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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也进入“双录”时代了。10月31日,为加强消费者保护,中国保监会出台了《关于落实〈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过回溯保险销售过程、细化录音录像要求、推荐销售用语等进一步细化保险销售过程可回溯的要求,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实,要求保险销售可回溯不是从现在才开始的,早在今年7月份,保监会就已经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下发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确定于今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通过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消费权益可保障。
可以说,如今在《办法》即将实施前夜,保监会再次发声,对保险销售过程可回溯过程中的录音录像、身份、地点、录制内容等提出要求,足见监管层对其重视程度。众所周知,在人身险市场,销售误导成为重灾区,这是保监会在采取“亮剑行动”打击销售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也通过完善销售制度,来封堵销售误导的漏洞。
据了解,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通常称为“双录”。此次《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保险销售过程现场录音录像的有关要求,着重强调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对消费者的提示义务。“回溯制度的建立,其实是提高了公众的知情权,也是对消费者维权的有力保护。保监会此举,是为了追本溯源,解决保险业困扰消费者的一大痛点‘销售误导’。”可以说,有证可循不仅让保险公开透明,更能全方位地保障利益。
诚然,销售欺骗误导是近年来市场反映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最为严重的问题之一。通过建立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被认为可以有效治理这一行业顽疾。
事实上,实施销售过程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目标不仅是完整记录销售过程的关键环节,更是为了真实地反映销售人员和消费者双方的意思表达。“如果消费者后期与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之间产生纠纷,那么有关部门,包括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第三方调解机构等都可以根据销售时录音录像资料回溯销售过程,进而判斷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罗青表示。
某金融专家认为,“双录”其实是一次营销方式的彻底升级,需要对全行业进行大量培训才能实现。这一制度实施后,对保险销售人员的整体要求变高了,不管是电话营销还是其他渠道的营销,都必须加强专业知识培养,一些特定的保险术语必须掌握,销售过程中他们不能只谈保险产品的投资功能而避开保障功能。
笔者认为,对于保险消费者而言,进行“双录”后,大量图像和影像资料如何被安全保存?是否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的可能也成为颇为关注的问题。希望真能如《办法》所明确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对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严格保密,不得外泄和擅自复制,严禁将资料用作其他商业用途”,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会只停留在纸上。
其实,要求保险销售可回溯不是从现在才开始的,早在今年7月份,保监会就已经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下发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确定于今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通过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消费权益可保障。
可以说,如今在《办法》即将实施前夜,保监会再次发声,对保险销售过程可回溯过程中的录音录像、身份、地点、录制内容等提出要求,足见监管层对其重视程度。众所周知,在人身险市场,销售误导成为重灾区,这是保监会在采取“亮剑行动”打击销售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也通过完善销售制度,来封堵销售误导的漏洞。
据了解,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通常称为“双录”。此次《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保险销售过程现场录音录像的有关要求,着重强调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对消费者的提示义务。“回溯制度的建立,其实是提高了公众的知情权,也是对消费者维权的有力保护。保监会此举,是为了追本溯源,解决保险业困扰消费者的一大痛点‘销售误导’。”可以说,有证可循不仅让保险公开透明,更能全方位地保障利益。
诚然,销售欺骗误导是近年来市场反映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最为严重的问题之一。通过建立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被认为可以有效治理这一行业顽疾。
事实上,实施销售过程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目标不仅是完整记录销售过程的关键环节,更是为了真实地反映销售人员和消费者双方的意思表达。“如果消费者后期与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之间产生纠纷,那么有关部门,包括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第三方调解机构等都可以根据销售时录音录像资料回溯销售过程,进而判斷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罗青表示。
某金融专家认为,“双录”其实是一次营销方式的彻底升级,需要对全行业进行大量培训才能实现。这一制度实施后,对保险销售人员的整体要求变高了,不管是电话营销还是其他渠道的营销,都必须加强专业知识培养,一些特定的保险术语必须掌握,销售过程中他们不能只谈保险产品的投资功能而避开保障功能。
笔者认为,对于保险消费者而言,进行“双录”后,大量图像和影像资料如何被安全保存?是否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的可能也成为颇为关注的问题。希望真能如《办法》所明确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对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严格保密,不得外泄和擅自复制,严禁将资料用作其他商业用途”,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会只停留在纸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