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媒体隐性广告现状及法律规制的探析

来源 :科学与生活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initialD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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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自媒体隐性广告在经济上有着较传统广告更好的营销效果且逐渐成为主流宣传手段之一,但在法律上其隐性之特点违反了广告法的要求,这使得自媒体隐性广告的规制面临种种难题。本文从自媒体隐性广告受众端出发,研究自媒体隐性广告的优势与弊端,通过与受众的深度访谈探寻针对自媒体隐性广告约束与管理的路径探索。基于此,本文提出了“广告标识多样性”、“加强消费者素养教育”与“畅通受众举报机制”的规制思路。
  关键词:自媒体隐性广告;广告规制;可识别性标准;举报制度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一)研究背景
  网络新型业态与社交媒体的兴盛,为广告实践和广告理论的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新活力。首先,网络媒介的互动性较大程度地提高受众群体的主动性,受众,即是消费者群体,开始依据自身需求开始主动寻找和选择信息辅助进行购买决策。自媒体平台(如: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哔哩哔哩)改变了传统的一对多的信息传递方式(如:广播、电视、报纸),形成了多对多的信息发布路径。除外,自媒体平台不仅让受众可以自主浏览企业或他人发布的商品信息,还能够看到其他受众对商品的使用感受以及相关领域的自媒体商品的测评和反馈,从而使得受众获得全方位信息成为可能。
  其次,在自媒体平台中,除了一般网民,部分自媒体运营用户被称为“意见领袖”,他们在某一或某些特定领域内产出原创内容,受到对该领域同样感兴趣的网民追捧。这一现象背后蕴含的媒体商业价值为“信任红利”,这种信任关系可以跨平台、跨领域,具有强大的号召力与转化力,直接或间接地改变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也正因如此,各大平台的意见领袖也成为了品牌公司的争夺宣传与商品曝光量的流量池。
  最后,信息技术与传播技术的发展使得广告开始以适应消费市场的形式进行演化,其通过整合多种媒介渠道和信息资源,实现了针对受众的“广告与生活”全覆盖——从生活到工作,从现实到虚拟,从聚合时间到碎片时间。从传统广告形式带来的注意力经济逐渐过渡到以意见领袖引领的影响力经济时代,企业在自媒体平台的广告公关投入逐渐增加,加速了隐性广告的面世与进化。所谓“隐性广告”,即在法律上违反了现行《广告法》第14条1规定的可识别性要求的广告,相较于显性广告,受众常常难以察觉其广告目的,误以为其不是广告。企业的商品宣传方式以自媒体用户所发布的原创内容为其商品信息的载体,以“推荐”为隐藏外衣的自媒体隐性广告,较传统广告宣传方式而言,更容易实现精准营销的目的。
  (二)问题提出
  在互联网信息时代,自媒体平台逐渐成为网民社交、娱乐的主流选择,不仅如此,当消费者之间习惯于将自媒体平台上的信息源作为购物信息的获取渠道时,自媒体平台的营销价值逐渐显现,因此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自媒体和品牌方的关注。企业不断将原本投到传统媒体的广告公关费用转移到新媒体领域,目的是借助自媒体用户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影响“粉丝”群体(即受众群体)了解并使用商品,获得口碑传播并扩大品牌的知名度。
  当前,企业与自媒体合作进行商业推广的行为屡见不鲜,但由于这种合作常产出的是隐藏广告目的的隐性广告,受众对自媒体的态度由商业化之前的“信任与喜爱”逐渐转变成“怀疑与观望”。这不仅影响了受众的自媒体平台使用感受,也使得企业的营销效果不达预期;对受众与自媒体平台而言,隐性广告带来的负面作用不仅是影响受众对意见领袖们的信任,更有关系破裂的可能,还会给平台带来重大损失,如活跃用户流失与平台商誉下降等。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对以下问题进行探讨:为何在自媒体商业化的背景之下,模糊于一般广告形式与非商业性质的推荐形式之间的自媒体隐性广告会如此常见?其与《广告法》对广告可识别性的要求不符,这一冲突该如何解决?受众对隐性广告持有怎样的态度?这一商业行为是否确实地损害了受众的体验与感受?受众对此是否拥有畅通的沟通渠道与举报反馈机制并愿意对其充分利用?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笔者在日常浏览互联网中的自媒体信息时,不难观察到广告内容的存在,也不难意识到自媒体隐性广告形式与传统大众媒体上常见的显性广告形式之差异,其中最显著的差异莫过于广告的可识别性强弱。在浏览自媒体信息如短视频时,因为“广告”这二字标识的缺乏,受众不得不去猜测在镜头前强烈推荐某一商品的自媒体是否与该商品的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商业宣传上的合作。有时会出现自媒体用户被其同行从业者举报或揭露其隐瞒广告存在的行为,甚至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
  与此同时,“净网2017”专项活动展开、广电总局责令腾讯网视听节目深入整改、国家网信办多种新规和细则颁布2、众多拥有庞大流量的自媒体账号被关闭等情况与事件,无不在揭示着当前自媒体行业与隐性广告亟待治理已是不争的事实。但自媒体隐性广告与《广告法》法规的明显违背却给治理提出了制度上的难题,笔者试图分析自媒体隐性广告的现状与监管困局,创设性地提出治理思路与路径。当前自媒体主流商业模式仍是广告变现以实现平台分成,若放任其在灰色地带内野蛮生长,不仅会损害自媒体用户知情权、消费者合法权利,更是会破坏自媒体行业自身最重要的生存发展体系。因此,需要通过创新探索自媒体隐性广告的治理思路,方能实现既保障用户权益又促进自媒体行业发展的两全之策。
  正如上文所说,自媒体隐性广告的不可识别性违背了《广告法》的具体要求,从而导致其具有违法性。此项研究若要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必须以法律作为前提,以自媒体行业主要受众权益保护为视角,通过思考《广告法》“可识别性”要求背后的立法理念与目的,结合实际情况中可实现程度的考量,从而使得《广告法》在自媒体领域更具可操作性,而不是空有规定却无实效,达到推动法律动态地满足时代需求,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目的。
  三、研究方法
  在研究方法上,由于受众对于自媒体隐性广告的态度具有相对模糊性、复杂性的特点,故不能完全使用问卷调查进行定量研究,而深度访谈是一种质性调查研究手段,便于研究者通過与被访者围绕特定主题进行言辞互动以了解被访者对于自媒体隐性广告的态度。基于此,围绕本研究欲解决的问题,笔者主要采用深度访谈的研究手段,用问卷调查得到的数据作为补充。   在深度访谈中,团队对研究对象的选取采用了强度抽样的方式,即抽取具有较高信息密度和强度的个案进行研究[1]。笔者于2020年10月~2021年2月对19位经常接触自媒体信息的对象进行了深度访谈,受访者的年龄位于19-32周岁区间,是当今最主要的自媒体信息受众年龄群体(受访者信息见表格)。为了确保完整、准确地记录访谈内容,访谈过程中,笔者在经过受访者同意后全程采取录音的手段,并在访谈后进行转录、校对和整理,形成访谈文本材料,导入Nvivo11质性分析软件对访谈资料进行编码分析,深入研究访谈内容背后的受众反馈。
  在问卷调查中,本研究采用了通过“问卷星”网站进行网上发放调查问卷的方式。本次调查共集738份问卷,其中有效问卷为519份,问卷有效率为70.32%。从调查对象的年龄分布看,18周岁以下占0.7%,18~25周岁占87.7%,26~35周歲占8.3%,36周岁以上占3.3%,即问卷调查对象年龄主要集中于18~35周岁区间,与本研究中深度访谈的对象年龄区间基本一致。
  四、研究发现
  (一)隐性广告的普遍出现原因
  广告营销的暴涨起源于1980的“广告饕餮之夜”3,部分受众的广告观赏体验逐渐从享受转变为折磨:一遍又一遍重复的广告词,从未变过的浮夸笑脸,人们对日益泛滥的传统广告已感到厌倦。这一负面情绪,可拆解为三个层面:意识回避、情感回避与行为回避。其中,意识回避反应源于受众对商业广告信息的消极认知,会导致受众对可能的后续广告宣传下意识地抗拒,具体表现为对可能含有广告的视频或文章表示视而不见、不关心;情感回避反应的具体表现在受众对广告产生的负面情绪与消极感受;行为回避反应的目的在于中断广告信息传播过程,具体包括中断视频播放、停止阅读信息等。广告本身是传递商业消费信息的工具,对于广告主(即:向社会发送商品宣传内容的企业)而言,如何打破受众对广告的心理抵触、让这一工具发挥出更大的价值并用于满足其营销需求,是令其费劲思考的难题。而自媒体行业的兴起给予相关从业者在创新广告内容与形式的新方向,当下盛行的隐性广告似乎就是他们破局的“必杀技”。
  诚然,讨论隐性广告时不能忽视其时代进步性。而且,现在所主流批判的是隐性广告的“隐形”之属性。隐性广告通过“私人推荐”的外包装降低受众对广告回避反应,从而获得较传统广告更上一层的营销效果,使处于自媒体商业链条里的各方主体的利益出现一定程度上的提高。隐性广告带来的市场利益使其在自媒体行业中“大放异彩”,由此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登上市场舞台——以自媒体隐性广告的形式进行商业变现。随着该商业模式日渐成熟,隐性广告也变得更加频繁地出现于互联网中。
  1.隐性广告的自身优势
  (1)提升受众观感
  对于受众来说,隐性广告相比于显性广告,莫过于受众观感的明显提升。“所有成功的全球品牌,都包括一种基本的人类情感”,不止品牌如此,广告本身也是人类情感的表达,广告也是一种艺术表达方式,不论其自带的商业性质与资本吸金的目的,受众也希望能有一层“麻痹神经的艺术外衣”。由此,隐性广告应运而生,其一改传统广告直白生硬的宣传方式,以创意十足、自然流畅、诚意相当的内容营销取而代之,让受众产生情绪波动,它能够将商业广告中铜臭味转变为易引起受众共鸣的人情味,把纯粹的商业信息灌注转变为情感认同、价值认同,有效地给受众带去了观感上的愉悦。在访谈中,笔者也得到受访者类似的反馈:“大家觉得做这个也挺有意思的,我也愿意看下去。” “这个广告挺有创意的,让人印象深刻。”且持这种想法的受访者不在少数。对此,受众的态度可简单理解为“既然广告无法避免,那我愿选择更有趣的广告”。隐性广告与传统的显性广告最大的区别也在于此,当人们观看前者时,实际上也满足了消遣的目的。隐性广告对广告内容与形式提出了隐蔽、精良、共情的要求,更是设立了情景交融、浑然一体、意在言外、自然天成的审美意境标准[2],以上几点间接地提升了受众的良好观感体验,但并不意味着隐性广告可以不受限制地肆意发展,或是隐性广告就此占领了审美与商业价值的高地。拙劣的隐性广告不在少数,我国中央电视台也曾在春晚上因展出的隐性广告观感极差而饱受观众诟病4。
  从调查问卷的数据来看,更多受众对于自媒体的隐性广告行为持有积极态度,对隐性广告行为相对接受及完全接受的有65.7%。隐性广告观感更佳、对自媒体的喜爱或是对个人广告识别能力的自信,使得部分受众接受隐性广告的存在,关于受众对隐性广告的态度本文在后面会进行更加详细地分析。
  (2)降低广告对受众消费欲望的负面影响
  隐性广告推出后,虽说给消费者或受众带来了间接利益,但这并不当然是广告主大规模投放隐性广告的原因。在传统广告领域,人们常说“我浪费了一半的广告,却不知道如何浪费的”,传统广告由于种种原因已陷入了发展瓶颈,广告主需要增加一倍以上的投入额,才可能取得不高于3.5%的市场份额增长,面对此种停滞局面,广告主开始求助于费用更低、效果却更佳的隐性广告[3]。隐性广告何以取得更高的效果?重点在于其“润物细无声”的效果。受众作为信息接收者,其内在情绪反应影响着对信息的接受程度,而隐性广告能够正向影响其消费心理。
  在访谈中,笔者发现,许多受众因为发现内容是广告后,消费欲望会随之降低,访谈内容中对此就有如下描述:
  笔者:如果你看到一篇介绍某种商品的文章后,对这种商品产生兴趣并考虑购买,之后有人告诉你这篇文章其实是对该商品的广告,你会怎么想?
  A8:这会劝退我的购买欲望,(本来)差一点就冲动了, 而且(这)会让你完全不想买它。
  A1:我可能就不会那么冲动的去买。
  A7:如果我看完这篇文章之后我有购买欲望,但是我听人家说可能是有广告什么的,我可能就不会说马上去买。
  这些受众反馈反向透露出一个消息:面对彻底隐形的隐性广告时,受众消费欲望相对看其他广告而言处于较高水平。根据美国经济学家提出的AIDMA定律5,从看到广告到采取购买行为,关键在于前四个步骤,即引起注意、产生兴趣、培养欲望和形成记忆[4],隐性广告行为在遵循这一法则的过程中,更容易引起广告受众的注意,避开人脑自动对垃圾信息的过滤机制,从而以高介入程度被大脑加工和储存。其次,隐性广告由于与上文所说的观感提升相联系,在人们看到广告内容时,更容易产生积极、美好的正面情绪,从而能使受众在其中获得信任感和满足感,提高对广告的兴趣。再次,自媒体用户作为一特定领域意见领袖,往往容易成为其受众模仿的对象;其受众群体通过模仿或改编意见领袖的行为,顺利搭建与他人或意见领袖之间的沟通桥梁,从而满足他们的社交需求;而广告主正是利用隐性广告的这一特性,满足受众对社交活动的需求,从而激发或提高受众对商品的购买欲望,促进交易达成。最后,与“兴趣规律”类似,隐性广告通过制造快乐的记忆信息,使得其更容易被大脑记住,受众也由此更容易处于高介入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受众处于无戒备的休闲状态或是吸取信息的渴求状态,因此会认为广告更可信,商品更有价值,更容易做出购买行为[5]。   但这种效果无法持续且广泛。部分受众对自媒体的类似广告的推荐行为具有防范心态。针对防不胜防的隐性广告,他们凭借经验建立一种防范机制,以避免和广告内容产生直接的碰撞。长期观看、阅读自媒体信息的受众在被新颖有趣的自媒体信息所打动、对提及的商品产生兴趣前,他们对广告先天的防御机制会先唤起其理性思考:部分看似真情实感的“商品推荐”视频或文章,可能实则是自媒体用户与广告主合作的“商品推广”。由于是因商业交易的达成而产出的内容,那便很难判断自媒体用户对商品的评价是否真实。
  2.被认同的自媒体隐性广告商业模式
  隐性广告之所以盛行,除了在受众端体现出的优势,还有外部环境对其的需求——自媒体行业需要利用隐性广告这一工具,探索出符合市场规律的商业变现模式,该模式的创造者即广告主与广告发布者(即自媒体用户),这二者之间的关系自媒体时代实现了前所未有的紧密。
  在哔哩哔哩、今日头条、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上,发布各类型的广告或产出原创内容是自媒体用户的主要变现方式——依靠优质原创内容,通过平台流量广告、自营广告变现,电商模式或者内容付费等变现方式始终无法撼动广告投放的地位[6]。同时,自媒体用户又面临者公信力的塑造与持续的盈利能力的重大挑战,而上述两点都与隐性广告息息相关。
  从传播过程来看,隐性广告的传播方式实际上严格遵循着社会学家拉扎斯菲尔德的两级传播模式。所谓两级传播,其中第一级是大众传媒到意见领袖,再从意见领袖到全体受众[7],意见领袖在互联网时代的信息持续轰炸中,以其个人特色凝聚小部分网民成为其“虔诚的信徒”,并且出售推荐商品或宣传商品等行为实现获利。尽管这种说法或多或少夸大实际情况,但笔者在调查中发现绝大多数受众对于自媒体的商业变现模式表示赞同,认为实现商业变现能够成为自媒体用户继续创作内容的动力。自媒体创作者或者自媒体平台,在广告传播的链条中都属于“媒介”。媒介出于经济利益考量,需要为广告主实现更加的广告效果,效果的实现离不开受众这一重要的“注意力资源”[8]。在媒介之间的竞争中,这一资源不可被过度消耗。因此,在争夺广告主以刊发更多广告的过程中,媒介还应保持内容观感良好以保障注意力资源不会流失。在这种两难局面下,隐性广告就成为他们的最优解。
  结合前述提到的调查问卷的结果——对隐性广告表示相对接受或以上的受众占绝大多数,及下文关于“受众对隐性广告的真实态度”的分析,可得出结论:作为一场发动于供给端,自上而下的商业创新,自媒体隐性广告的商业模式无疑是成功的,市场与受众对于此种商业模式持包容态度。
  (二)受众对隐性广告的真实态度
  1.受众对自媒体说明义务的要求与现状存在矛盾
  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当调查对象被问及“您认为自媒体为商品打广告是否有义务向观众说明其为商业推广?”时,有87.3%的对象认为“有义务说明”。这一点同样在访谈中有所显现,如A16说:“我觉得你说还是没说(视频内容含广告),这个是你作为一个up主6的责任,就是你的义务,既然你有这么多粉丝,你做了‘恰饭7’视频,首先你要对自己粉丝负责,你需要对粉丝进行一个提醒。”
  纵观当下含有商业广告的自媒体信息,“向观众说明其为商业推广”的方式多种多样,不同方式的可识别程度有所差异。结合在访谈中受访者提及的和笔者收集的形式,可大致分为四种:一是直接标明“广告”,如在自媒体信息的标题或简介中注明、视频中的人物或文章中直接讲明;二是不直接标明,但用绝大多数受众清楚、了解的方式说明,如在视频或文章中明确提出“本视频/文章感谢(某)金主爸爸8”、在自媒体信息的评论区举办转发有奖活动或者附带相关商品、服务的电子优惠券;三是没有明示内容含有广告,但也不刻意隐藏其广告目的,如:视频中多次明显出现某商品的相关标志或异常长时间详细展示某商品的使用;四是以只有长期关注该自媒体的受众才能清楚、了解的方式说明内容含有广告,如在视频内容中插入不同于该自媒体往常视频的片头、暗号、背景音乐或开场白。实际上,除了第一种方式,其他三种都是不符合现行《广告法》第14条规定的“可识别性”要求,只是受众凭其在互联网上观看、阅读自媒体信息的经验方能识别出多种多样的说明方式,也可以说这几乎成为了平台上的一种为自媒体和其受众之间所遵循的“惯例”。
  2.部分受众对隐性广告持不接受态度
  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有34.3%的调查对象对自媒体隐性广告行为行为持“相对不接受”或“完全不接受”的态度。这部分受众之所以持负面态度,或許与他们对自媒体用户的不信任态度有关。当自媒体用户并未向受众披露其宣传内容含有商业广告时,受众可能无法辨明该内容中包含商业广告成分,从而愿意相信内容中对商品的评价是自媒体用户基于消费体验而表达出的真实想法,受众采纳这部分信息进而完成消费。尤其是活跃于某一领域、经常乐于分享自身知识及见解、拥有数量可观的忠诚追随者的一部分自媒体用户,其观点通常被认为是具有价值的且更加容易受到其追随者的认同与信任,就如A15的描述:“(这篇文章中)他没有举具体的事情,只是单纯的说事实,然后因为他本身这个人比较厉害,所以我就信了……他又专业又不想‘恰烂钱 ’,我觉得他很厉害。尽管他没有取数据,但是我信了。”但当自媒体用户与广告主的商业交易曝光时,原先相信该内容不含商业广告的受众会因此产生“被欺骗”、“反感”、“不公平”的情绪。甚有部分受众尽管能够凭借自身经验,在接触该自媒体信息时已能够辨明出其中含有广告,但仍拒绝这种隐藏广告目的的形式,就如A4提到:“有时候他不标明是广告,虽然我看出来了,我还是心里会挺不爽的。”
  3.部分受众对隐性广告选择接受
  虽然受众认为自媒体广告应当标明其“广告身份”,隐性广告的外在形式显然与这种要求背道而驰;但矛盾的是,由于受众对隐性广告的存在又表现出一定的需求,故对其能够选择接受。   其中,一个重要影响因素是广告内容可信度。信息时代,网络上信息呈爆炸式的增长,自媒体的宣传技巧也在逐渐提高。在信息爆炸的社交平台中,自媒体信息往往不似虚假广告的浮夸,它让人感觉靠谱、可信的信息如同清流,给予受众难得的安全感,因此获得受众的偏爱。只要发布的内容中所涉及的商品质量是经过自媒体用户负责任地确认过,且商品介绍基本真实,即使没有任何广告标识,这部分受众也能接受该广告内容,如A2提到:“只要up主进行判断后,确实未超过这个‘节操9’标准,就算实际有出入,对于粉丝来说,这个广告内容也是可以接受的。”
  在个人效用方面,自媒体用户创作的内容中包含对受众有用的信息,能够为受众提供商品品牌、功能、口碑、价格等方面的比对,则该内容对受众而言效用较高,能满足受众对商品挑选建议的需求。B1说:“我觉得真心地、单纯地分享自己的好物,跟是否收钱之间是不冲突的。我看了很多、大量的育儿的宝妈的(内容),她发自己宝宝的视频以及她推的东西,我觉得是真的不冲突,我愿意信他们,我就买了,后来也觉得(用着)也挺好的。”同时,也有部分受众因为自媒体给予的实质福利,如发放优惠券、发金钱红包、赠送礼品等,从而产生消费欲望或进行消费。
  还有部分受访者表示自媒体用户发布商业广告的行为能够成为其继续进行运营自媒体账户的动力,能继续为其提供闲暇消遣,例如B1谈道:“恰饭是肯定要恰的,这是一位只要是以后想走商业模式的博主就没办法逃避和避免的问题,因为总要解决温饱。”B2:“博主做视频,他也要有一定的收入,这种收入是无可厚非的,我觉得是ok的。我不太反感这种形式。”A9:“他有钱恰完之后,视频质量可能会上升的嘛。”但这并不表示该隐性广告内容会得到受众的认可,或是能够刺激受众的消费欲望。
  受众也会因为受隐性广告内容的“外衣”或“包装”所吸引,因其内容或展现形式的趣味性而接受其存在。纵观当今社交媒体上深耕内容的自媒体,他们是普通网民的意见领袖,也是引导消费者追求个性化、高品质物质生活的引领者。他们生产的,无论是非商业原创内容还是商业广告,其中围绕商品使用与推荐的内容的表现形式符合生动、精美等要求,是受众打发无聊时光的选择之一。如A11说:“在博主的角度和厂家的角度看,选择隐性的(标识)会更好,运用的好整个视频在质量上也说的过去,也不会影响博主本身的大众好感度,甚至如果整体内容有趣或许植入的会更容易给大家留下印象。”
  部分受众对隐性广告能接受,甚至不认为自媒体有义务告知其发布的内容为广告,原因之一是相信自己能够准确识别自媒体信息中的商业广告成分,不会被表象所迷惑。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有42.2%的调查对象接受隐性广告的原因包括“我相信自己能辨认出这是广告。”这是一种认知偏差的表现——乐观偏见,即人倾向认为好事会发生在自己身上,自己遇到坏事的可能性更小,基于这种乐观的天性,人会在一定程度上高估自己的能力[9]。另一方面,这是心理利己主义在“作怪”,这部分受众因为相信自身利益并不因自媒体隐性广告的行为受到损害,所以不表示反对。但这实质是违反公益的,因为从《广告法》的规定来看,法律对于隐性广告持反对态度,而法律是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受众在个人利益驱使下选择接受,这导致了本是不公正的事普遍存在。
  (三)受众态度是自媒体广告市场的自我调节机制之关键
  根据上文所述,可以看出自媒体行业的运行与法律要求并不相符且巧妙地处于“法律之手”的监管范围之外。笔者试图在研究中寻找将隐性广告推入法律的笼子之方法时,发现隐性广告的内行秩序已经蕴藏其中。设立前提:一个理性的自媒体用户在面对数以万计的受众时,不会刻意地滥用隐性广告为为其牟利。而处于其对立面的受众,由于他们在本质上是一个个思想独立的个体,而不是自媒体用户的商业成绩。尽管部分受众可能对广告有者本能的反感情绪,但面对隐性广告时,受众所持有的不同态度会影响他们对隐性广告的后续反应,以至于如连锁反应般影响自媒体用户、广告主等多方的后续发展。因此,自媒体用户每做一次隐性广告行为,实质上都是在承担一次因受众态度变化而产生的风险。
  1.隐性广告行为可能使自媒体用户面临受众流失的风险
  自媒体隐性广告可能会致使部分受众群体流失,是因为这部分人群对广告行为的厌倦或厌烦,这是自媒体作出广告行为所无法避免的。但从整体上看,受众对自媒体商业化的接受程度逐渐提高,这种情况会得以改善。另有部分受众并不厌烦广告本身,仅对自媒体用户的不良广告行为会产生负面情绪,但这种情形的受众群体流失是自媒体可以控制的。隐性广告一旦被发现,对于厌恶这种行为的受众而言它则成为一道“逐客令”,他们会因接收到隐性广告而对发布者降低评价。
  在问卷调查中,当调查对象被问到“當您关注的自媒体做出隐性广告的行为,您会对他的印象会产生变化吗?”时,有35.8%的对象选择“印象变差”,另有61.46%的对象选择“不会变化”,但当选择“不会变化”的对象遇到自媒体频繁发布隐性广告的情况时,有82.8%的对象将会对其“印象变差”。受众的这种态度变化同时也受多种因素影响,具体如下:
  其一,自媒体隐性广告的内容真实程度。例如:部分自媒体将广告伪装成测评内容时,对涉及的商品的缺点过分淡化甚至完全不提及,对优点存在程度不等的夸张描述,从而误导受众对该商品错误地进行较高评价。这对受众而言是形式与实质的“双重欺诈”,因此对这种做出隐性广告行为的自媒体用户感到失望,甚至因此取消对该自媒体用户关注,此后拒绝接收其创作的其他内容,不论其中是否含有广告,A10对此描述道:“对于我来说,他以一个比较明确的方法说我要‘恰饭’,我还是可以比较接受的,如果他真的是暗戳戳地打广告又不说出来,买了他(说的)商品之后还不好用的话,我还会真的对他印象不好。”如果自媒体用户在内容中对商品的介绍基本真实,受众经过体验或者结合其他消费者评价认为该商品质量优良,则会相对容忍自媒体用户的单次隐性广告行为,不至于因此对该自媒体用户失去好感和信任,就如A17认为:“我觉得要看我的使用感受。如果使用感好的话就不在意,I don't care,要使用感不好的话就会比较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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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主要探讨新文科建设视域下高等院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毕业论文的改革方向及路径,努力培育符合新时代要求的新型文科人才,为新时代的建设作出贡献。  关键词:新文科;国际经济与贸易;毕业论文  一、研究背景  新文科建设是适应新时代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新要求,推进哲学社会科学与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交叉融合。2020年11月,教育部新文科建设工作组主办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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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房住不炒政策从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提出,至今已经过去了四个年头,最近展开的新一轮讨论将房价推向了高处。对于房地产来说,市场的变化反映着不同的买方态度和市场情绪,在稳房价稳地价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始走向稳定,大多数购买者一直保持着稳定的购房情况,从这一点看政策是非常成功的。  关键词:“房住不炒”政策;房地产;融资  一、“房住不炒”政策下房地产企业的变化情况  (一)调控方式变化  房地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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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全球生态学发展,现代居住建筑开始强调生态设计。本文以生态学理论为出发点,对理塘民居传统村落的总体规划布局、建筑设计两方面进行分析,研究理塘传统民居规划设计的生态性特征。  关键词:理塘民居;生态学;生态设计  如今环境和资源问题日益突出,人类开始对工业化大生产、及由其产生的社会模式和社会文化进行反思,减少城市污染,建设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开始受到人们重视。目前,生态化设计已逐渐成为建筑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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