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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公益诉讼中,证据偏在的问题更加严重,仅依靠当事人申请文书提出命令,难以保证公共利益的维护.基于职权探知主义,人民法院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可不受约束性辩论原则的限制,有必要也有义务依职权发出文书提出命令以维护公益.但就我国现有的规范而言,文书提出命令制度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所规定,司法解释不能为法官创设权力,且职权发出提出命令具有单向性偏失,弱化了文书持有人权益的审查保障程序,易致程序正义受损.因此在适用时,应当将文书的范围限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