、农业的需求,只有商业性金融是不行的。因为农户的贷款需求分散,每一笔贷款额度小,经营农村金融产品的成本高,而商业性金融营利性的规定性,决定了它服务“三农”有局限性,这就必须建立三元的金融体系。在三元体系中,商业性金融主要服务于龙头企业、乡镇企业;合作性金融主要服务于小农户,包括低收入户;政策性金融主要满足从长远来看非常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者缺一不可。
  其次,《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综合运用财税杠杆和货币政策工具,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合作金融和政策性金融背后如果没有财税政策的支持,是办不下去的。比如政策性金融,这次《决定》明确提出要“拓展农业发展银行支农领域,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信贷支持”,这就规定了农发行政策性金融的性质。政策性银行不吸收存款,但可以发政府债,筹资成本低,有能力向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设立农村政策性金融非常重要。比如发改委安排政府的农业投资,力量终归有限,如果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仅仅由政府投资特别是中央政府投资来支撑,渠道过于狭窄,而如果政策性金融的投入能够和中央政府的农业投资、地方政府的农业投资有机地衔接起来,那么政府投资的作用就可以几倍的放大出去。
  第三,《决定》第一次提出,“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政府引导金融支持农村的办法,一是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二是国家规定,或是两种办法的结合。比如,可以采用比例控制的办法,就是国家规定县域内金融机构、信用社在当地吸收存款的百分之多少必须用于当地贷款,并且把实绩与减免税收、利率补贴挂钩,激励和引导其往农村放款。这种做法是符合国际惯例的,比如巴西、印度、泰国都规定,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百分之多少必须用在农村。
  第四,《决定》提出,“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为解决农村金融体制单一性的问题,国家从2005年开始在山西等5省进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从2007年开始发展村镇银行、农村金融互助合作社,这次又提出发展微型金融服务。微型金融服务是从国外引入的概念,指专为低收入人口提供的金融服务。以上这些新的农村金融组织发展起来,一是可以和农村信用社构成竞争,打破垄断,提高服务水平,降低收费标准;二是可以改善对中小企业和农户的金融支持,满足多种多样的农村金融需求。
  第五,《决定》提出,“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这样,将来“四荒地”、林权、应收账款、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都可能用于担保,从而进一步搞活农村金融市场。
  四、关于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问题
  第一次提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是在党的十七大报告里,这次《决定》又进一步把它明确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基本方向。在中国诸多现代化里,推进农业现代化是非常难的事情,我们与发达国家在农业现代化方面的差距是很大的。首先,从农户的经营规模看。中国农户平均经营规模是0.47公顷(也就是7亩地),日本是1.2公顷,韩国是1.3公顷,我国台湾地区是1.4公顷,法国30公顷,美国187公顷,美国农户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是我国的400倍。其次,从单位面积的机械总量看。2003年每千公顷使用的拖拉机数量,中国是7.1台,美国是26.9台,法国是68.5台,以色列是72.5台,韩国128.5台,日本最多,是461.2台。第三,从农业科研经费的投入看。上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农业科研经费占农业GDP的比重是0.45%,仅比印度的0.43%高一点,巴西是0.95%,日本是4.32%,美国是4.36%,德国是4.54%,法国是4.76%,澳大利亚是5.08%。也就是说,发达国家基本都在4%到5%,而我们只有0.45%。第四,从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看。据有关专家测算,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中国大约是49%,日本约是70%,美国约是80%,以色列是96%。第五,从主要粮食作物的单产看。2006年每亩的单产,稻谷中国是831斤,美国是1026斤;小麦中国是607斤,法国是899斤;玉米中国是719斤,美国是1248斤。最后,从农业劳动生产率看。2001—2003年平均每个农业劳动力创造的农业增加值,中国是368美元,世界平均水平是875美元;巴西是3002美元,是我们的8倍;韩国是9948美元,是我们的27倍;澳大利亚31218美元,是我们的85倍;美国是36216美元,是我们的98倍;荷兰是37337美元,是我们的101倍。
  中国农业一定要实现现代化,否则不足以支撑整个国民经济的现代化。问题是,中国的农业现代化之路怎么走?我认为,从自己的国情出发,中国的农业现代化不可能学美国模式,可能比较像以色列、荷兰,即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但不是土地密集型。具体讲,中国实现农业现代化,应该把握下面五个要点:
  第一,要加快农村劳动力的转移,逐步扩大经营规模,同时加大对农业的投入,提高农业的装备水平。我国农业将来的要素投入结构要改变,不能老是劳动密集型,将来也要慢慢走向资本密集型、走向技术密集型。我把中国和以色列、荷兰的资源情况进行了对比,以色列和荷兰连我们都不如。从人均耕地面积来看,中国是1.38亩,以色列是0.7亩,荷兰是0.8亩;从水资源来看,中国人均淡水资源是2150立方米,以色列是116立方米,荷兰是674立方米。再比较单产,我们又远远不如人家,我们的小麦单产每公顷是4.6吨,而荷兰是8.5吨;我们的玉米单产每公顷是5.2吨,而以色列是15.2吨。还有前面提到的劳动生产率,差距更大。资源比我们少,劳动生产率比我们高,原因就在于他们农业人口非常少,我国的农业就业比重现在还是40.8%,而以色列只有2%,荷兰只有2.8%。荷兰、以色列都是世界公认的农业现代化国家,他们能现代化,我们也能现代化,我们要有这个信心。
  第二,要从中国人多、地少、水更少的国情出发,在现代化的目标设计上,始终把提高土地利用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放在突出的位置。中国的农业现代化应该是土地产出率很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很高,这才符合中国国情。为此,我们就要在精耕细作、良种良法、加强基本农田建设上下功夫。
  第三,从我们特殊的资源禀赋出发,要始终把推进技术进步放在优先位置。提高土地产出率,就要把现代生物技术与常规技术相结合,进一步加大品种选育力度,发掘种质资源潜力,培养高产、高抗、广适的优良品种,从而实现《决定》中提出的“力争在关键领域和核心技术上实现重大突破”。应大力推进转基因工程,在这方面要下大功夫。
  第四,从我国区域差异性大的特点出发,要注重发挥不同地方的比较优势,形成优势产业带。比较优势理论讲了一个道理,就是不同地区各自生产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再进行交换,这样总的收益要比样样都自己生产要大的多,这两种不同生产方式的差额就是比较优势的收益。中国发挥比较优势的潜力巨大。以前我们长期搞小而全、大而全,不讲究区域分工,不讲究区域之间的比较优势交换,效率损失很大。随着交通条件、信息条件的改善,将来一定要推进形成优势带,形成不同地区的比较优势和比较优势交换的局面,正如《决定》指出的,要“形成优势突出和特色鲜明的产业带”。
  第五,从中国农户经营规模小的实际出发,要始终把推进农业经营方式的创新放在重要位置。依我看,可能的方向就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实现中国农业现代化的现实途径,它可以在不损害家庭承包经营的同时,又把农业的产业链条拉长,实现小农户、大群体的规模效益。还要发展社会化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体系,把它与产业化经营紧密结合起来。
  (根据作者在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农村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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