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侵权犯罪的成因特点及其预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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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渎职侵权犯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文拟从渎职侵权犯罪的成因、特点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渎职侵权犯罪 危害后果 权力制约
  作者简介:胡亮,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076-02
  2006年至2010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各类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8万件4.9万余人,这些案件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45亿余元,导致2.3万余人死亡、3200余人重伤,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刻不容缓。
  一、渎职侵权犯罪的概念和种类
  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九章规定的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其法律含义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活动秩序,致使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受到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国家机关信誉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包括渎职犯罪案件和侵权犯罪案件两类。
  二、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
  1.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以下三类人员:(1)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渎职侵权犯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和活动秩序或者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按照犯罪侵犯的主要客体进行分类,侵权犯罪和渎职犯罪是两类不同性质的犯罪,侵权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渎职罪是指我国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也同时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因此具有渎职罪所侵犯客体的共同特征。
  3.渎职侵权犯罪客观方面均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了与职权相关的行为。该类案件涉案人员或是利用职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均体现为与职权相关的行为。且该行为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遭受严重侵犯。
  4.渎职侵权犯罪的主观方面渎职侵权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个别犯罪包括故意和过失。一是单纯由故意构成,如徇私枉法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二是只能由过失构成,如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三是既可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如滥用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等。
  5.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渎职侵权行为只有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情况下才构成渎职侵权犯罪。这是渎职侵权犯罪与一般渎职侵权行为区别之所在。具体表现为:(1)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或民主权利。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使公民的人身受到伤害、折磨,自由受到限制以及人格受到侮辱等。侵犯公民的民主权利包括公民的控告、检举、申诉、批评等权利受到打击、剥夺和报复,公民的选举权受到破坏等。(2)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包括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政治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及信誉等。
  三、渎职侵权犯罪产生的原因
  1.监管制度缺失、权力缺乏制约。在当前,权力高度集中很少受制约的现象普遍存在,有些领导干部有法不依,忽视民主、压制民主和破坏民主,个人意志凌驾于组织之上,搞“一言堂”,谁要违抗他们的意图和做法,就会遭报复,从而构成专权型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由于权力过分集中而又缺乏监督,民主法制意识淡薄,使很多制度成了摆设,从而导致了职务犯罪渎职犯罪的高发。
  2.法律制度不完善,对渎职侵权犯罪打击力度不够。一是现行刑法法条对于渎职罪构成表述普遍具有高度概括性,带来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虽然高检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渎职犯罪的非物质性危害结果情形作出规定,但仍给实践中对渎职犯罪客观方面的认定留下较大自由裁量空间,而不利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和从严查处职务犯罪刑事政策之间的协调;二是渎职侵权犯罪主体规定不够全面。现行刑法规定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符合符合国际社会对公职人员作宽泛解释的趋势;三是当前渎职犯罪刑罚单一,只是适用自由刑。四是司法机关惩治渎职犯罪缺乏有效的震慑作用,法院对渎职侵权犯罪对职务犯罪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逐年增加。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数据显示,2005年至2009年6月,被判处有罪的渎职侵权被告人中,宣告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占85.4%。
  3.部分公职人员个人素质不高、缺乏敬业精神。个人素质对于行为人实施渎职侵权犯罪有重要影响,由于素质的不同,在同样条件下,有的人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为国家和社会奉献终生,而有的人则贪赃枉法,假公济私,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现实中,国家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干好干坏一个样,一些公职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发生重大工作失误,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导致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
  4.官僚作风产生渎职侵权犯罪。官僚主义作风的主要表现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摆官老爷的态度,对于自己的职责怠慢。贻误了处理事件的时机,或者对出现的问题视而不见,对人民群众的利益甚至生命比较淡漠。官僚作风容易滋生玩忽职守罪、失职犯罪,也容易滋生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四、预防和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对策
  (一)完善法律制度,加大打击力度
  1.主体调整为“公职人员”。其理由为:(1)“公职人员”的称谓具有准确性、稳定性和高度概括性的特点。(2)“公职人员”较“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务员”范围广,符合国际社会对公职人员作宽泛解释的趋势。(3)将渎职罪主体修改为“公职人员”有助于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处,促进依法行政。
  2.加大办案力度,突出打击重点。多开展一些专门领域的专项打击斗争,重点查办一些涉及土地资源、环境治理、城市拆迁、社会保障、食品卫生、国有资产流失的大案要案。
  3.加重有期徒刑法定刑幅度,增设资格刑与罚金刑的刑罚种类。一是在刑罚种类上增设资格刑和罚金刑,以弥补渎职犯罪刑罚单一适用自由刑之不足,最大限度发挥刑罚惩罚和预防犯罪之功效。对于具有贪利性质的渎职侵权犯罪增设罚金刑,罚没其非法所得,对行为人疏于职守或滥用权力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进行补偿,可使刑罚充分发挥其惩罚和威慑功效,对预防犯罪起到积极的作用。对于滥用职权的行政性的渎职侵权犯罪增设资格刑,即判处剥夺其所担任的一定职务,并禁止其在一定时期内担任某一国家公职,对其进行政治上否定评价、剥夺或限制再犯此类渎职侵权犯罪的政治资本。二是在刑罚强度上加大对渎职侵权犯罪处罚力度,将绝大多数渎职侵权犯罪法定刑上提一格,运用法律手段控制风险发生,充分发挥刑法保障社会安全功能。
  (二)做好预防工作,完善预防体系
  一是授予检察机关权力,执行犯罪的预防工作,可以有效减少犯罪的发生,这是犯罪防治的重要环节。通过检察机关的犯罪预防工作可以对公职人员平时的工作进行监督,帮助其完善工作机制,促使其依法履行职责。二是形成全民预防体系。要加大宣传力度,发动群众提供渎职侵权犯罪线索;要建立更加精干、专业化的反渎队伍和反渎工作的专家咨询队伍;要与反贪部门加强业务联系,建立顺畅的沟通机制,与纪检监察部门、党委组织人事部门等建立联动机制,及时互通信息,增强反渎工作的效果。将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渗透到各个环节和各行各业,采取多渠道多形式预防,提高预防质量和效果。
  (三)深化体制改革、加强权力制约
  “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要从体制上进行创新,对权力进行合理的分配,分解过于集中的权力,将某些权力由多个部门享有、行使,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做到“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从而从根本上消除渎职侵权犯罪的土壤。
  (四)提高公职人员的整体素质
  一是要培养公职人员的公仆意识,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坚定信念,淡化管理色彩,强调服务为中心;二是要制定合理细化的规范程序,培养公职人员细心谨慎的工作作风;三是要明确职责,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督促公职人员认真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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