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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权力直接作用的范围之外公众透过一定的自治组织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是以社会性为本质特征的人类的天性需求,而社会自治组织职能的实现离不开内部调解机制的保障。以居民委员会为代表的我国的社会自治组织及其主持的人民调解几十年演绎和嬗变的历程表明,以国家权力的直接支持为背景的权威型社会自治组织往往衍生出强制性的人民调解,而失去权力支撑的松散的社会自治组织的调解职能又普遍弱化,因此只有政社分离下的服务型社会自治组织才可能建立自治性的人民调解,真正符合人类的福祉和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