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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我国的《行政处罚法》确定了行政处罚的听证制度,这是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重大进步。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药监部门在办理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中,未逐一出示证据并记录在案;在听证笔录中没有明确办案人员出示的证据;听证结束后,未制作《听证意见书》。笔者认为,这样的程序显然是违法的,应该成为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为此,本文将围绕上述问题,谈些个人看法,敬请同仁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