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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无论是从二次分配的法的内容来说,还是从经济法中有关二次分配的部分的定义和范围来看:经济法都不能算为完全的二次分配的法,只能说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包括“二次分配”的内容,而“二次分配”的法是经济法的一部分。
关键词经济法 二次分配 政府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293-01
首先我们应该先明确何为”二次分配”。厉以宁教授解释为:“第二次分配是由政府按照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通过税收、扶贫及社会保障统筹等方式进行的第二次分配。从这概念我们可以得出共同的结论就是二次分配的主体是由政府进行的,针对政府财政领域包括税收、扶贫等方面的政府财政收入支出,与社会保障领域这两个领域中进行的重新分配及调整。我们都知道,第一次分配是市场分配,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由市场自动调节分配的,有很强的自发性,并且注重效率是在首次分配中主要考虑的问题,而二次分配则更侧重”公平”。我国的现状是非常严峻的,在贫富差距为0.4的警戒线是,我国实际差距则是0.48;同时城乡差距,企业内部的高层的高收入和底层的低收入之间的差距,所有这些都需要二次分配重新调整以缓和差距产生的矛盾。但后面我们会看到,并不是所有这些矛盾都是可以二次分配调整的。
其次,我们还要看看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是什么。虽然现在对这个问题还是众说纷纭,但我们暂且采用通说,或者说所见到的较多的观点:”我国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包括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三类。”首先。经济法的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公共经济管理关系,主要表现为以国家为管理主体的经济管理关系。但企业内部的人、财、物管理关系及家庭或个人对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进行的管理关系不应该算作经济管理关系之内,因对其管理的主体并不是国家。由此,我们可以连接第一部分结尾谈到的问题,对于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问题,经济法是不能调整的。因其主体首先就不符合要求,国家是不能调节企业内部问题的。不仅如此,二次分配的收入调节功能主要是面向全社会的粗线条调节,解决社会意义上的公平问题,而不是解决企业内部工资这类微观问题。因此实际上对于这个问题,无论二次分配还是经济法都是不能插手的,这也许成为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二次分配的重合之一。其次。保护公平竞争关系是在现代国家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及其活力,采取相关措施维护、促进或限制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经济法的这项功能可能是其最原始最直接的追求。经济法的产生始于对垄断的限制。最后,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包括国家通过政府机构或设立企业、委托代理人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或经济关系;平等的国家机关或财政主体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这两部分。
接着,我们就可以进一步讨论经济法是否是二次分配的法。我的答案是否定的。但是,我并不否认,经济法确实包含有二次分配的内容,而二次分配的法不是经济法的全部。
根据前文所理解的“二次分配”的概念,和其相对应的主要是我国宏观调控法的部分。而财政关系则是宏观调整法的调整对象。而根据宏观调控法调整对象的定义,主要包括财政收入政策(主要指税收)和财政支出政策。谈到财政支出政策,我们就不可避免的遇到财政收入二次分配的概念,即财政支出政策是对国民收入在不同群体和个体之间的再分配,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一般性的财政支出另一种是政策倾斜性的财政支出。这与我们开始对“二次分配”的概念不谋而合。无论是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还是二次分配,都涉及到了相同的主体—国家,以及针对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方面的分配。宏观调控法正好符合了我们对二次分配法所给的概念,这就证明的了经济法确实包含了二次分配的内容。
且二次分配法并不是经济法的全部,也不能代表经济法。因为宏观调控法还包括了金融调控关系、国家计划关系、对外经济关系及产业关系、固定资产投资关系六大内容。而且即使是宏观调控法也只是整个经济法的一个部分,除了宏观调控法的部分还包含了市场规制法的部分。个人观点认为,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起源及其重要部分。首先,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政府对市场进行协调、监管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这符合经济法出现的目的,由政府对市场进行适当干预调节,以保证其良性循环和持续发展。而从经济法的发展看,其最早发展自国家要求对垄断的限制。由于垄断恶化了竞争环境并导致消费者受损,而靠市场的力量又无法挽回,人民逐渐意识到需要另一种形式的力量来限制垄断保护消费者,于是,政府自然地担任起了这个任务。但是政府既要调整,又要有限地调整,不能过度干预经济,否则也会阻碍经济发展。而市场机制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了公法和私法部分的内容,从保护消费者和市场持续发展的角度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而这些正是符合经济法应该发挥的功能和作用的协调。
宏观调控法是从一种整体公平的角度来实现经济法本质目的的手段,而市场机制法则是从微观公平的角度来实现经济法的本质公平的,其更贴近市场,更应符合市场规律。二者相辅相成,构成了经济法大的调整范围。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二次分配的法的内容来说,还是从经济法中有关二次分配的部分的定义和范围来看:经济法都不能算为完全的二次分配的法,只能说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包括“二次分配”的内容,而“二次分配”的法是经济法的一部分。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不仅包括国家作为主体一方的活动,同时也包含了主体双方都为私人或企业的活动内容。所有可以说经济法的调整的面既涵盖了公法内容,也涵盖了私法内容。
因此,我们更不能将经济法单纯的定位为“二次分配”的法。而应将调整二次分配的法看做是经济法的一个部分。
注释:
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45.
[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EconomicAnalysisofLaw.中信出版社.2002.23.
参考文献:
[1]杨紫烜.经济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2]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3]宫希魁.初次分配就要重视公平.中国网.
[4]王仕军.高度重视初次分配中的公平.经济导刊.2006(10).
关键词经济法 二次分配 政府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293-01
首先我们应该先明确何为”二次分配”。厉以宁教授解释为:“第二次分配是由政府按照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通过税收、扶贫及社会保障统筹等方式进行的第二次分配。从这概念我们可以得出共同的结论就是二次分配的主体是由政府进行的,针对政府财政领域包括税收、扶贫等方面的政府财政收入支出,与社会保障领域这两个领域中进行的重新分配及调整。我们都知道,第一次分配是市场分配,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由市场自动调节分配的,有很强的自发性,并且注重效率是在首次分配中主要考虑的问题,而二次分配则更侧重”公平”。我国的现状是非常严峻的,在贫富差距为0.4的警戒线是,我国实际差距则是0.48;同时城乡差距,企业内部的高层的高收入和底层的低收入之间的差距,所有这些都需要二次分配重新调整以缓和差距产生的矛盾。但后面我们会看到,并不是所有这些矛盾都是可以二次分配调整的。
其次,我们还要看看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是什么。虽然现在对这个问题还是众说纷纭,但我们暂且采用通说,或者说所见到的较多的观点:”我国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包括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三类。”首先。经济法的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公共经济管理关系,主要表现为以国家为管理主体的经济管理关系。但企业内部的人、财、物管理关系及家庭或个人对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进行的管理关系不应该算作经济管理关系之内,因对其管理的主体并不是国家。由此,我们可以连接第一部分结尾谈到的问题,对于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问题,经济法是不能调整的。因其主体首先就不符合要求,国家是不能调节企业内部问题的。不仅如此,二次分配的收入调节功能主要是面向全社会的粗线条调节,解决社会意义上的公平问题,而不是解决企业内部工资这类微观问题。因此实际上对于这个问题,无论二次分配还是经济法都是不能插手的,这也许成为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二次分配的重合之一。其次。保护公平竞争关系是在现代国家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及其活力,采取相关措施维护、促进或限制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经济法的这项功能可能是其最原始最直接的追求。经济法的产生始于对垄断的限制。最后,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包括国家通过政府机构或设立企业、委托代理人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或经济关系;平等的国家机关或财政主体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这两部分。
接着,我们就可以进一步讨论经济法是否是二次分配的法。我的答案是否定的。但是,我并不否认,经济法确实包含有二次分配的内容,而二次分配的法不是经济法的全部。
根据前文所理解的“二次分配”的概念,和其相对应的主要是我国宏观调控法的部分。而财政关系则是宏观调整法的调整对象。而根据宏观调控法调整对象的定义,主要包括财政收入政策(主要指税收)和财政支出政策。谈到财政支出政策,我们就不可避免的遇到财政收入二次分配的概念,即财政支出政策是对国民收入在不同群体和个体之间的再分配,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一般性的财政支出另一种是政策倾斜性的财政支出。这与我们开始对“二次分配”的概念不谋而合。无论是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还是二次分配,都涉及到了相同的主体—国家,以及针对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方面的分配。宏观调控法正好符合了我们对二次分配法所给的概念,这就证明的了经济法确实包含了二次分配的内容。
且二次分配法并不是经济法的全部,也不能代表经济法。因为宏观调控法还包括了金融调控关系、国家计划关系、对外经济关系及产业关系、固定资产投资关系六大内容。而且即使是宏观调控法也只是整个经济法的一个部分,除了宏观调控法的部分还包含了市场规制法的部分。个人观点认为,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起源及其重要部分。首先,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政府对市场进行协调、监管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这符合经济法出现的目的,由政府对市场进行适当干预调节,以保证其良性循环和持续发展。而从经济法的发展看,其最早发展自国家要求对垄断的限制。由于垄断恶化了竞争环境并导致消费者受损,而靠市场的力量又无法挽回,人民逐渐意识到需要另一种形式的力量来限制垄断保护消费者,于是,政府自然地担任起了这个任务。但是政府既要调整,又要有限地调整,不能过度干预经济,否则也会阻碍经济发展。而市场机制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了公法和私法部分的内容,从保护消费者和市场持续发展的角度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而这些正是符合经济法应该发挥的功能和作用的协调。
宏观调控法是从一种整体公平的角度来实现经济法本质目的的手段,而市场机制法则是从微观公平的角度来实现经济法的本质公平的,其更贴近市场,更应符合市场规律。二者相辅相成,构成了经济法大的调整范围。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二次分配的法的内容来说,还是从经济法中有关二次分配的部分的定义和范围来看:经济法都不能算为完全的二次分配的法,只能说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包括“二次分配”的内容,而“二次分配”的法是经济法的一部分。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不仅包括国家作为主体一方的活动,同时也包含了主体双方都为私人或企业的活动内容。所有可以说经济法的调整的面既涵盖了公法内容,也涵盖了私法内容。
因此,我们更不能将经济法单纯的定位为“二次分配”的法。而应将调整二次分配的法看做是经济法的一个部分。
注释:
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45.
[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EconomicAnalysisofLaw.中信出版社.2002.23.
参考文献:
[1]杨紫烜.经济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2]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3]宫希魁.初次分配就要重视公平.中国网.
[4]王仕军.高度重视初次分配中的公平.经济导刊.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