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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规[2017]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务)局:(委)、交通运输局(委),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顺广州、珠海、汕头、惠州港口为顺应国家港口收费政策改革变化,完善我省港口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港口经营主体的收费行为,维护港口经营、使用、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广东省定价目录》等规定,现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