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制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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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更好地推动我国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设,对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和党内的规章制度进行梳理,从而能够为该项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持,不管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法律依据;党的规章制度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千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对于新形势下坚持党的领导和完善党的领导以及改革开放的深化进行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都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尽快全方位地建立并逐步完善我国的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笔者拟从法律依据和党内的制度支持两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一、构建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法律依据
  我国目前并没有制定《政党法》,也没有制定《新闻法》,因此,对于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范,但是,我们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规范的梳理和研究,我们不难发现:在我国的法制实践中,有一些法律规范是与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有关的,这些法律规范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
  (一)公民的权利实现和政党的义务履行要求党的信息公开①
  1.公民权利的实现要求党的信息公开
  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拥有多项权利,依法享有选举权,依法享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依法享有监督权等,而不管是选举权,还是参与权,还是监督权,要想行使都必须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要对相关的信息有所知晓和了解,否则的话,一切都无从谈起,这样,“信息权”这一在国际社会被广泛认可和接受的基本人权在我国也逐渐被认可和接受。②
  信息权,又称知情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不可或缺的基本人权,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1776年,信息权最早出现于瑞典提出的新闻“公开原则”,但是,信息权问题受到关注并发展成为当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主要的功绩应该记在美国新闻界的名下。1945年1月,美联社主编肯特·库珀在演讲中提出“信息权”概念,他批评美国政府在二战期间实施新闻控制,民众无法了解真实信息并对政府产生猜疑,主张用信息权取代宪法中关于新闻自由的规定。③1946年联合国第一次大会第59号决议宣告信息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被联合国视为神圣的所有自由权利的试金石。后来,信息权逐渐被更多的国际组织认可,不仅如此,越来越多的国家也通过立法确认信息权是一项基本人权,许多现代国家的宪法都将信息权纳入受保护的权利和自由之中。如在美国,《信息自由法》、《隐私法》、《政府阳光法案》、《联邦顾问委员会法案》、《电子信息自由法》等法律相继制定和通过,为公众信息权的保护提供了坚实有效的法制基础。除了美国,日本通过了《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法》,英国通过了《信息自由法》,瑞典、秘鲁等一些国家也制定了保护公众信息权的法律,为公众信息权的有效行使提供了保障。④
  综合学界对信息权的研究和我国的具体国情来看,不管是广义的信息权还是狭义的信息权,我国公民的信息权都包含着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所享有的要求执政党公开一定消息、信息或情报的权利与自由和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获取各类消息、信息或情报的权利与自由。信息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包括执政党在内的公共机构的义务的辩证统一,它既关注公民的权利,又强调包括执政党在内的公共机构的义务。
  既然公民有信息权,那么公民有权从包括执政党在内的公共机构那里获取信息就成为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
  2.政党义务的履行要求党的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从公民的角度来说是知情权的应有之义,从掌握信息的公共机构来说,则是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因为,公共机构掌握信息不是为它们自身而是代替公众管理,因此它们有义务将它们掌握的信息最大限度地予以公开。
  信息自由权意味着公共机构广泛地发布和散播关系着重大公共利益的文件,例如,关于公共机构如何履行其职能的运作信息,以及会影响公众的任何决定或政策的内容……⑤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的方针政策对国家、政府、企业、其他组织、公民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按照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的要求,党在制定和出台关乎民众重大利益的政策的时候,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科学的工作方法而行,这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就是要让广大民众知情,让广大党员了解情况,这样公众才能在了解和知晓的前提和基础上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做出选择,从而产生符合民意的政策。我党除了制定大政方针外,还积极地参与许多具体事务,这也要求党将相关的信息予以公开,从而有利于广大群众和党员同志们了解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对党的工作予以理解和支持,为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而共同努力。(二)当前我国法律对党的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
  1.公民有权利知晓党的信息
  虽然我国《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公民的“信息权”,但是通过对《宪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研究,我们可以肯定的说,我国公民享有“信息权”这一重要的基本权利。
  《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从这些具体的规定来看,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来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各种政治权利。不管是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社会,还是每一项公民具体权利的行使,如果不知道具体情况,不了解相关的信息,一切都无从谈起,从这个角度讲,我国的《宪法》确立了信息权制度,为我国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除了规定人民的权力和公民的上述权利之外,还依法规定了公民的监督权。《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这些规定虽然都是针对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出的具体规定,但是对于公民对执政党的监督来说,其原理也是适用的,尤其是对于我国来说,这一点是更为重要的,因为在我国,党的方针政策,党的工作人员在各个方面都会对整个国家和社会产生非常重大的影响,如果离开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就会产生许多问题,这已经被历史所证明。而公民监督权的行使,就要以知情为前提,要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要知晓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党的规定,只有这样,监督才能有据可循,监督才能科学进行。
  从以上的诸多条款可以看出,我国《宪法》既从根本上确立了公民依法享有信息权,又通过诸多条文保障了以信息权为基础的诸多基本权利,这为我国构建和完善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2.政党有义务公开党的信息
  我国宪法序言的最后一段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虽然这些法律规定并没有明文规定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有公开党的信息的义务,但是,如果我们肯定了公民享有信息权的话,那我们就不能不说信息公开是我党的一项义务,而且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义务。二、党的规章制度为构建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提供了支持
  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与时俱进,顺应时代要求和历史潮流,加强自身建设,制定和出台了越来越多的党内规章规定来规范党的活动和党员的行为,虽然这些规定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所具有的普遍的约束力,但是,这些规定对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党员的作用却是显而易见和非常重要的。在我们为构建和完善我国的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寻求制度支持时,党内的规章规定不能不说是非常重要和关键的,尤其是在我国目前没有《政党法》和《新闻法》的背景下,从党内规章规定来为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寻求制度支持的意义就更为重大。
  2009年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了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目前,关于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明确而具体的党内规章、规定还比较有限,因此,我们将重点考察和研究与该制度的一些相关规定。(一)党的正式文件明确提出了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
  目前我党并没有关于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的直接的制度性规定,但是在党的正式文件里已经明确提出了这一制度,这无疑为该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千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该决定指出:“以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渠道。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办好党报党刊和党建网站。拓宽党员意见表达渠道,建立健全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鼓励和保护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发挥党的基层组织在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方面的作用。”这样的决定为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提供了直接的依据和支持。
  (二)党的规定和决定为构建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提供的支持
  关于党务公开和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虽然我党并没有就此作出专门的规定,但是党内有不少规定和决议都涉及到党务公开,为我们建立和完善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提供了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4条规定:“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和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10条规定:“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二)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四)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五)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11条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15条规定:“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党通报。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内容和本地区的重要情况,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本地区的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33规定:“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有的应听取本地区人大、政协、人民团体的意见,有的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该决定指出“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征询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公示、听证等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还指出“牢牢把握舆论导向,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坚持党管媒体的原则,增强引导舆论的本领,掌握舆论工作的主动权。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引导新闻媒体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进一步改进报刊、广播、电视的宣传,把体现党的主张和反映人民心声统一起来,增强吸引力、感染力。重视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引导,积极开展舆论监督,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和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高度重视互联网等新型传媒对社会舆论的影响,加快建立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加强互联网宣传队伍建设,形成网上正面舆论的强势。”
  虽然说这些规定和决定并没有为我国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直接的制度依据,但是通过我们对这些规定和决定的分析和研究,我们可以看到:我党为了充分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更好地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和积极性,正在逐步推进我党的党务公开工作有序进行,并按照具体实际加以总结完善,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和决定,这显然为作为整个党务公开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的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提供了基础性的制度支持,为我国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的作用。
  注 释:
  ①此处需特别说明的是,党的信息公开并不要求党的任何信息都予以公开,党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某些信息予以保密而不予以公开.
  ②如我国先后由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些法律规范为公民行使信息权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③谢鹏程.公民的基本权利[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263.
  ④[加]托比·曼德尔.信息自由:多国法律比较(第二版修订本)[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55-183.
  ⑤[加]托比·曼德尔.信息自由:多国法律比较(第二版修订本)[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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