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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新申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要有切实可行的开发项目,同时实行不非法集资预先公示制度。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有效期不得延长,其资质必须予以注销。三是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主管单位,以及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都应建立起涉嫌非法集资信息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