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1988年我国开展工程建设监理以来已有25年,建筑市场虽已基本形成了监理、业主和承包商三大平等、独立的工程建设主体,但作为监理单位,如何发挥“三控三管一协调”的作用,做好工程建设中最主要的协调者和管理者,协调好与业主、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以确保工程建设预定的“质量、投资、进度、安全目标”的实现,仍是一个值得探索的问题。
【关键词】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思考
国家在基本建设中大力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监理资质证书的依法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活动的经济组织),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建筑工程监理的主要任务:①建筑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是“三控、三管、一协调”,即对施工中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投资、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安全文明方面加以控制,进行合同和信息管理,对相关参建单位的工作关系进行最大化地协调。②建筑工程监理应该遵循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建筑工程施工的技术标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以及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对建筑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在建筑工期以及建设投资等方面进行监督与控制。
25年来工程监理的实践和发展为监理工作的程序化和科学化提供了弥足珍贵的经验,但同时监理人作为联系业主和施工单位的中间纽带,在实际运作和具体工程实践中或多或少的充当着“受气筒”的角色,这种奇怪的现象不得不令人深思。百变的工程建设模式下如何更好的当好监理人是我们不能回避的课题。对此从个人体验上进行粗略的分析探索,以寻求一个平衡点和突破点与同行进行交流和探讨。
一、造成监理工作难以深入的认识问题
建设监理制度推行后,工程监理工作中遇到很多棘手的问题,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对建设监理的认识问题,二是对监理地位和角色的认识问题,三是对监理责任的认识问题。
无论是业主、施工单位还是监理企业内部都普遍存在着对监理工作的认识误区。部分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是自己花钱委托聘请的,监理人员应该完全按照业主的意愿和要求去开展工作。这显然与国家和建设部有关法律、法规及通知精神相违背。监理单位应该是建筑市场中一个独立的第三方,监理人员应该以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态度和方法去处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问题,不得依附和偏袒任何一方。部分施工单位认为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就是检查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而对施工单位的其他工作和事情则无权干涉。然而,按照现行的法规和条例规定,监理人员有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有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有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有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开工审批的权力,有对施工测量成果、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审查的权力等。有人认为,监理就是传统意义上的“监工”,应该整天呆在现场,把主要精力放在按照规范和设计图纸保证具体的施工操作质量上。而事实上,旁站监督和检查只是施工监理工作中的一种重要方法和手段,而不是监理的全部工作。部分业主认为,只要是委托了监理的工程,就不应该出问题,工程一旦出问题,就将责任归咎于监理人员。事实上,工程质量是施工单位干出来的,而不是监理单位“监”或“检”出来的。这么说,并不是开脱监理的责任。因为影响工程建设的潜在干扰因素很多,而这些因素并不是监理工程师所能完全驾驭和控制的,监理工程师只能力争最大限度地减少或尽量避免这些干扰因素对建设目标的影响。但监理人员应对自身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失职或未尽职的过错行为承担不作为责任,监理单位应对业主负责。即监理工程师如果发生失职或未尽职的过错行为,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二、监理范围和授权不同产生的监理结果不同
全方位、全过程的建设监理,应该是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直至项目交付使用的整个过程;然而从我国现阶段的建设监理工作状况来看,监理工作还局限于施工阶段。一方面是现阶段业主对监理工作尤其是设计监理工作的重要性没有足够的认识。另一方面,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也制约着设计监理的全面推行。
很多业主把监理当作质量检查的工具,仅给监理人员授予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权,不愿授予或部分授予监理投资、进度控制权(尤其是投资控制权)。业主出于自身的考虑,有些项目,监理即使被授予投资控制权,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也是流于形式,离真正意义上的“控制”还相差甚远。但不同的授权范围会带来不同的监理效果。
只授予施工阶段质量控制权的工程,监理人员控制质量的难度就要高于实施全面监理的工程。这是因为业主未授予监理投资控制权,承包商拿工程款不需经过监理批准,不管工程质量优劣都一样能拿到钱,导致监理人员也不能很有效地对工程质量进行监控。倘若业主授予监理投资控制权,只对检验合格的工程签发付款通知书,监理工作就不会那么吃力,监理人员就可以运用经济手段来约束施工单位的行为,从而更有效地保证工程质量。
实施局部监理的工程,进度控制往往不能落到实处。而工程进度加快,就意味着业主投入的资金周转就能加快,投资成本就能降低,从而提高投资效益。没有实施全面监理的工程,其进度往往是失控的,因而也就影响了业主的投资效益,同样会降低监理人员多提投资控制的合理化建议的积极性。
三、设计监理纳入建设监理工作的窘境
现阶段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大多是搞施工出身,对设计工作较生疏,不能胜任设计监理工作。从目前国家有关建设监理的相关法规、规定来看,也主要是针对施工阶段的,对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则无明确的监理规范,使设计监理工作无章可循。设计工作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阶段。设计质量的高低,不仅决定着项目的使用功能、结构安全,同时也决定着项目投资效益的高低。
众多业主认为,搞设计有专门的设计院,没必要花钱委托监理。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设计结果不一定会十分完美。有些工程采用不同的设计方案,就会产生完全不同的经济效果,而设计监理则可以从某种程度上弥补这些不足。 四、造成监理工作举步维艰的几个关键问题
监理费的收取问题。我国监理企业的监理收费实际收入严重低于国家标准,严重制约着工程监理工作的良性发展。一方面,有些业主把监理费支出看成是一项经济负担,将监理费一压再压,使监理工作处于被动地位,严重影响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另一方面,同行自相竟价。有些监理公司由于成本小、费用少,在承接监理项目时自行压低监理费,以低价优势承揽工程。再一方面,目前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对监理费的收取未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而是任其竞相压价。
监理人员素质问题。考上的不工作,工作的考不上。在我国通过考试并注册上岗的监理人员只占一半左右,有一部分在设计院工作,有一部分从事教学工作,他们中大部分人在监理企业注册挂名,而未从事实际监理工作。也就是说,通过考试的人员实际并未从事监理工作,而实际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并未通过考试,有些甚至未通过培训就上岗,企业注册监理的工程师与实际工作人员脱钩。目前我国监理从业人员主要来源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基建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或跳槽人员,监理队伍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普遍存在素质较低的现象,他们没有经历过专业的技术管理和监理工作培训。搞设计出身的对图纸吃得透,但缺乏现场施工组织管理经验,不熟悉施工质量控制点;搞施工出身的施工经验丰富,但往往对图纸吃不透;基建单位的管理人员熟悉工程建设程序,组织协调能力较强,但解决实际技术问题的能力欠缺。
监理企业的管理问题。监理工作责任制未落实,总监一身多职,难以真正起到总监的作用。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是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监理活动中的全权代表,是监理项目的责任主体,是实现监理项目的最高责任人,项目总监的作用不是一般专业监理工程师所能替代的。而由于目前我国监理行业中缺乏总监人才,部分监理企业让一个总监担任四五个甚至更多项目的总监,使总监难以发挥总监的作用,不能真正履行总监的职责,进而也影响到项目的监理效果。监理企业不择手段把监理业务抓到手,然后临时性拼凑监理队伍,这就形成道貌岸然的局面。监理技术文件(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等)照抄照搬。部分监理工程师在编写项目监理技术文件时,不能充分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不结合项目特点和工程具体情况,照抄照搬监理技术文件范本,起不到编写技术文件的作用和意义。有的虽然监理工作程序文件写得很好,但实际监理工作中不按监理程序办事,监理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度不高。
建设单位组成项目人员的素质直接决定着工程建设的好坏。建设单位也称为业主、项目法人,是委托监理的一方。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的中拥有确定建设工程规模、标准、功能以及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建设中重大问题的决定权。建设方作为一个决策机构,在工程建设全过程充当着承前启后的作用,俗话说:航海一盏灯,全靠领航人。前期工作准备不充分,设计问题解决不好,过程中主观臆断的处理问题,而不尊重监理人的建议和独立行使权,甚至直接驾驭施工单位的具体过程,势必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和无法预测的结局。
施工单位的资质与实际配置不符。由于建筑业的不正当的竞争,市场化经济调控作用根本没有发挥作用,往往是业主为了降低成本或解决社会关系,中标单位承揽到工程后普遍存在高资质低配置的实际现状,管理人员的配备不够和资质不足,直接给施工组织和过程管理带来难题,国家规程规范和企业的认证体系根本得不到实施,从根源上制约着监理工作的程序化实施。
五、改进和提高监理工作的对策
我国的建筑监理从总体上来看取得了一定进步,但是与国际先进的建筑工程监理水平相比仍然存在很大差距。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理体制目前还处在初级阶段,主要注重的是施工阶段的监理,还有很多方面需要我们去学习与完善,还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提高监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一是从长远入手,今后在大专院校开设监理专业,培养一批精专业、懂法律、会管理、能协调的高素质监理人才;二是加大监管力度,严把监理人员上岗关,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坚决不允许上岗;三是提高并监督企业落实监理人员的待遇,留住能干的、懂业务的监理人才;四是要注重现有监理人员的再培训工作,抓好监理全员培训,加强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经常性的专门培训。
依靠试验数据和测量信息提高监理工作质量。监理单位必须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试验检测手段和测量检测手段,或由业主单位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和测量单位做为监理的助手。测量放样的准确性控制及试验的数据的准确性是质量控制中很重要的环节,在做好这两项工作的同时还需重视并加强质量控制的现场监理工作,要求监理人员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测等形式,按施工程序及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
加强旁站监理在质量和工期中的作用。旁站监理不仅要具备现场质量控制工作的相应素质,加强合同意识吃透合同规定,避免想当然的人为因素,避免出现问题措手不及,要及时果断地处理质量和工期的矛盾。监理对工期控制力度不大,工期问题扯皮严重,在工期上各方责任分界不明的现象普遍存在。旁站监理如果缺乏监督检查和督促,不能做到跟班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在进度控制方面存在等靠业主的话,容易出现工期失控的情况,且一旦出现工期滞后问题时,容易引起承包方提出工期索赔,此时监理单位因旁站监理的失职而无足够的理由反驳承包方,从而很自然地造成监理单位为逃避自身责任而将“这笔账算到业主头上”。
监理工作要变“要我做”为“我要做”。监理工作要及时、规范、准确,要管别人不去管、别人不愿管的事,这对减少扯皮,做好控制和发展自己极为有利。不要为转嫁责任而找理由,平日放弃监理职权,尤其对于“小业主、大监理”的管理模式更应如此。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容易出现管理边缘漏洞和无法明确界定职责归属的问题,此时业主对整个工程都往往希望由监理承担起该部分职责。
监理在协助业主的投资控制中要着重做好索赔处理和结算工作,需公平、公正、合理地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索赔和反索赔事宜。坚持“三不结算”(即无测量资料不结算、质量不合格不结算、单价与合同不符不结算)原则,以“既严格按合同管理,又热情帮助;既监督,又服务;既向业主负责,又维护承包方合法权益”。
经济收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是建筑工程的建设目标。现代化、科学的施工技术是实现目标的基本保障,监理单位应注意对施工技术的监督与管理,随着施工技术的不断提高,建筑工程监理手段应随着有所更新和发展,要由“人海战术、经验管理”逐步向“科学程序化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转型。
发挥监理在安全及文明施工控制中的督导作用,充分调动参建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建筑工程从开始就是一项飞砂走石的“粗活”,安全问题伴随着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理应被人们所重视。工程的各个环节均离不开人的操作,现场文明、安全环境、操作习惯的改善基于督导,监理在工程中的督导作用势必有相当的分量。
政府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度、措施上予以扶持,更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与支持,还需要国家出台配套的施工建设队伍的从业资质的审查和过程考核监督等一系列的措施,强化投资人的建设管理要求和建设标准,才能充分发挥工程建设监理“四控二管一协调”的作用,从真正意义上实现科学管理、优化资源的目的。
六、结语
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正处在发展阶段,参与建设各方应清晰认识到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重要性,积极纠正监理工作的错误认识,取得社会各界特别是业主方的理解和支持,才能在工程监理服务过程中真正起到“三控三管一协调”的作用,达到成就所托、超越期待的目的;同时,监理单位也应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加强自身业务和素质方面的要求,达到成就所托、超越期待的目标。
【关键词】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思考
国家在基本建设中大力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监理资质证书的依法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活动的经济组织),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建筑工程监理的主要任务:①建筑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是“三控、三管、一协调”,即对施工中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投资、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安全文明方面加以控制,进行合同和信息管理,对相关参建单位的工作关系进行最大化地协调。②建筑工程监理应该遵循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建筑工程施工的技术标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以及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对建筑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在建筑工期以及建设投资等方面进行监督与控制。
25年来工程监理的实践和发展为监理工作的程序化和科学化提供了弥足珍贵的经验,但同时监理人作为联系业主和施工单位的中间纽带,在实际运作和具体工程实践中或多或少的充当着“受气筒”的角色,这种奇怪的现象不得不令人深思。百变的工程建设模式下如何更好的当好监理人是我们不能回避的课题。对此从个人体验上进行粗略的分析探索,以寻求一个平衡点和突破点与同行进行交流和探讨。
一、造成监理工作难以深入的认识问题
建设监理制度推行后,工程监理工作中遇到很多棘手的问题,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对建设监理的认识问题,二是对监理地位和角色的认识问题,三是对监理责任的认识问题。
无论是业主、施工单位还是监理企业内部都普遍存在着对监理工作的认识误区。部分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是自己花钱委托聘请的,监理人员应该完全按照业主的意愿和要求去开展工作。这显然与国家和建设部有关法律、法规及通知精神相违背。监理单位应该是建筑市场中一个独立的第三方,监理人员应该以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态度和方法去处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问题,不得依附和偏袒任何一方。部分施工单位认为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就是检查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而对施工单位的其他工作和事情则无权干涉。然而,按照现行的法规和条例规定,监理人员有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有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有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有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开工审批的权力,有对施工测量成果、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审查的权力等。有人认为,监理就是传统意义上的“监工”,应该整天呆在现场,把主要精力放在按照规范和设计图纸保证具体的施工操作质量上。而事实上,旁站监督和检查只是施工监理工作中的一种重要方法和手段,而不是监理的全部工作。部分业主认为,只要是委托了监理的工程,就不应该出问题,工程一旦出问题,就将责任归咎于监理人员。事实上,工程质量是施工单位干出来的,而不是监理单位“监”或“检”出来的。这么说,并不是开脱监理的责任。因为影响工程建设的潜在干扰因素很多,而这些因素并不是监理工程师所能完全驾驭和控制的,监理工程师只能力争最大限度地减少或尽量避免这些干扰因素对建设目标的影响。但监理人员应对自身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失职或未尽职的过错行为承担不作为责任,监理单位应对业主负责。即监理工程师如果发生失职或未尽职的过错行为,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二、监理范围和授权不同产生的监理结果不同
全方位、全过程的建设监理,应该是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直至项目交付使用的整个过程;然而从我国现阶段的建设监理工作状况来看,监理工作还局限于施工阶段。一方面是现阶段业主对监理工作尤其是设计监理工作的重要性没有足够的认识。另一方面,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也制约着设计监理的全面推行。
很多业主把监理当作质量检查的工具,仅给监理人员授予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权,不愿授予或部分授予监理投资、进度控制权(尤其是投资控制权)。业主出于自身的考虑,有些项目,监理即使被授予投资控制权,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也是流于形式,离真正意义上的“控制”还相差甚远。但不同的授权范围会带来不同的监理效果。
只授予施工阶段质量控制权的工程,监理人员控制质量的难度就要高于实施全面监理的工程。这是因为业主未授予监理投资控制权,承包商拿工程款不需经过监理批准,不管工程质量优劣都一样能拿到钱,导致监理人员也不能很有效地对工程质量进行监控。倘若业主授予监理投资控制权,只对检验合格的工程签发付款通知书,监理工作就不会那么吃力,监理人员就可以运用经济手段来约束施工单位的行为,从而更有效地保证工程质量。
实施局部监理的工程,进度控制往往不能落到实处。而工程进度加快,就意味着业主投入的资金周转就能加快,投资成本就能降低,从而提高投资效益。没有实施全面监理的工程,其进度往往是失控的,因而也就影响了业主的投资效益,同样会降低监理人员多提投资控制的合理化建议的积极性。
三、设计监理纳入建设监理工作的窘境
现阶段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大多是搞施工出身,对设计工作较生疏,不能胜任设计监理工作。从目前国家有关建设监理的相关法规、规定来看,也主要是针对施工阶段的,对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则无明确的监理规范,使设计监理工作无章可循。设计工作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阶段。设计质量的高低,不仅决定着项目的使用功能、结构安全,同时也决定着项目投资效益的高低。
众多业主认为,搞设计有专门的设计院,没必要花钱委托监理。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设计结果不一定会十分完美。有些工程采用不同的设计方案,就会产生完全不同的经济效果,而设计监理则可以从某种程度上弥补这些不足。 四、造成监理工作举步维艰的几个关键问题
监理费的收取问题。我国监理企业的监理收费实际收入严重低于国家标准,严重制约着工程监理工作的良性发展。一方面,有些业主把监理费支出看成是一项经济负担,将监理费一压再压,使监理工作处于被动地位,严重影响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另一方面,同行自相竟价。有些监理公司由于成本小、费用少,在承接监理项目时自行压低监理费,以低价优势承揽工程。再一方面,目前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对监理费的收取未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而是任其竞相压价。
监理人员素质问题。考上的不工作,工作的考不上。在我国通过考试并注册上岗的监理人员只占一半左右,有一部分在设计院工作,有一部分从事教学工作,他们中大部分人在监理企业注册挂名,而未从事实际监理工作。也就是说,通过考试的人员实际并未从事监理工作,而实际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并未通过考试,有些甚至未通过培训就上岗,企业注册监理的工程师与实际工作人员脱钩。目前我国监理从业人员主要来源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基建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或跳槽人员,监理队伍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普遍存在素质较低的现象,他们没有经历过专业的技术管理和监理工作培训。搞设计出身的对图纸吃得透,但缺乏现场施工组织管理经验,不熟悉施工质量控制点;搞施工出身的施工经验丰富,但往往对图纸吃不透;基建单位的管理人员熟悉工程建设程序,组织协调能力较强,但解决实际技术问题的能力欠缺。
监理企业的管理问题。监理工作责任制未落实,总监一身多职,难以真正起到总监的作用。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是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监理活动中的全权代表,是监理项目的责任主体,是实现监理项目的最高责任人,项目总监的作用不是一般专业监理工程师所能替代的。而由于目前我国监理行业中缺乏总监人才,部分监理企业让一个总监担任四五个甚至更多项目的总监,使总监难以发挥总监的作用,不能真正履行总监的职责,进而也影响到项目的监理效果。监理企业不择手段把监理业务抓到手,然后临时性拼凑监理队伍,这就形成道貌岸然的局面。监理技术文件(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等)照抄照搬。部分监理工程师在编写项目监理技术文件时,不能充分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不结合项目特点和工程具体情况,照抄照搬监理技术文件范本,起不到编写技术文件的作用和意义。有的虽然监理工作程序文件写得很好,但实际监理工作中不按监理程序办事,监理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度不高。
建设单位组成项目人员的素质直接决定着工程建设的好坏。建设单位也称为业主、项目法人,是委托监理的一方。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的中拥有确定建设工程规模、标准、功能以及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建设中重大问题的决定权。建设方作为一个决策机构,在工程建设全过程充当着承前启后的作用,俗话说:航海一盏灯,全靠领航人。前期工作准备不充分,设计问题解决不好,过程中主观臆断的处理问题,而不尊重监理人的建议和独立行使权,甚至直接驾驭施工单位的具体过程,势必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和无法预测的结局。
施工单位的资质与实际配置不符。由于建筑业的不正当的竞争,市场化经济调控作用根本没有发挥作用,往往是业主为了降低成本或解决社会关系,中标单位承揽到工程后普遍存在高资质低配置的实际现状,管理人员的配备不够和资质不足,直接给施工组织和过程管理带来难题,国家规程规范和企业的认证体系根本得不到实施,从根源上制约着监理工作的程序化实施。
五、改进和提高监理工作的对策
我国的建筑监理从总体上来看取得了一定进步,但是与国际先进的建筑工程监理水平相比仍然存在很大差距。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理体制目前还处在初级阶段,主要注重的是施工阶段的监理,还有很多方面需要我们去学习与完善,还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提高监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一是从长远入手,今后在大专院校开设监理专业,培养一批精专业、懂法律、会管理、能协调的高素质监理人才;二是加大监管力度,严把监理人员上岗关,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坚决不允许上岗;三是提高并监督企业落实监理人员的待遇,留住能干的、懂业务的监理人才;四是要注重现有监理人员的再培训工作,抓好监理全员培训,加强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经常性的专门培训。
依靠试验数据和测量信息提高监理工作质量。监理单位必须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试验检测手段和测量检测手段,或由业主单位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和测量单位做为监理的助手。测量放样的准确性控制及试验的数据的准确性是质量控制中很重要的环节,在做好这两项工作的同时还需重视并加强质量控制的现场监理工作,要求监理人员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测等形式,按施工程序及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
加强旁站监理在质量和工期中的作用。旁站监理不仅要具备现场质量控制工作的相应素质,加强合同意识吃透合同规定,避免想当然的人为因素,避免出现问题措手不及,要及时果断地处理质量和工期的矛盾。监理对工期控制力度不大,工期问题扯皮严重,在工期上各方责任分界不明的现象普遍存在。旁站监理如果缺乏监督检查和督促,不能做到跟班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在进度控制方面存在等靠业主的话,容易出现工期失控的情况,且一旦出现工期滞后问题时,容易引起承包方提出工期索赔,此时监理单位因旁站监理的失职而无足够的理由反驳承包方,从而很自然地造成监理单位为逃避自身责任而将“这笔账算到业主头上”。
监理工作要变“要我做”为“我要做”。监理工作要及时、规范、准确,要管别人不去管、别人不愿管的事,这对减少扯皮,做好控制和发展自己极为有利。不要为转嫁责任而找理由,平日放弃监理职权,尤其对于“小业主、大监理”的管理模式更应如此。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容易出现管理边缘漏洞和无法明确界定职责归属的问题,此时业主对整个工程都往往希望由监理承担起该部分职责。
监理在协助业主的投资控制中要着重做好索赔处理和结算工作,需公平、公正、合理地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索赔和反索赔事宜。坚持“三不结算”(即无测量资料不结算、质量不合格不结算、单价与合同不符不结算)原则,以“既严格按合同管理,又热情帮助;既监督,又服务;既向业主负责,又维护承包方合法权益”。
经济收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是建筑工程的建设目标。现代化、科学的施工技术是实现目标的基本保障,监理单位应注意对施工技术的监督与管理,随着施工技术的不断提高,建筑工程监理手段应随着有所更新和发展,要由“人海战术、经验管理”逐步向“科学程序化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转型。
发挥监理在安全及文明施工控制中的督导作用,充分调动参建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建筑工程从开始就是一项飞砂走石的“粗活”,安全问题伴随着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理应被人们所重视。工程的各个环节均离不开人的操作,现场文明、安全环境、操作习惯的改善基于督导,监理在工程中的督导作用势必有相当的分量。
政府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度、措施上予以扶持,更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与支持,还需要国家出台配套的施工建设队伍的从业资质的审查和过程考核监督等一系列的措施,强化投资人的建设管理要求和建设标准,才能充分发挥工程建设监理“四控二管一协调”的作用,从真正意义上实现科学管理、优化资源的目的。
六、结语
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正处在发展阶段,参与建设各方应清晰认识到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重要性,积极纠正监理工作的错误认识,取得社会各界特别是业主方的理解和支持,才能在工程监理服务过程中真正起到“三控三管一协调”的作用,达到成就所托、超越期待的目的;同时,监理单位也应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加强自身业务和素质方面的要求,达到成就所托、超越期待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