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济学视角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必要性分析

来源 :青年科学·教师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limb_climb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我国现行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有自主协商、卫生行政调解以及诉讼等三种,但是从法经济学的家堵上看,这三种机制在当前的条件下还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有效的市场供给和需求不足、信息不对称以及成本高、风险大等。但是,试行的第三方调解机制与法经济学在价值追求上有一定的契合,且本身具有一些克服传统解决机制不足的优势,因此有必要对这一机制进行研究。
  关键字:医疗纠纷 法经济学 第三方调解
  一、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就是说,现行的医疗纠纷主要可以通过自行协商、卫生行政调解以及民事诉讼等三条途径来寻求解决。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在医疗领域的要求越来越高,维权意识也不断增强。同时,医疗改革的深入与传统的医疗发展、医患关系及医疗纠纷的处理之间的矛盾逐渐凸显,导致了数量更多的、影响更大的医疗纠纷的出现。据卫生部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国每年发生的医疗纠纷逾百万起,平均每年每家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的数量40起左右,还时有发生"医闹"和医患冲突等恶性事件[1]。针对这种情况,现行的三种医疗纠纷解决机制虽然有其自身的优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好部分医疗纠纷,但是这三种解决机制在设计和执行上还存在一些缺陷,不能较好的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新情况、新趋势。与此同时,国内个别地区也进行了新的解决方式的尝试,即第三方调解机制,如出现了浙江宁波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山东济宁医患维权协会、北京卫生法学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天津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上海市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江苏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江西赣州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安徽芜湖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广州和谐医患关系工作室等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并且这些调解机构在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法经济学视角下传统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
  (一)医疗纠纷协商的法经济学分析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假设理性的经济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通过一种交易成本很低的方式来获得较高的收益,以达到双方成本-效益的最优,则该种方式就应当被双方当事人采用。协商不仅体现了作为理性人的意思自由,而且在条件的提出和对结果的预期上也充分体现了经济人属性。根据纠纷本身的特征可以看出,在不考虑特殊因素的情况下,协商解决纠纷所需要的时间、货币等机会成本和所付出的实际成本等相对来说是最低的。但是,在协商中由于医方在综合能力方面是优势一方,掌握较患方更多更全面的信息,就导致了双方在信息上的不对称,这就会使得医方在协商过程中处于主动地位。相比较而言,患方对于协商预期结果的消费者剩余要大于医方的消费者剩余,但不能说明患方实际得到了更多的收益,甚至会出现实际收益严重不符应得收益的情况。由于存在这种信息上的不对称,使得协商解决纠纷没有一定的市场信用,不利于协商交易的顺利完成。
  (二)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法经济学分析
  科斯认为,合法权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的运行效率产生影响[2]。权利用于市场交易首先需要厘清的问题是权利在市场条件下的供求关系。法律对于权利的明确界定是权利可交易的前提,但是仅有可供交易的权利还是不够的,还需要对如何让交换权利进行必要可行的配置说明和保障。一种权利的调整虽然在总体上可以比其他制度产生更多的产值,但是如果这种权利的调整和交易没有经过法律的确认和保障,那么最佳的权利配置以及即使是最佳配置带来的更多的产值也是永远不会实现的[3]。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在实际中的效率不高,主要原因就在于没有对其中的行政权利供求关系进行探析,既没有提供明确的权利用于交易,也没有很好地配置对权利的有效需求,以至于患方对行政权利和医方的关系认识理解有误,对纠纷解决的结果没有比较稳定的预期,使得行政调解在医疗纠纷中的有效供给和有效需求均不足,导致交易不能正常有序进行。
  (三)医疗纠纷诉讼的法经济学分析
  在没有国家、法律之前,人们获得利益或维护利益不受侵犯往往是采取暴力或战争的方式,不仅过程是不经济的,而且结果往往是两败俱伤。当国家公权力逐步发展壮大后,人们发现在权利保护上存在一定的规模经济,由此便达成了"社会契约",以保证社会的稳定有序。 民事诉讼的特征之一就是运用公权力解决平等主体的之间的纠纷,就是说诉讼是公权力对权利的一种干预和保护,主要的作用是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和活动,并力求在发生纠纷时或是纠纷后通过公权力的介入,缓解纠纷矛盾或是解决纠纷带来的利益失衡问题,保护"社会契约"的稳定。但应注意到的是,个人在利用公权力维护利益时,所需付出的成本要比私力救济高的多,同时所需承担的风险也是很大的,不仅需要承担败诉风险,还要承担因执行带来的风险。实际上,医疗纠纷诉讼虽然有公权力的介入,但是高昂的成本和很高的风险使得纠纷双方一般都消费不起,甚至不愿消费,所以在同等情况下,纠纷双方均不会选择这种解决方式。
  三、法经济学视角下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
  对效益的分析与追求正是法经济学与第三方调解的契合点。通过法经济学的分析能够更加具体的阐明第三方调解机制存在的优势,当事人的行为的动机,为完善第三方调解机制提供行之有效的方案。
  (一)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含义及意义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是指由独立于医患双方的拥有专业鉴定和调解能力的组织或个人,在不违反社会法律、道德的前提下,在充分尊重当事人自主意思的情况下,公正、客观地以协商的形式处理医疗纠纷的机制[4]。
  调解机制的介入,在医患双方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调解时双方地位对等,且能够在得到当事人认可的情况下对矛盾进行说明、提出意见等,使得和解变得可能。程序的便利性和处理的灵活性与合理性是调解的优势所在,具体体现在:一是调解程序非正式化,有利于当事人本人参与纠纷的解决,即使当事人本人行为能力较弱也不致于影响调解的结果;二是不公开的调解过程使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免于暴露;三是规范适用的常识性和广泛性使当事人易于达成一致满意的处理结果;四是调解还可以在一个受控制的安全氛围下,通过开展对话重建被破坏的相互关系。第三方调解的发展映衬了当代社会对法治的反思和理念的变化,其中追求共同体内的和谐与关系稳定,崇尚对话和协商的价值,追求效益和多元化已经成为社会生活的主流。   (二)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与法经济学的契合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揭示了经济效益的实质,他以普通法中的妨害问题为例,指出(1)在交易成本为零的假设条件下,有无赔偿责任对社会资源毫无影响的配置;(2)在有交易成本的条件下,合法权利初始的界定会对经济制度的效益运行产生影响。所以,科斯强调:在决定法律权利的赋予时要考虑整体的社会效果,要权衡利弊,以较小的损失换取较多的收入[5]。波斯纳在其著作《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对法律的分析更加全面的分析了效率在法律中概念。他指出:效益意味着"资源达到价值的最大值的实现",这是衡量一切法律和公共政策是否适当的根本标准和规范。由于要满足"帕累托最优"的效率存在着极为苛刻的条件,波斯纳则采用了相对比对宽松的卡尔多一希克斯效率,即只要交易产生的总收益不小于给第三方造成的总损失,则这种交易是有效率的。这种分析表明,权利的自由交换式实现效率的最佳途径,在通过资源交易来配置资源、从而抑制成本过高的交易情况,法律就可以通过模仿市场的方式来给其定价,从而促成价值最大化的交易实现。效率的概念有利于我们从另一个角度去分析法律制度与规则是否合理的问题[6]。法经济学研究分析的重点在于效益,而第三方调解的价值取向也在于效益,即在尽量减少当事人和社会成本的前提下,公正、客观地处理医疗纠纷,使得双方当事人都能在发生纠纷损害的情况下最大程度地弥补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节约社会成本。在第三方调解医疗纠纷的过程中,医患双方获得了相比于其他解决机制而言更多的经济利益、个人尊严利益、时间利益、关系维持利益等。虽可能会产生一些必要的交易成本,但当交易产生的收益足以补偿交易导致的损失,即应被认为是有效率的。
  (三)法经济学视角下第三方调解的优势
  1、第三方调解机制更能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第三方调解机制可以减少纠纷当事人的经济和非经济成本。第三方调解的成本可以总结为以下三个:法律成本、经济成本和非经济成本。法律成本即是国家对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法律制度保障,国家通过法律条文限定第三方调解的适用范围、调解机构的组建、调解结果的效力以及执行保障。当然,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法律法规,现有的调解都是依托《人民调解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地方政府卫生部门出台的文件进行。调节的经济成本是比较低的,相对弱势的患方基本无需支付调解费用,因为调解是由中立的第三方在进行,双方当事人都无需再聘请律师,也无需支付专家证人等费用,更不用支付高昂的诉讼费用,因为根据当前试行的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实际情况来看,基本上都建立了医学和法学专家库,调解时可以随机抽取专家。第三方调解的非经济成本较诉讼也小得多,在时间成本上,当事人可以省去诉讼的很多程序,一般调解的时间跨度都能控制在一个月以内。所以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更能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
  2、第三方调解机制更符合市场条件
  一方面,第三方调解是在法律、社会道德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这就要求调解所涉及的对象和相关结果预期要合情合理,并在特定情况下要合法,保证了执行调解的效率。同时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意思,不对当事双方及任何单独一方的自主意思进行干预、诱导等,使得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利益交易中始终是独立的理性经济人,自主权衡交易的成本和预期收益,以及交易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另一方面,第三方调解是在独立组织和个人的介入和干预下进行的,因此保障调解结果的公正客观,从一定意义上说,这是社会对纠纷价值的一种客观评价,能够提高调解结果的被接受程度。同时,调解的正常运作有专业鉴定和调解能力的保障,具有一定的社会公信力,保证了纠纷利益交易中的信息对称,避免了出现交易一方利用各种非正当手段和优势获得更多或刻意隐瞒相关重要有效信息而对另一方或是社会不利的现象,将交易完全置于市场中,由市场给出基本的价值评价。
  参考文献:
  [1]叶洲.中日友好医院院长:医生患者需相互尊重[N].京华时报 .
  [2]科斯.社会成本问题[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20.
  [3]曲正涛.法经济学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81.
  [4]陆华、王珩、李念念.浅析医疗纠纷的第三方调解机制[J].安徽医学.2011(11).
  [5]曲振涛.法经济学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117.
  [6]周晓唯.ADR 一个法经济学视角的探析[N].南开学报,2007(4).
  作者简介:牟祥,男,(1987--),汉族,四川成都人,贵州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徐晓记,男,(1988--),汉族,安徽芜湖人,贵州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
其他文献
【文章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逐步完善,国家电力行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它作为国家基础建设的重要项目,是社会各行各业赖以生存的基础,其受到的关注度自然较为广泛。工会是电力企业内部建设的重要部门之一,它具有深化服务、统筹发展的积极作用,对企业员工思想素质的提升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但是近年来为了顺应时代潮流,电力企业过于将眼光集中在经济效益的获得上,忽略了工会服务职能
本文通过对荣华二采区10
以著名心理学家Tupes提出的大五人格理论为依据,首先构建高职生英语学习绩效与人格特质关联性模型,将影响高职生英语学习绩效的人格特质因子分为开放型人格、责任型人格、宜
摘 要:为适应信息化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很多院校开设了《Visual Basic程序设计》(简称VB),作为面向非计算机专业的一门公共基础课。该课程在培养学生基础编程水平与能力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教学总结发现,对于学生来讲,VB知识结构较为抽象,内容繁多,掌握起来存在许多问题。对于教师来说,想获得良好教学效果的难度较大。本文针对非计算机专业VB课程教学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从课程本身特点出发,
本文通过对荣华二采区10
当下,“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作为职业院校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已经进入了新时代.职业院校要树立产业主导思维,及时建立符合中国创造、中国制造背景下的职业教育.在产教融合的
课堂教学作为教学的一种基本形式,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都是学校教学的主阵地,数学教学的目标必须在课堂中完成。因此,在课堂教学中应依据新的数学课程标准的编排有目的地引导
本文通过对荣华二采区10
期刊
本文通过对荣华二采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