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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党中央为构建和谐社会在刑事政策上的一个重大调整。实施以来,各级政法机关都在积极稳妥的探索该政策的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而对过失犯罪应当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已经基本形成共识。但在具体的办案实践中又应当如何具体操作和适用,仍然值得我们去研究和探索。为此我们对我区近年来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的具体操作和适用谈一点我们个人的看法。
我区交通三横五纵,四通八达,是交通事故的频发地。近年来,在“严打”方针的指导下,基于严格执法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的考虑,我们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原则,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交通肇事案件,只要符合条件的就依法做出批捕或起诉的决定。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至2006年,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交通肇事案件72件72人,其中批准逮捕69件69人;在批准逮捕的69人中,被判处实体刑的有17人,被判处缓刑的有52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交通肇事案件165件165人,起诉161件161人,不起诉2件2人,公安机关撤回起诉2件2人;被法院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7件7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的154件154人,其中缓刑138件138人,占起诉数的85.7%。在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165件165人中,属于酒后驾驶的有14件14人,无证驾驶的有17件17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有5件5人,仅占21.8%。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五个基本特点:一是属于明显严重违章的占21.8%;二是受到轻缓刑事处罚的占96%;三是不起訴的仅占0.01%;四是被依法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占起诉数的43%;五是提起公诉后被判处实体刑的仅有23人,而其中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则只有7人。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我们在办理交通肇事案件中明显的存在三个问题:一是逮捕后被判处轻缓刑罚的偏多;二是不起诉的太少;三是对明显严重违章的处罚尺度不统一。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更新执法理念,充分认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运用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的现实意义
交通肇事案件与一般的刑事案件不同,其本质上属于过失犯罪,肇事者主观恶性不大,只要积极进行赔偿,大多数都能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原谅。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根本出发点,而在办理交通肇事案件时,积极稳妥的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不仅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司法救助最大限度的确保被害人及其家属应得的民事赔偿等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教育挽救肇事者的同时,给被告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从而达到帮助其回归社会,减少社会对抗面,化解社会矛盾,从根本上缓解社会冲突的目的。此外,还便于在被害人利益、被告人利益与国家社会利益之间寻求契合点和平衡点,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更新执法理念,在处理交通肇事案件时充分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二、准确把握案情,正确区分交通肇事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虽然交通肇事案件是过失犯罪案件,社会危害性一般不大,但在实践中,个案的情况却千差万别,其具体后果和社会影响也不尽相同。因此,我们必须准确把握各个交通肇事案件的具体案情,正确区分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确定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适用范畴。
我们认为,对于肇事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情节较轻微,事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协助救助和进行赔偿并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的案件,因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称之为“一般交通肇事案件”,对此类案件,可以积极的适用“从宽”政策;而对肇事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情节严重或事后态度恶劣的案件,因其社会影响恶劣、危害性较大,我们称之为“严重交通肇事案件”,则应当坚持“从严”政策,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决不姑息纵容。具体来讲,“严重交通肇事案件”可包括以下几类:1、酒后驾车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车的;2、无证驾驶的;3、严重超载驾驶的;4、交通肇事后逃逸的;5、发生事故后拒不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6、发生事故后拒不认罪的;7、恶性交通事故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当然这当中并不等于就没有适用“从宽”政策的余地,这就需要我们针对具体案件的具体情节再作具体的分析和判断。
三、调整处罚尺度,加大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具体适用的力度
随着刑事司法政策的调整,交通肇事案件的处罚尺度也应当作出相应变化,具体建议应当在强制措施、审查起诉、判决量刑和立法完善四个方面进行调整。
(一)谨慎适用强制措施
交通肇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申领驾驶执照时,其个人基本信息就进入了公安机关的管理之中(无证驾驶的除外),交通肇事以后,真正长期脱逃在外不归案的相当少见,更何况相当数量的交通肇事案件在提起公诉后被法院判处了轻缓刑罚。这说明大多数交通肇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没有羁押必要的。因此,应当深刻理解“无逮捕必要”的立法用意,充分行使不捕权,谨慎使用刑事拘留、逮捕等相对严厉的强制措施。我们认为,对“一般交通肇事案件”,只要肇事者能够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完全可以采取较为缓和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轻缓措施,而没有必要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而对“严重交通肇事案件”的肇事者,则要区分具体情节而定。若肇事者有悔罪表现,积极的对被害人进行救助或者对被害者及其家属进行赔偿,既能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又没有脱逃的可能性,或者社会影响不大等,也可以考虑采取较为缓和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轻缓措施,反之则可以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
(二)积极适用不起诉
从检察机关因行使免于起诉权而备受质疑,到新的刑事诉讼法取消免于起诉建立不起诉制度后,检察机关在行使不起诉权时仍心存余悸,相当谨慎。不仅要报上级院审批,而且还把不起诉率作为公诉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加之刑事案件办理程序的透明度不高,人民群众往往会对我们行使不诉权产生“关系案”、“司法不公”等误解,这些因素都导致了检察机关慎用甚至怠用不予起诉的权力,所以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出现了不起诉的几乎为零,仅占0.01%的现象。因此,我们认为,随着刑事司法政策的调整,我们应当更新执法理念,灵活运用检察机关特有的自由裁量权,积极适用不予起诉尤其是相对不起诉。只要我们充分认识不予起诉只具有终止诉讼的效力而不具备定罪效力的本质,克服心理障碍,敢于承受压力,提高案件办理的透明度,加强说理力度,在办理交通肇事案件的实践中积极适用不予起诉,就不仅能使肇事者尽早脱离“官司”,重新投入到学习、工作中去,还能及时终结诉讼,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质量和诉讼效率。
(三)合理提出量刑建议
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过程中,对交通肇事案件合理掌控量刑建议权,要重点抓好对案件酌定情节的量刑建议。首先要考虑的是赔偿情况、认罪、悔罪态度方面,其次要考虑肇事的具体情节、违反条例的轻重,最后还要考虑肇事者的人品、生活经历等。同时,被害人及其家属有无谅解、宽恕态度也应作为我们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依据之一。值得注意的是,量刑建议的提出应当更加具体,而不能仅仅提出某个刑档中的过于宽泛的建议。这在我们的实践在还需要改进和加强。
(四)建议增加刑罚种类
管制是我国独创的一种限制自由刑,是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它多适用于罪刑较轻,有悔改表现,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而交通肇事案件的大多数被告人都符合这个条件。虽然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对交通肇事罪的刑罚不包括管制,但随着社会的进步、政策的调整,我们认为可以增加管制这一刑种,使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交通肇事案件的判处环节中能更恰当的落实。
此外,从交通肇事案件造成的危害后果来看,大多数案件都会造成一定财物的损坏和损失,有的甚至会造成国家财产如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损坏和损失。虽然保险公司能够作出一定数量的经济赔偿,但仍有许多有形或无形的损失无法弥补。因此,对交通肇事的被告人有条件的增加适用罚金刑,不仅有利于强化驾驶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而且也能弥补国家对公共设施投资的损失。而适用罚金刑的前提条件则是国家公共财产受到了一定数量的损失。
四、严格程序保障,对不捕或者不起诉的交通肇事案件要坚持集体决策的原则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对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主要着重于“宽”的应用,这更要求我们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办案机制,严把程序关,避免“当宽不宽、当严不严”的现象出现。
一是探索建立民事调解促进刑事和解制度,引导公安机关对民事赔偿等问题进行协调,或者由我们检察机关进行调解,增加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压力和动力,以期达成調解协议,实现经济赔偿,保护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二是正确运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肇事案件适用繁简分流和快速办理机制,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刑事司法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良影响。今年,我院批准逮捕的9件交通肇事案件就全部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而受理的43件审查起诉的交通肇事案件,适用该机制的也有41件,占了95.3%。
三是对不捕或者不起诉的交通肇事案件坚持集体决策的原则。由于我国的法治环境、人民的法治观念都还不太成熟,加上传统的道德观念的影响,以给予被害人经济赔偿作为“宽”的政策运用标准的作法,往往会造成社会道德理念的冲击,给人民群众造成“以钱赎刑”,有钱可以自由,没钱只能坐牢的表象。因此,我们更应当严格程序保障,对不捕、不诉案件,必须经过集体充分讨论研究,慎重作出决定,尤其是不诉案件,必须坚持检委会讨论原则,务必使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同时,还应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注重对被害人的说理,避免产生误解。
我区交通三横五纵,四通八达,是交通事故的频发地。近年来,在“严打”方针的指导下,基于严格执法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的考虑,我们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原则,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交通肇事案件,只要符合条件的就依法做出批捕或起诉的决定。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至2006年,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交通肇事案件72件72人,其中批准逮捕69件69人;在批准逮捕的69人中,被判处实体刑的有17人,被判处缓刑的有52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交通肇事案件165件165人,起诉161件161人,不起诉2件2人,公安机关撤回起诉2件2人;被法院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7件7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的154件154人,其中缓刑138件138人,占起诉数的85.7%。在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165件165人中,属于酒后驾驶的有14件14人,无证驾驶的有17件17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有5件5人,仅占21.8%。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五个基本特点:一是属于明显严重违章的占21.8%;二是受到轻缓刑事处罚的占96%;三是不起訴的仅占0.01%;四是被依法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占起诉数的43%;五是提起公诉后被判处实体刑的仅有23人,而其中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则只有7人。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我们在办理交通肇事案件中明显的存在三个问题:一是逮捕后被判处轻缓刑罚的偏多;二是不起诉的太少;三是对明显严重违章的处罚尺度不统一。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更新执法理念,充分认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运用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的现实意义
交通肇事案件与一般的刑事案件不同,其本质上属于过失犯罪,肇事者主观恶性不大,只要积极进行赔偿,大多数都能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原谅。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根本出发点,而在办理交通肇事案件时,积极稳妥的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不仅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司法救助最大限度的确保被害人及其家属应得的民事赔偿等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教育挽救肇事者的同时,给被告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从而达到帮助其回归社会,减少社会对抗面,化解社会矛盾,从根本上缓解社会冲突的目的。此外,还便于在被害人利益、被告人利益与国家社会利益之间寻求契合点和平衡点,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更新执法理念,在处理交通肇事案件时充分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二、准确把握案情,正确区分交通肇事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虽然交通肇事案件是过失犯罪案件,社会危害性一般不大,但在实践中,个案的情况却千差万别,其具体后果和社会影响也不尽相同。因此,我们必须准确把握各个交通肇事案件的具体案情,正确区分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确定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适用范畴。
我们认为,对于肇事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情节较轻微,事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协助救助和进行赔偿并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的案件,因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称之为“一般交通肇事案件”,对此类案件,可以积极的适用“从宽”政策;而对肇事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情节严重或事后态度恶劣的案件,因其社会影响恶劣、危害性较大,我们称之为“严重交通肇事案件”,则应当坚持“从严”政策,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决不姑息纵容。具体来讲,“严重交通肇事案件”可包括以下几类:1、酒后驾车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车的;2、无证驾驶的;3、严重超载驾驶的;4、交通肇事后逃逸的;5、发生事故后拒不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6、发生事故后拒不认罪的;7、恶性交通事故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当然这当中并不等于就没有适用“从宽”政策的余地,这就需要我们针对具体案件的具体情节再作具体的分析和判断。
三、调整处罚尺度,加大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具体适用的力度
随着刑事司法政策的调整,交通肇事案件的处罚尺度也应当作出相应变化,具体建议应当在强制措施、审查起诉、判决量刑和立法完善四个方面进行调整。
(一)谨慎适用强制措施
交通肇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申领驾驶执照时,其个人基本信息就进入了公安机关的管理之中(无证驾驶的除外),交通肇事以后,真正长期脱逃在外不归案的相当少见,更何况相当数量的交通肇事案件在提起公诉后被法院判处了轻缓刑罚。这说明大多数交通肇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没有羁押必要的。因此,应当深刻理解“无逮捕必要”的立法用意,充分行使不捕权,谨慎使用刑事拘留、逮捕等相对严厉的强制措施。我们认为,对“一般交通肇事案件”,只要肇事者能够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完全可以采取较为缓和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轻缓措施,而没有必要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而对“严重交通肇事案件”的肇事者,则要区分具体情节而定。若肇事者有悔罪表现,积极的对被害人进行救助或者对被害者及其家属进行赔偿,既能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又没有脱逃的可能性,或者社会影响不大等,也可以考虑采取较为缓和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轻缓措施,反之则可以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
(二)积极适用不起诉
从检察机关因行使免于起诉权而备受质疑,到新的刑事诉讼法取消免于起诉建立不起诉制度后,检察机关在行使不起诉权时仍心存余悸,相当谨慎。不仅要报上级院审批,而且还把不起诉率作为公诉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加之刑事案件办理程序的透明度不高,人民群众往往会对我们行使不诉权产生“关系案”、“司法不公”等误解,这些因素都导致了检察机关慎用甚至怠用不予起诉的权力,所以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出现了不起诉的几乎为零,仅占0.01%的现象。因此,我们认为,随着刑事司法政策的调整,我们应当更新执法理念,灵活运用检察机关特有的自由裁量权,积极适用不予起诉尤其是相对不起诉。只要我们充分认识不予起诉只具有终止诉讼的效力而不具备定罪效力的本质,克服心理障碍,敢于承受压力,提高案件办理的透明度,加强说理力度,在办理交通肇事案件的实践中积极适用不予起诉,就不仅能使肇事者尽早脱离“官司”,重新投入到学习、工作中去,还能及时终结诉讼,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质量和诉讼效率。
(三)合理提出量刑建议
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过程中,对交通肇事案件合理掌控量刑建议权,要重点抓好对案件酌定情节的量刑建议。首先要考虑的是赔偿情况、认罪、悔罪态度方面,其次要考虑肇事的具体情节、违反条例的轻重,最后还要考虑肇事者的人品、生活经历等。同时,被害人及其家属有无谅解、宽恕态度也应作为我们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依据之一。值得注意的是,量刑建议的提出应当更加具体,而不能仅仅提出某个刑档中的过于宽泛的建议。这在我们的实践在还需要改进和加强。
(四)建议增加刑罚种类
管制是我国独创的一种限制自由刑,是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它多适用于罪刑较轻,有悔改表现,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而交通肇事案件的大多数被告人都符合这个条件。虽然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对交通肇事罪的刑罚不包括管制,但随着社会的进步、政策的调整,我们认为可以增加管制这一刑种,使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交通肇事案件的判处环节中能更恰当的落实。
此外,从交通肇事案件造成的危害后果来看,大多数案件都会造成一定财物的损坏和损失,有的甚至会造成国家财产如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损坏和损失。虽然保险公司能够作出一定数量的经济赔偿,但仍有许多有形或无形的损失无法弥补。因此,对交通肇事的被告人有条件的增加适用罚金刑,不仅有利于强化驾驶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而且也能弥补国家对公共设施投资的损失。而适用罚金刑的前提条件则是国家公共财产受到了一定数量的损失。
四、严格程序保障,对不捕或者不起诉的交通肇事案件要坚持集体决策的原则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对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主要着重于“宽”的应用,这更要求我们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办案机制,严把程序关,避免“当宽不宽、当严不严”的现象出现。
一是探索建立民事调解促进刑事和解制度,引导公安机关对民事赔偿等问题进行协调,或者由我们检察机关进行调解,增加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压力和动力,以期达成調解协议,实现经济赔偿,保护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二是正确运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肇事案件适用繁简分流和快速办理机制,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刑事司法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良影响。今年,我院批准逮捕的9件交通肇事案件就全部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而受理的43件审查起诉的交通肇事案件,适用该机制的也有41件,占了95.3%。
三是对不捕或者不起诉的交通肇事案件坚持集体决策的原则。由于我国的法治环境、人民的法治观念都还不太成熟,加上传统的道德观念的影响,以给予被害人经济赔偿作为“宽”的政策运用标准的作法,往往会造成社会道德理念的冲击,给人民群众造成“以钱赎刑”,有钱可以自由,没钱只能坐牢的表象。因此,我们更应当严格程序保障,对不捕、不诉案件,必须经过集体充分讨论研究,慎重作出决定,尤其是不诉案件,必须坚持检委会讨论原则,务必使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同时,还应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注重对被害人的说理,避免产生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