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商标的实质审查要件——显著性与非功能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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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商标的构成要素,是在普通的静态能指(文字、图形、字母、声音等)基础上,注入时间、运动的动态能指,以电子媒介为载体,按照一定的构思重新整合而成。依据构成要素的实质属性,动态商标可分为身体动作类、实体动作效果类、产品广告类与一般特征类。在显著性认定中,以商标“五分法”为基础,结合动态商标的分类,可将动态过程归纳为精简的样态变化、具有描述性或暗示性的动态变化、功能性的动态变化与具有显著性的动态变化。尽管动态商标构成要素可能部分缺乏显著性,或者部分具有功能性,.最终固有显著性与“第二含义”的认定都应当是普通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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