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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近制定出台的《行政强制法》,秉承了以往行政立法的传统和做法,既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又保护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然而,将"目的价值平衡"作为行政法的立法目的,或者将"公私利益平衡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都会带来理论上的困惑和影响到法律的解释与适用。虽然在行政法实践中的确存在着"公权力与私权利的二元紧张关系",而由此法制现实所导出的"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平衡"命题也具有宪法上的规范依据——宪法上的公私利益平衡原则,但它只是行政立法的一项原则。因为"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平衡"命题并不是一个恰当的行政法命题,而是一个宪法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