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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方在物业管理条例中对成立业委会设置了门槛,将“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条件,有公民就此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了审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研究认为,民法典物权编对业主大会、业委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作了原则性的指引规定。将“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条件,缺乏上位法依据,不符合立法原意和法治精神,应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