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西传统法律文化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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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文化有多种含义,一般认为,法律文化是指以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为基础,国家政权所创建设立的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及理论学说的复合有机体。由于历史背景和社会发展不同,造成了中西方在政治、经济和文化各个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所以,中西方的法律文化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
  一、“法自然”与“自然法”中西不同的法理观念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法理观念是“法自然”,也就是效法自然,以自然固有的规律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基本法则。其基本内容有两方面:
  首先,天人合一。中国古代天人合一的思想传统,有一个逐渐演化的过程。作为一种思想观念,“天人合一”远在先秦时期就已产生。它认为人就是自然的一部分,与大自然浑然一体,根本不存在物我之分,自然与我之分,人与自然不能割裂,也不是对立的,而是和谐统一的。人生活在天的秩序之中,天的“法则”就是人的法则,人没有理由,也没有必要自立法律。
  其次,“伦理”即“自然”。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自然的本质不是理性或自然理性,而是伦理,即以血缘为纽带形成的宗法伦理。伦理就是人的本质或理性,就是人的自然。中国人法自然,就是效法自然中所体现的伦理,所谓法自然就是“法伦理”,准确地说是家庭伦理。
  西方法律文化的法理观念是“自然法”,它有两大核心内容自始至终贯穿其中:
  其一,与中国文化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不同,西方文化强调人要征服自然、改造自然,才能求得生存和发展;与中国文化认为人从属于自然不同,西方文化则认为人是独立于自然而存在的。早在古希腊时代,苏格拉底就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可见,西方文化在源头上就已将人从自然中独立出来。
  其次,中国传统文化认为伦理或家庭伦理是自然,而西方文化认为理性才是自然。所谓理性是指对事物的分析、推理和判断,是相对于感性的概念。中国法律文化的家庭伦理化,其实是感性文化,并非事物的本质或自然,而西方文化关于事物的理性认识才是自然。所以,理性的法律西方又叫自然法。
  从中西法律文化在法理观念上的差异,可以看出:第一,中国法律文化认为“人是天的附属”,西方法律文化认为人与自然相互独立。第二,西方法律文化认为人是法的主体,因而尊重作为主体的人的精神而中国法律文化则把人作为法的客体,不可能真正产生对人的尊重。
  二、“权利”与“义务”:中西不同的法本位
  权利和义务,作为人们行为的法律模式,是法的核心,是法学的中心范疇。法学的许多重大理论探索几乎都是围绕着权利和义务展开的,政治、社会、道德、经济等哲学在研究自身的问题时也离不开权利和义务界线,而且越是接近现代,越是与今天近距离,越是走向未来,权利义务问题越显得重要和突出。法律生活中的全部问题都可归结于权利和义务。
  首先,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一个标准之所以被称为法律规范,就在于它授予人们一定权利,告诉人们如何的主张和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指示人们如何的行为是应当的、必须的或禁止的、在一定条件下会由国家权力强制履行或予以取缔。
  其次,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运行和操作的全过程。法的运行以立法为起点,以执法、守法、司法、法制监督为主要环节。任何国家的立法,都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的立法机关,根据本阶级的根本利益、实际的阶级力量对比以及民族文化传统等条件,确定人们的权利义务,并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过程。
  第三,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权利和义务是法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方式,正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宣告与落实,统治阶级把自己的价值取向和价值选择变为国家和法的价值取向和选择,并借助于国家权威和法律程序而实现。权利与义务,反映着法的价值的变化。通过分析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中权利和义务的结构,可以透视不同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和价值序列。
  中国古人的经济基础是“靠天吃饭”,但“天”是遥远的,是“看得见摸不着的,是可望不可及的”。所以,“天”在中国人的头脑中是抽象的、神秘的。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天”和“天子”,只有它们才有资格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而臣、民只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三、“司法与立法、行政合一”与“司法独立”:中西不同的执法模式
  在原始社会,没有诉讼与审判制度,当然也没有诉讼与审判活动。氏族内部的纠纷由当事人自行解决,部落之间的纠纷则往往诉诸武力,以战争来解决。而法律的出现和法律对社会关系和行为的调控,意味着当事人的“私力救济”被限制和“公力救济”的出现,否则,任由当事人对侵犯权利的行为自行处置,便难以在利益冲突普遍化的状态下保护必要的秩序。这就要求由一个特定的机构来行使审判权,并通过一定的诉讼程序来处理纠纷。雅典“宪法”与雅典民主政治紧密相连,是经历了多次激烈的政治斗争,通过一系列立法改革,逐步形成的。这些旨在推进民主政治的立法相当于以后的根本法,所以赢得了雅典“宪法”的称号。雅典“宪法”以民主制为其核心内容,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和阶级根源。从雅典“宪法”的形成过程看,国家政权组成的形式,逐渐集中于民众大会及后来的五百人议会,执政官。这就是西方法律文化“三权分立”实践的雏形。
  相比于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政权组成,中国传统的政权模式是立法、行政、司法三者合一的,即“三权”都集于皇帝一人之手。虽然从表面上看,中国历史上历代王朝都设有不同的中央和地方司法机构,其实都只是辅助皇帝从事执法的部门,真正的执法权力还是由皇帝掌握。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出现的这种原始的权力模式,是由于在中国历史上始终没有出现过像古雅典那样的阶级结构。早在夏、商时代,中国古人就已开始了小农经济,而这种经济形态形成的势力,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皇帝的经济实力相比,确实是也太相形见绌了,这就是中国立法、行政、司法三者合一怪现象的社会根源。   四、“人治”与“法治”:法的精神不同
  法的精神最本质的表现为人治与法治。人治是对“为政在人”和“贤人政治”这种理想的治国理念的概括,人治的前提是社会上存在着为政治所需的德行兼备的贤者,其在理论上是虚幻的,是对现实统治的美化。统治者的统治行为具有随意性,因此,人治必然会向独裁暴政转化。中国数千年的人治统治形成了深厚的人治传统和官本位的特权等级观念。法治来源于西方的法律文化,亚里士多德曾给“法治”下过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法治的基础是民主政治,并且与宪政有密切的联系,没有宪政就没有法治。法治是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目的的,法律高于当权者的个人意志。
  对于传统中国法的人治精神,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理解分析。首先,从立法权方面进行分析,中国自古是皇权至上,没有独立于皇权之外的立法权,所制定出来的法律反映的是皇帝及其所代表的统治集团的意志。另外,从司法权和行政权进行分析。在中国没有独立的司法权,司法与行政是合一的,皇权就是最高的行政权。从皇权与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间的关系体现出了传统中国法的人治精神。传统中国并没有分权,皇权控制着立法、司法及行政,所有的法律制度都体现着皇权的意志。在封建君主专制的制度之下,随着中央集权的不断强化,传统中国人治的趋势也随之加强,君主具有至高无上的统治国家的权利,这种权利超越了一切法律。
  西方法的传统精神是法治,法治的重要标志是一切国家机关都要服从于法律,受法律的制约。无论权力的行使者是谁,在没有控制的情况下,权力都是具有破坏性的,通过对权力本质的这种认识,西方的法治精神就应运而生了。在专制的社会中,如果没有限制权力,人权会遭到践踏,想要维护人权,就必须改革当前的权力结构,废除专制的方法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由此所引出的法律制度或者说治理模式就是法治。
  西方法律思想发展史中最著名的改革权力结构的方案就是“三权分立”,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三权分立,这种方案有利于保障人权,实现法治。西方法治的实践有君主立宪制和民主共和制两种法治模式,在这两种法治模式中主要贯彻着以下三个原则:第一,人权神圣原则。西方法治国家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都规定了对人权的保护,人权是神圣的,不可侵犯的。第二,法律至上原则。这是法治的最基本的原则,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存在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第三,分权与制衡原则。分权制衡的体制是实现法治的基本保障,没有分权与制衡就没有民主法治。西方法治的物质基础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法治社会的文化基础是产生于商品經济的社会契约观念、自由平等观念、主体意识及权利意识等。法治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促进了西方社会的现代化。
  五、对我国法律的借鉴意义
  随着文化全球化的发展,中西方的法律文化也在不断的发生交流和碰撞。二十世纪以来,中国移植了大量的西方法律文化,在移植的过程中产生了很多冲突,为了解决这些冲突,就要对中西方的法律文化进行分析研究,了解它们之间存在的差异。我们在移植西方的法律文化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我国的本土因素,在处理外来的法律文化和传统的法律文化之间的关系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在法律的基本原则方面,必须做到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促进社会的民主、自由和平等。其次,在借鉴西方法律文化及制度的同时,要注意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性,尽量做到将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结合起来。通过比较分析,找到更适合中国法律发展的框架,吸收借鉴西方法律文化中的经验和制度,根据中国法律自身的特点,进行法律改革,构建适应社会发展的现代化法律文化,推动社会的发展进步。
  参考文献:
  [1]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2]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3]范忠信.《中西法律文化的暗合与差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美]亨利·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等译,三联书店,1990年版。
  作者简介:
  卫宁(1988.08.04~)男,汉族,山西运城人,硕士,陕西师范大学,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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