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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一种重要的担保物权,对留置权标的性质和范围的认识影响到留置权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效果。本文认为,留置权在不可转让物上也可成立,基于效益原则,在不动产上不宜成立留置权。在有价证券之外的其他证券上也可成立留置权,只是可行使权利内容不同。当债权与动产的返还义务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生时,在非债务人之物上也可成立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