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案由:申诉人:王小兵,女,23岁,住金堂县淮口镇姜棚村11组。职业务农。被诉人:某建筑公司。申诉人王小兵于1997年7月22日向金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某建筑公司依法赔偿其夫邱家明因工死亡补助金等工亡待遇。金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于1997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二)调查核实情况:经查:申诉人王小兵生于1974年2月12日,1996年8月22日在淮口镇人民政府登记与邱家明结婚。1997年5月4日与其父肖顺礼分家。王小兵曾于1994年1月23日11时10分搭坐王友火的自行车被杜能黎的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