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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在高检院和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落实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抓住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这个重点,强化法律监督,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加大了办案工作力度,加强了机构队伍建设、能力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扭转了反渎职侵权工作徘徊被动的局面,办案数量平稳发展,办案质量逐步上升,侦查工作水平和效率明显提高。至今年5月,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专项工作所列重点案件3336件3798人,分别占同期立案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总数的64%、总人数的60.2%。经过近一年的工作,我深深地感到,正确的反渎职侵权执法观建立,是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进展顺利的保障,是反渎职侵权工作向更好的方向发展的基石,是今后一个时期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反渎职侵权执法观的主要内容
反渎职侵权执法观,就是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统领,把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充分结合起来,使反渎职侵权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发展服务。反渎职侵权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搞得好会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把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有利于规范整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为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目标。因此,在严厉惩治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的同时,要严格执行党的刑事政策,对勇于改革创新的,要给予保护。通过实践,我认为,反渎职侵权执法观主要包括以下十五条:
1、对直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阻碍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和给国家、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渎职犯罪要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坚决依法惩治,要集中精力查办大案要案,重点查办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委和政府关注的、新闻媒体曝光的和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
2、对为各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分子充当保护伞的渎职犯罪,要依法从严查办;
3、对给个体民营企业、外商独资合资企业等非国有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案件,要认真依法查办,平等地保护各类市场主体;
4、对在改革开放、招商引资、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者失败,要慎重对待,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只要是从有利于发展出发,总体上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没有徇私舞弊、中饱私囊,没有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不要轻易立案;
5、对濒临倒闭、破产的企业,国有资产的核算要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资产的现有价值,资产评估要委托有法律授权的中介组织进行;
6、对项目、工程、工作正在进行过程中必须由犯罪嫌疑人继续完成的,视情况可以缓拘、缓捕,必须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要报告党委或商有关部门做好接续工作;
7、对一般过失犯罪,或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的,只要不妨碍案件的查办,可以不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情节轻微、后果不特别严重,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对涉案人员较多或多人犯罪的窝案,要分别情况,区别对待,重点惩处主犯和要犯,对从犯和犯罪较轻的依法从宽处理;
9、对因受人胁迫、命令、指使而犯罪的,重点从严查办胁迫、命令、指使者,被胁迫、命令、指使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理;
10、对已经开始造成实际损失的犯罪案件,在及时立案查办的同时,要报告党委政府采取必要措施,尽可能地减少损失和防止损失扩大;
11、对发生在某一相关领域、行业、部门的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办,要加强与该主管领导部门的协调,取得理解和支持;
12、对涉及招商引资、企业改制及在建工程等方面的案件,在查处中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和消除负面影响;
13、对利用刑事司法权进行不正当或恶意竞争,打压竞争对手,遏制对方发展,逃避债务责任的行为,要高度警惕,严密核实,严防刑事司法权被利用,构成犯罪的,要按管辖依法处理;
14、对经过审查、调查、侦查表明是被错告、诬告的,要给予澄清,还无辜者以清白;
15、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一时难以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报告,坚持把依法严厉惩治渎职犯罪与保护、支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有机统一起来,维护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建立正确反渎职侵权执法观的重要意义
(一)建立正确的执法观是检察机关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服务第一要务的具体体现。今年是制订和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关键的一年。如何按照全会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检察工作,是亟待思考和实践的重大课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就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立足检察职能,就要抓住当前影响发展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违法犯罪问题,加大法律监督的力度。检察机关开展的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适逢其时,找到了保障“十一五”规划具体实施的契合点。要充分认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渎职犯罪对经济社会发展干扰和侵害的严重性。仅从专项工作中查办的3336起此类案件看,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高达41.4亿元,不仅如此,它造成的市场经济秩序紊乱、无序、乏信、不公的严重后果是无法用数字来计算的。必须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严厉惩治和遏制此类违法犯罪的发生发展。因此,必须按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提高认识,调整思路,加大力度,深入推进专项工作。
(二)建立正确的执法观是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人民群众生活在当今社会,与市场经济秩序息息相关,要求有一个通达顺畅、法治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渎职违法犯罪所造成的后果不单是破坏和阻碍经济社会发展,它还破坏社会公平与正义,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现实生活,侵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现实利益。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视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人民群众对干部队伍要求不单单是为政清廉,更要勤政为民,恪尽职守,依法行政,不允许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侵害他们的利益。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切实抓好专项工作。
(三)建立正确执法观是检察机关落实依法治国、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维护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职责所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是执政党建设的目标之一,提高党领导发展的能力,主要是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维护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责任和义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失职,超越和滥用职权,是对政府职能和正常工作秩序的严重亵渎和侵害。对这些违法犯罪的查处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能,这个职能作用发挥的好与坏,是衡量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强与弱的一个重要尺度。要在专项工作中,通过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渎职犯罪来体现和发挥检察机关的这一职能。
(四)建立正确执法观是提升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水平的抓手。正在开展的专项工作,使反渎职侵权工作更加贴近各级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更加直接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得到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群众更大的关注,把反渎职侵权工作提升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上;专项工作把反渎职侵权工作融入了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战场,使其进入了一个更加广阔的领域,有了一个大有可为、大有作为的发展空间;专项工作还可以不断探索渎职侵权犯罪新的特点规律,积累新的经验,提升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因此,必须把深入推进专项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摆布工作时,抓住这个重点,下大力气抓,抓得具体、实在、见效。专项工作要作为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更要作为反渎职侵权的主要工作,集中抓,全力抓,抓住不放,一抓到底。
三、坚持正确执法观,把握住专项工作的方向和政策
(一)坚持把为发展服务作为开展专项工作的目标和方向。发展是硬道理,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为发展服务是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开展专项工作一定要把服从服务于发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无论是把握专项工作总体方向,还是在查办每一起案件中,都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用专项工作和办案成果促进和保障发展。要围绕国家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崛起,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等战略部署,结合专项工作提出实施服务的意见和措施。要深入了解一个省、一个地方、一个县的中心工作是什么?经济发展的重点有哪些?妨碍和制约发展的问题在哪里?找到专项工作的重点方位。要注意多向党委、人大、政府报告和通报工作情况,更多地争取领导、监督和支持。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互相理解、互相配合,最终达到规范和整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共同目的。
(二)坚持以办案为中心,通过办案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检察机关为经济社会发展和规范整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服务,就是要查办案件,这是职责所在。专项工作开展的效果好不好,作用大不大,最终体现在是否查处了一批案件,是否清除了一批干扰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现在有些地方出现了人为控制办案数量的现象,这是不实事求是的,是不允许的。从当前的情况看,查办案件的工作与实际发案情况的差距还是很大的。检察机关应该加大办案力度,更好地用办案成果为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当前开展专项工作有这么好的形势,人为控制办案数量,有案不办,将失去开创反渎职侵权工作新局面的大好机遇。因此,不能人为控制办案数量,要实事求是地查办案件。
(三)坚持惩治和预防相结合,形成对渎职侵权违法犯罪的教育、建议、纠正、查处“四位一体”的法律监督体系。开展专项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的发生。要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要求,结合办案开展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积极探索建立教育、建议、纠正、查处并重的法律监督体系。采取以案说法、警示教育等形式,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认真分析犯罪的特点规律及成因,研究治理和预防对策。抓住此类案件比较严重的地区和部门,有针对性地发出情况通报或检察建议,促其整改。对尚未达到犯罪的,或者尚未发生最终严重后果的,要及时警示,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防止犯罪发生、发展,尽可能地减少、补救、追回损失。
(四)注重办案效果,最大限度地发挥专项工作在完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要把查办案件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是检察机关所一贯强调的,即:查办案件不只是要把犯罪分子送上法庭,更重要的是挽回由于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的损失减到最小程度,这才能说明我们的案件办得圆满、成功。渎职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不能只证明了损失的结果,追究了犯罪就完事大吉,要以最大的努力尽可能地挽回损失,立案后挽回的经济损失不影响对犯罪的认定。追回经济损失要依法进行,防止因地方保护和受部门利益驱动而超越职权追款讨债。异地追回损失的,要加强协调、配合,对有争议的,上级检察机关要进行协调,妥善处理。
四、落实正确的执法观,不断采取新举措来推动反渎职侵权工作
(一)不间断地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提升专项工作的宣传效果。宣传工作要有针对性、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要经常性地把专项工作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以及对策、建议,向党委、人大、政府作专题报告和情况反映,让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时常能够了解专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加强对专项工作的领导和支持;要向有关部门适时通报情况,交换意见,主动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要加强与主管宣传的部门和新闻媒体的联系,采取多种形式加大社会宣传。要注意对媒体已曝光案件的查处情况的报道,使检察机关的行动与社会形成互动,让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及时了解专项工作的具体效果,增强信心,进一步支持检察机关的专项工作。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让正面宣传的内容占领各种宣传阵地,以更好地引导社会和群众。
(二)建立完善收集、发现和管理案件线索的有效机制。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累了很多主动出击,发现线索的经验和方法,要总结坚持,继续探索。要增强情报信息观念,尽快探索建立门类齐全、内容准确、检索便利的反渎职侵权信息情报数据库,形成有效的发现移送案件线索工作机制,增强发现犯罪、揭露犯罪的能力。要加强对线索的管理,坚持线索备案管理制度,基层检察院所有线索都要报到分州市院,重特大案件线索要层报省级院直至高检院。上级检察院直接收到的案件线索,要与基层院上报备案的线索进行核对。对故意瞒案不报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经过初步审查按管辖应转出的,要进行复审,不能轻易一转了之。有条件的检察院,要加强案件线索信息网络化建设,通过局域网科学管理。分州市院对备案线索要及时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三)加强业务指导。要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专项工作和办案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解决专项工作中遇到的司法实践问题。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地方,要派出督查组帮助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要把业务指导与督办工作结合起来,对挂牌督办的案件要件件落实责任人,落实时间表,定期督促检查办理情况;对有影响有震动的大案要案,要及时派员进行具体指导和督办;对久拖不立、久查不结的案件要派出办案组直接指导和帮助;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下级院查办有困难的案件,上级院要直接立案查办,或指定异地查办。
(四)加强侦查能力建设。侦查水平不高是制约专项工作向纵深推进的一个突出问题。要转变侦查观念,强化侦查意识,把侦查谋略贯穿整个案件查办活动的始终,针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的特点规律,提高技战术水平。第一,要熟悉掌握相关国家机关特别是负有管理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职能部门的机构、职责、人员等基本情况和法律法规、内部制度、职能运作、工作流程,以及渎职犯罪的行为特征、基本规律、易发环节,找到查办案件的突破口和侦查思路。第二,提高自行发现和突破案件的能力。要主动出击,深入到有关领域和行业,从一些市场管理混乱,出现的不正当、不正常的现象背后挖掘线索,也要从这些表象出发,顺藤摸瓜,发现犯罪、查处犯罪;要深入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通过查办案件总结侦查经验,掌握特点规律,寻找易发环节,拓宽侦查视野。第三,坚持以证据为核心,提高收集、固定和组合使用证据的能力。要把侦查的重心放在获取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证明因果关系的关节点上,使犯罪行为和结果的证明材料环环相扣,清晰简明;要按照高检院的部署,积极推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第四,慎用强制措施。对于犯罪嫌疑人,只要其配合侦查,没有毁证、串供、逃跑、自杀等可能的,就可以不采取强制措施。因为渎职犯罪大都是轻刑犯罪,强制措施不但要少用,而且要根据侦查进展情况及时变更,尽量减少侦查环节的羁押时间。
(五)积极争取各级领导对专项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深入推进专项工作也好,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也好,开创反渎职侵权工作新局面也好,都需要加强领导,这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可靠保障。首先,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对专项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开展专项工作就是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离开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政府的支持,就可能找不到方向,无从下手,就可能与中心工作以及党委、政府的具体部署合不上拍,影响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各级检察机关都要不断增强党的观念和政治意识、全局意识,自觉地把专项工作置于党委的直接领导之下。对专项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重大事项、重大案件和办案中难以排解的阻力,要及时向党委、人大、政府报告,争取领导、监督和支持。
各级检察院党组要加强对专项工作的领导,要把深入推进专项工作切实作为重点工作摆上日程,从工作思路、宏观把握到具体摆布,从形势分析、工作推进到重点案件,要经常研究分析,解决工作进展中遇到的问题。一把手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不光要宏观领导,还要对有影响有震动的大案要案进行具体领导,特别要注意为查办案件协调内外,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主管检察长要直接组织,直接部署,直接落实。还要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做到步调一致,检令畅通。上级检察机关要关心下级检察机关的工作,深入基层进行面对面的指导,帮助下级院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支持他们依法履行职责,把专项工作的各项部署真正落实到基层。
(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中国城市经济》杂志副理事长)
一、反渎职侵权执法观的主要内容
反渎职侵权执法观,就是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统领,把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充分结合起来,使反渎职侵权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发展服务。反渎职侵权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搞得好会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把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有利于规范整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为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目标。因此,在严厉惩治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的同时,要严格执行党的刑事政策,对勇于改革创新的,要给予保护。通过实践,我认为,反渎职侵权执法观主要包括以下十五条:
1、对直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阻碍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和给国家、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渎职犯罪要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坚决依法惩治,要集中精力查办大案要案,重点查办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委和政府关注的、新闻媒体曝光的和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
2、对为各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分子充当保护伞的渎职犯罪,要依法从严查办;
3、对给个体民营企业、外商独资合资企业等非国有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案件,要认真依法查办,平等地保护各类市场主体;
4、对在改革开放、招商引资、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者失败,要慎重对待,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只要是从有利于发展出发,总体上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没有徇私舞弊、中饱私囊,没有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不要轻易立案;
5、对濒临倒闭、破产的企业,国有资产的核算要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资产的现有价值,资产评估要委托有法律授权的中介组织进行;
6、对项目、工程、工作正在进行过程中必须由犯罪嫌疑人继续完成的,视情况可以缓拘、缓捕,必须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要报告党委或商有关部门做好接续工作;
7、对一般过失犯罪,或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的,只要不妨碍案件的查办,可以不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情节轻微、后果不特别严重,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对涉案人员较多或多人犯罪的窝案,要分别情况,区别对待,重点惩处主犯和要犯,对从犯和犯罪较轻的依法从宽处理;
9、对因受人胁迫、命令、指使而犯罪的,重点从严查办胁迫、命令、指使者,被胁迫、命令、指使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理;
10、对已经开始造成实际损失的犯罪案件,在及时立案查办的同时,要报告党委政府采取必要措施,尽可能地减少损失和防止损失扩大;
11、对发生在某一相关领域、行业、部门的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办,要加强与该主管领导部门的协调,取得理解和支持;
12、对涉及招商引资、企业改制及在建工程等方面的案件,在查处中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和消除负面影响;
13、对利用刑事司法权进行不正当或恶意竞争,打压竞争对手,遏制对方发展,逃避债务责任的行为,要高度警惕,严密核实,严防刑事司法权被利用,构成犯罪的,要按管辖依法处理;
14、对经过审查、调查、侦查表明是被错告、诬告的,要给予澄清,还无辜者以清白;
15、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一时难以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报告,坚持把依法严厉惩治渎职犯罪与保护、支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有机统一起来,维护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建立正确反渎职侵权执法观的重要意义
(一)建立正确的执法观是检察机关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服务第一要务的具体体现。今年是制订和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关键的一年。如何按照全会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检察工作,是亟待思考和实践的重大课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就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立足检察职能,就要抓住当前影响发展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违法犯罪问题,加大法律监督的力度。检察机关开展的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适逢其时,找到了保障“十一五”规划具体实施的契合点。要充分认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渎职犯罪对经济社会发展干扰和侵害的严重性。仅从专项工作中查办的3336起此类案件看,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高达41.4亿元,不仅如此,它造成的市场经济秩序紊乱、无序、乏信、不公的严重后果是无法用数字来计算的。必须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严厉惩治和遏制此类违法犯罪的发生发展。因此,必须按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提高认识,调整思路,加大力度,深入推进专项工作。
(二)建立正确的执法观是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人民群众生活在当今社会,与市场经济秩序息息相关,要求有一个通达顺畅、法治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渎职违法犯罪所造成的后果不单是破坏和阻碍经济社会发展,它还破坏社会公平与正义,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现实生活,侵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现实利益。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视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人民群众对干部队伍要求不单单是为政清廉,更要勤政为民,恪尽职守,依法行政,不允许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侵害他们的利益。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切实抓好专项工作。
(三)建立正确执法观是检察机关落实依法治国、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维护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职责所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是执政党建设的目标之一,提高党领导发展的能力,主要是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维护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责任和义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失职,超越和滥用职权,是对政府职能和正常工作秩序的严重亵渎和侵害。对这些违法犯罪的查处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能,这个职能作用发挥的好与坏,是衡量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强与弱的一个重要尺度。要在专项工作中,通过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渎职犯罪来体现和发挥检察机关的这一职能。
(四)建立正确执法观是提升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水平的抓手。正在开展的专项工作,使反渎职侵权工作更加贴近各级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更加直接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得到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群众更大的关注,把反渎职侵权工作提升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上;专项工作把反渎职侵权工作融入了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战场,使其进入了一个更加广阔的领域,有了一个大有可为、大有作为的发展空间;专项工作还可以不断探索渎职侵权犯罪新的特点规律,积累新的经验,提升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因此,必须把深入推进专项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摆布工作时,抓住这个重点,下大力气抓,抓得具体、实在、见效。专项工作要作为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更要作为反渎职侵权的主要工作,集中抓,全力抓,抓住不放,一抓到底。
三、坚持正确执法观,把握住专项工作的方向和政策
(一)坚持把为发展服务作为开展专项工作的目标和方向。发展是硬道理,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为发展服务是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开展专项工作一定要把服从服务于发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无论是把握专项工作总体方向,还是在查办每一起案件中,都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用专项工作和办案成果促进和保障发展。要围绕国家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崛起,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等战略部署,结合专项工作提出实施服务的意见和措施。要深入了解一个省、一个地方、一个县的中心工作是什么?经济发展的重点有哪些?妨碍和制约发展的问题在哪里?找到专项工作的重点方位。要注意多向党委、人大、政府报告和通报工作情况,更多地争取领导、监督和支持。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互相理解、互相配合,最终达到规范和整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共同目的。
(二)坚持以办案为中心,通过办案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检察机关为经济社会发展和规范整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服务,就是要查办案件,这是职责所在。专项工作开展的效果好不好,作用大不大,最终体现在是否查处了一批案件,是否清除了一批干扰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现在有些地方出现了人为控制办案数量的现象,这是不实事求是的,是不允许的。从当前的情况看,查办案件的工作与实际发案情况的差距还是很大的。检察机关应该加大办案力度,更好地用办案成果为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当前开展专项工作有这么好的形势,人为控制办案数量,有案不办,将失去开创反渎职侵权工作新局面的大好机遇。因此,不能人为控制办案数量,要实事求是地查办案件。
(三)坚持惩治和预防相结合,形成对渎职侵权违法犯罪的教育、建议、纠正、查处“四位一体”的法律监督体系。开展专项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的发生。要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要求,结合办案开展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积极探索建立教育、建议、纠正、查处并重的法律监督体系。采取以案说法、警示教育等形式,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认真分析犯罪的特点规律及成因,研究治理和预防对策。抓住此类案件比较严重的地区和部门,有针对性地发出情况通报或检察建议,促其整改。对尚未达到犯罪的,或者尚未发生最终严重后果的,要及时警示,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防止犯罪发生、发展,尽可能地减少、补救、追回损失。
(四)注重办案效果,最大限度地发挥专项工作在完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要把查办案件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是检察机关所一贯强调的,即:查办案件不只是要把犯罪分子送上法庭,更重要的是挽回由于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的损失减到最小程度,这才能说明我们的案件办得圆满、成功。渎职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不能只证明了损失的结果,追究了犯罪就完事大吉,要以最大的努力尽可能地挽回损失,立案后挽回的经济损失不影响对犯罪的认定。追回经济损失要依法进行,防止因地方保护和受部门利益驱动而超越职权追款讨债。异地追回损失的,要加强协调、配合,对有争议的,上级检察机关要进行协调,妥善处理。
四、落实正确的执法观,不断采取新举措来推动反渎职侵权工作
(一)不间断地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提升专项工作的宣传效果。宣传工作要有针对性、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要经常性地把专项工作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以及对策、建议,向党委、人大、政府作专题报告和情况反映,让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时常能够了解专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加强对专项工作的领导和支持;要向有关部门适时通报情况,交换意见,主动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要加强与主管宣传的部门和新闻媒体的联系,采取多种形式加大社会宣传。要注意对媒体已曝光案件的查处情况的报道,使检察机关的行动与社会形成互动,让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及时了解专项工作的具体效果,增强信心,进一步支持检察机关的专项工作。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让正面宣传的内容占领各种宣传阵地,以更好地引导社会和群众。
(二)建立完善收集、发现和管理案件线索的有效机制。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累了很多主动出击,发现线索的经验和方法,要总结坚持,继续探索。要增强情报信息观念,尽快探索建立门类齐全、内容准确、检索便利的反渎职侵权信息情报数据库,形成有效的发现移送案件线索工作机制,增强发现犯罪、揭露犯罪的能力。要加强对线索的管理,坚持线索备案管理制度,基层检察院所有线索都要报到分州市院,重特大案件线索要层报省级院直至高检院。上级检察院直接收到的案件线索,要与基层院上报备案的线索进行核对。对故意瞒案不报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经过初步审查按管辖应转出的,要进行复审,不能轻易一转了之。有条件的检察院,要加强案件线索信息网络化建设,通过局域网科学管理。分州市院对备案线索要及时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三)加强业务指导。要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专项工作和办案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解决专项工作中遇到的司法实践问题。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地方,要派出督查组帮助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要把业务指导与督办工作结合起来,对挂牌督办的案件要件件落实责任人,落实时间表,定期督促检查办理情况;对有影响有震动的大案要案,要及时派员进行具体指导和督办;对久拖不立、久查不结的案件要派出办案组直接指导和帮助;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下级院查办有困难的案件,上级院要直接立案查办,或指定异地查办。
(四)加强侦查能力建设。侦查水平不高是制约专项工作向纵深推进的一个突出问题。要转变侦查观念,强化侦查意识,把侦查谋略贯穿整个案件查办活动的始终,针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的特点规律,提高技战术水平。第一,要熟悉掌握相关国家机关特别是负有管理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职能部门的机构、职责、人员等基本情况和法律法规、内部制度、职能运作、工作流程,以及渎职犯罪的行为特征、基本规律、易发环节,找到查办案件的突破口和侦查思路。第二,提高自行发现和突破案件的能力。要主动出击,深入到有关领域和行业,从一些市场管理混乱,出现的不正当、不正常的现象背后挖掘线索,也要从这些表象出发,顺藤摸瓜,发现犯罪、查处犯罪;要深入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通过查办案件总结侦查经验,掌握特点规律,寻找易发环节,拓宽侦查视野。第三,坚持以证据为核心,提高收集、固定和组合使用证据的能力。要把侦查的重心放在获取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证明因果关系的关节点上,使犯罪行为和结果的证明材料环环相扣,清晰简明;要按照高检院的部署,积极推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第四,慎用强制措施。对于犯罪嫌疑人,只要其配合侦查,没有毁证、串供、逃跑、自杀等可能的,就可以不采取强制措施。因为渎职犯罪大都是轻刑犯罪,强制措施不但要少用,而且要根据侦查进展情况及时变更,尽量减少侦查环节的羁押时间。
(五)积极争取各级领导对专项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深入推进专项工作也好,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也好,开创反渎职侵权工作新局面也好,都需要加强领导,这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可靠保障。首先,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对专项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开展专项工作就是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离开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政府的支持,就可能找不到方向,无从下手,就可能与中心工作以及党委、政府的具体部署合不上拍,影响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各级检察机关都要不断增强党的观念和政治意识、全局意识,自觉地把专项工作置于党委的直接领导之下。对专项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重大事项、重大案件和办案中难以排解的阻力,要及时向党委、人大、政府报告,争取领导、监督和支持。
各级检察院党组要加强对专项工作的领导,要把深入推进专项工作切实作为重点工作摆上日程,从工作思路、宏观把握到具体摆布,从形势分析、工作推进到重点案件,要经常研究分析,解决工作进展中遇到的问题。一把手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不光要宏观领导,还要对有影响有震动的大案要案进行具体领导,特别要注意为查办案件协调内外,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主管检察长要直接组织,直接部署,直接落实。还要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做到步调一致,检令畅通。上级检察机关要关心下级检察机关的工作,深入基层进行面对面的指导,帮助下级院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支持他们依法履行职责,把专项工作的各项部署真正落实到基层。
(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中国城市经济》杂志副理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