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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由于破产或其他不能支付货款的原因造成违约时,未受到贷款的卖方可对贷物行使其衡平法上的权利-中途停运权,以免遭失去货物的危险,鉴于我国《合同法》第308条已对中途停运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词法实践中正确适用中途停运权的有关理论,本文特以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第44条的立法条文有关系列经典判例,对中途停运权的产生背景,法律性质以及具体行使方式做较为详尽的探讨,以期对运输法律关系的完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