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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审判工作方式的重大改革,即由职权式诉讼模式转变为控辩式诉讼模式。这种控辩式诉讼庭审模式的转变就使鉴定人出庭作证,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成为庭审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使我们司法精神病鉴定能够经得起法庭的质证,最终被法庭确定为证据并被采信,我们每一个司法精神病鉴定人应从鉴定工作的一开始就有接受法庭质询的准备。因为我们鉴定工作中的任何不慎或疏忽,都有可能成为将来出庭质证的“症结”,而影响质证效果,以至鉴定结论不被法庭所采信。因此,我们在鉴定工作中要做到:在思想意识上要有接受法庭审查的意识,在鉴定过程中把每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