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育惩戒的立法思考

来源 :教书育人·教师新概念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ele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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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在平等、民主和尊重人权等现代教育理念的指导下,在倡导激励教育、赏识教育的教育氛围中,社会各界邯对学校对学生的某些惩戒提出批评,网络媒介上也不时炒作个别“恶师”事件;与此同时,教育行政部门又三令五巾地严禁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事实上,赏识和激励并不意味着不能批评学生,并不意味着连打“预防针”也得抛弃。实践告诉我们,任何一种教育理念都不是万能的,没有批评和惩戒的教育是苍白无力的,让人无知无畏的教育更是失败的。
  
  惩戒≠体罚
  
  《辞海》中对“惩戒”一词解释为“惩治过错,警戒将来”。也就是说,“惩戒”是通过对不合规范的言行采取强制性的纠正行为,从而避免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以促进合乎规范的行为的产生和巩固。因此,“教育惩戒”是以教育为前提,以惩罚为手段,以不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为原则而进行的强制性教育活动。而“体罚”则是对学生的肉体和精神施加直接侵害,给予学生身体上感到痛苦或极度疲劳的惩罚,并造成学生身心健康损害的侵权行为,它包括体罚和变相体罚,即“体罚”和“心罚”。
  可见,教育惩戒实质上是通过消极的“惩”促进学生不良行为的“戒”,而体罚却是有“罚”无“教”,二者在目的、手段、方式和效果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在目的上,惩戒是为了帮助学生真正认识错误,悔过自新,从而不愿再犯错;体罚则侧重于使学生惧怕皮肉之苦,从而不敢再犯错。手段上,虽然惩戒和体罚都是使用“罚”,使学生感到痛苦,但惩戒中的痛苦是学生幡然醒悟后的痛苦,是内发的;而体罚中的痛苦大都是教师施加给学生的,是外在的。方式上,惩戒具有教育和制裁的双重性质,一般采用训诫、斥责、惩罚性值日等方式;而体罚则用罚站、打耳光等来处罚学生。效果上,惩戒能使学生最终心悦减服地改正错误,还能增进师生感情;体罚虽然也能使学生在一时间改正错误,但学生往往会对教师产生抵触情绪,甚至导致更加严重的违规行为出现。
  总之,教育惩戒并非单纯的惩罚,“惩”只是手段,“戒”才是目的。它是在不伤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前提下的一种常规教育手段,有利于培养学生健康人格。而体罚是一种造成学生肉体疼痛或精神痛苦的违法行为,不仅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健康权和受教育权,还能伤害学生自尊,制造师生仇恨,必须彻底禁止。
  
  教育惩戒的必要性
  
  教育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正面的教育和反面的惩戒都是必不可少的。正如前苏联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所说:“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必要的。”因为教育水身就包禽懋成的因素,惩戒不仅意味着提高人的通德水平和知识水平,同时也意味着按文明社会与他人交往的准则规范人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养成教育”,具有强制性。通过必要的惩戒,使犯错误的学生知道为自己的错溟行为负责,体验过错给自己带来的后果,增强其责任感和是非观念。
  
  1 教育惩戒是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实现教育目的的客观需要
  英格尔斯曾说,人的现代化是国家现代化必不可少的凶素,它不是现代化过程结束后的副产品,而是现代化制度经济赖以长期发展并取得成功的先决条件。这充分说明了教育在人类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重要作用。各国政府也非常重视教育的发展,建立统一的学校制度、贯彻统一的教学内容来培养国家所需的人才,从而使教育形成了比较同定的组织模式、标准化的课程、规范的管理方法和教育手段。这种规模化、制度化的现代教育体制的产生,为满足社会埘人才的需求提供了可能。而要将可能变为现实,则必须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来保证教育活动过程的顺利进行,这自然就需要赋予学校和教师管理和规范学生的权力——教育惩戒权。
  教师既要“传道、授业、解惑”,又要帮助学生提高思想,全面发展,使其由“自然人”逐渐成长为“社会人”。因此,如果仅仅依靠教师个人的学识、素养和威信是不行的,还必须有一定的纪律、秩序和管理形式作保证。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难免有个别学生不仅不爱学习,且经常扰乱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其他同学的受教育权,影响其他同学的正常学习生活,这就要求教师对其违规行为予以制止、惩戒,以保护绝大多数同学的合法权益。每个人作为社会有机体的一分子,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说,社会有权要求其接受教育,成为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人,这从客观上就要求学校和教师代表社会行使教育惩戒权,以保证其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2 教育惩戒是健全学生人格的有效手段
  教育的核心除了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教会学生做人之道。从教育学角度说,教育通过两种形式来影响人的社会化:一种是正强化,即表扬、奖励;一种是饧强化,即批评、惩罚。由于学生正处在成长过程中,人生观、世界观有待形成,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违规行为,老师的态度和处理方式将直接影响他们对是与非、善与恶的判断标准。在弘扬学生个性、维护学生权利的同时,应该以遵纪守法为前提,当学生出现有悖于社会公德或有碍于健全人格的形成的不良行为习惯时,学校和教师以社会代盲人的身份对学生进行指导和矫正是必要的、合理的。通过对学生的不规范行为进行惩戒,有利于抑制其自我过分膨胀,矫正其非社会行为,有利于帮助其觉醒、知耻,在亲身经历的教训中认识对与错,产生对错误行为的趋避意识,有利于促进其成长为人格健全、知识丰富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 教育惩戒是增强学生法制观念的必然要求
  在对青少年学生的司法保护上,我国法律赋予青少年学生的权利十分广泛,而对于义务的要求却只体现在没有强制性的“守则”和“行为规范”上。I因此,一旦学生触犯这些规定,根本不用受到任何强制性的制裁,至多就是说删和教育。对于人生观和世界观尚未形成的学生来说,如果犯错误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违法和犯罪应受到法律制裁就遥不可及,甚至会产生犯点小错没大事的危险念头。
  众所周知,自由是相对的,正如穆勒所说,“个人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为自由。”当你的行为影响到别人的自南,侵害到别人的合法权利时,你的白由和权利就必须受到限制。在学校教育阶段,通过对学生的不规范行为进行惩戒,让其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有清楚的认识,懂得为自己的过失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后果,促使学生自我醒悟、自我完善,同时教育和警示其他同学,从而让青少年从小就领会遵守规则是一个人在社会上生存的必需品质的道理。
  目前犯罪的低龄化,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和担忧。而犯罪低龄化的背后,正是法制观念的淡薄,正是惩戒教育的缺乏。因此教育惩戒是必要的、合理的,只有小惩才能大戒。作为一个受教育者,接受惩罚不仅仅是一次皮肉之苦,更是一次灵魂的洗礼。恰当的 教育惩戒,能让学生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树立法治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4 教育惩戒是保护学生受教育权的必备手段
  我国《宪法》和《教育法》都明确规定了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然而,权利和义务具有制约性,一个人“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教师对违纪违规的学生进行教育惩戒,正是为了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例如,一个学生上课时故意扰乱课堂秩序,老师把他带离教室,从表面上看似乎侵犯了他的受教育权,实际上,教师把他带离教室进行个别思想教育,正是对他的爱护和尊重。相反,假若教师不闻不问,听之任之,不仅学生没受到应有的教育,也侵犯了其他同学的受教育权。而是否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不能以是否存教室接受教育为标准,惩戒本身就是一种教育手段,学生服从惩戒同样是在接受教育。巧妙而艺术地运用惩戒教育,甚至比赏识教育更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因此,教师在具体的教育教学过程中,只有因人、因事、因境的不同而依法实施教育惩戒,才能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才能更好制止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才能真正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
  俗话说,“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学生受年龄、知识和人生阅历的制约,在成长过程中难免犯错,学生就象成长中的小树,长斜了就要扶正,长弯了就要校直。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惩戒,最终的目的是使学生认识错误,改正错误,把学生培养成一个完善的个体。正如苏霍姆林斯基在《和青年校长的谈话》中所指:“教育者的任务是既要激发儿童的信心和自尊心,也要对学生心灵里滋长的一切错误东西采取毫不妥协的态度。”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一种不完整的教育,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一种脆弱的教育,没有惩戒的教育更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教育。
  
  当前我国教育惩戒的困境
  
  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法律已经明文禁止体罚,然而审视目前我国的立法,对教育惩戒既无禁止也无允许,成为一个法律盲区。即使现行的有关教育法律法规,也没有使用“惩戒”一词,而多用“管理”或“处分”等概念来替代。然而,由于学校管理工作的需要,日前教育惩戒是普遍存在的,正是这种无法可依的现状,才导致教育惩戒困惑的出现。
  第一,缺乏健全的教育惩戒法律制度,教师难以实施惩戒。也许是由于立法时的有意回避,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授予学校教育惩戒权,所以学校在进行学校和小级管理时,往往难以制定完善的教育惩戒制度,造成教师在学生管理和教育上无所适从,惩戒学生时又显得名不正言不顺。而由于教育惩戒缺乏参照的标准,学校和教师对于惩戒的合法界限都心中无底,使得教育惩戒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导致学生和家长对教师的不理解,社会对学校的不满意。
  第二,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教师难以把握好教育惩戒的“度”。由于教育惩戒法律规定的缺位,对教育惩戒的标准、形式和程度缺乏明确的界定,使得教师认识模糊,难以分清究竟是“体罚”还是“惩戒”。所以在行使教育惩戒权时难以把握好教育惩戒的“度”,甚至把体罚视为正当的惩戒,以罚代教,造成体罚学生的现象屡禁不止。
  第三,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教育惩戒权得不到应有的制约。教育惩戒权来源于教师的教育权力,是基于教师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其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在法制的框架内运作,其来源、权限、形式和标准等都应该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由于学校和学生双方处于管理和被管理的不平等地位,特别是目前我国教育惩戒法律规定的空白和制度的欠缺,必要监督机制的缺乏,往往导致这一权力的滥用,损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学生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学生相对于学校而言,无疑是处于弱者地位,学校在惩戒学生上拥有比较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惩戒权行使的任何不当都会损害学生的合法权利。“无救济即无权利”,如果学生的合法权利被侵害而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那么学生的权利将不复存在。而我国目前法律对行政救济上的申诉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司法救济上的诉讼程序也只设定为民事诉讼,因此,学生的合法权利根本无法得到保障。
  
  教育惩戒的规范和完善
  
  为保障学校依法管理学生,维护学校公共利益的权力;为保障教师教育学生,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免受教师的侵犯,建立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为了充分发挥教育惩戒的功能,走出日前我国教育惩戒的困境,我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教育惩戒进行规范和完善。
  
  1 加强教育立法,使教育惩戒有法可依
  近几年来,我国在教育立法方面虽然有较大进步,但从整体上看,还是不尽人意。无论是现行的教育法律、行政法规,还是其他的规范性文件,都赋予学生相当广泛的权利,但对义务却少有规定,即使有涉及,电大多是指导性,根本不具有强制性。所以一旦学生违反这些教育法律法规,司法机关常常因缺乏法律依据而“不管”,学校则由于没有完善的教育惩戒制度而“管不了”。教育法律法规是现代国家教育行政的基础和基本依据,它对宣传教育理想、规范教育行为、防止和克服教育违法行为的产生都具有重大作用。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制订符合我国国情的惩戒法律条文,明确界定教育惩戒的范围和程度,建立健全的教育惩戒制度和严厉的责任追究制度。从而规范教育惩戒权的授予、行使和制约等问题,使教育惩戒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这是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客观要求。
  
  2 完善程序性规则,使教育惩戒规范化
  教育惩戒不仅要实体上合法,而且程序上也必须合法。如果没有正当的程序,学生在受到惩戒时的合法权利就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和维护。为此,要改变过去“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明文规定符合现代法制精神的严格程序,如调查程序、听证程序、惩戒具体实施程序和申诉程序。通过正当程序规则的管理,规范教育惩戒权的运行程序,使教育惩戒权的行使能遵循符合法制精神的步骤和方式,避免教育惩戒的无序性、偶然性和随意性,确保教育惩戒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3 建立行之有效的救济机制,使教育惩戒有所补救
  首先,要完善申诉制度。为了消除教育法对受教育者申诉权授予的模糊性,必须充分考虑受教育者处于被管理的劣势地位,赋予其抗御侵害的有力手段。因此,要对现有法规进行细化,明确受惩戒学生的申诉期限、时效和条件,充分保证学生的申诉权。
  其次,把惩戒行为纳入行政诉讼救济范围。司法救济是规制学校权力,实现学生权利救济的最核心、最有效,也是最后的疏导手段。而行政诉讼有着民事诉讼所无法比拟的优势:行政诉讼可以直接审查学校对学生的惩戒行为,民事诉讼却不行。因此,为了最充分保障学生的权利,必须将惩戒行为纳入行政诉讼中,但应该明确规定申诉是必经的前置程序。
  从教育惩戒的历史和现状看,教育惩戒从没有约束的绝对权力走到今天的和体罚相对立的相对权力,体现了社会对儿童的人文关怀,是人权保护方丽的进步。但是目前大多数同家在明令禁止体罚的同时,都对教育惩戒有所保留并作出明确规定,这也反映了教育惩戒在现代教育中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它符合现代教育的客观规律。因此,我们应该加强立法,明确授予学校和教师教育惩戒权,完善程序性规则和监督制度,建立行之有效的救济机制,使惩戒成为教师“敢”管和“能”管学生的有效方法,使惩戒成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塑造学生健全人格、提高学生素质的必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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