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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来的海洋强国战略,就要采取综合性的措施,包括政治的、经济的、军事的、文化的、外交的、法律的。
海洋强国
什么是海洋强国?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海洋强国?
从法律的角度谈,我认为海洋强国的含义应该是有能力充分履行国际法规定的海洋权利和义务,它是一个海洋综合实力强大的国家。我们谈到海洋强国时,谈到海军、军事、政治、外交,可能是一个令人心潮澎湃的话题。但从法律的角度冷静的思考,也只能这么表述,一个海洋强国就是一个有能力充分履行国际法规定的海洋权利和义务的、海洋综合实力强大的国家。我认为这是对它的法律界定。如果一个国家的海洋权益得不到维护,像我国一样,民国以前,我国的岛礁被外国战领、我国的海洋权益受到外国(比如美国)的侵害,我们就谈不上是一个海洋强国。相反,如果一个国家利用海上力量的优势去侵犯别国,在海上称霸,它就不是一个守法的海洋强国,比如美国、日本、菲律宾、越南。美国是海洋强国,但它是海洋霸权,不是守法的海洋强国。
历史上的中国做过海洋大国,也可以说是个准海洋强国,但我们没有做好。600年前,郑和下西洋,当时中国的航海技术是世界第一,我们本来可以做世界冠军,但我们没有做好。
所以,我们要思考两个问题,一是思考历史,思考我们的祖辈为什么有能力而没有做好;二是思考国外,为什么西方国家(葡萄牙、西班牙、英国、法国这种小国)崛起取代中国成为海上强国,或者说霸权国家。我们要提建设海洋强国,一定要思考清楚这两个问题,思考我们以前有什么做得不对、不够的地方,我们要做一个有充分能力履行国际法规定的各种海洋权益和义务的国家,还有一个深刻的含义:中国以后成为海洋强国,我们也不称霸,我们要成为有别于西方海上霸权国家的,强而不霸的国家,中国人有这样的基因和潜能。
成为海洋强国的要素
从法律(合法性)的角度来看,海洋强国的目标(或者衡量一个国家是海洋强国的重要的指标之一)是国家有能力且充分履行了国际法规定的海洋权利和义务,包括参加国际海洋立法和执法的能力,比如我国在亚丁湾护航、参与海上公报、打击海盗、维护海洋安全、环境保护,等等。我国还没有充分履行国际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比如在自己的管辖海域还没有做好有关的立法和执法工作,对于国家管辖以外的海域(包括在公海、基地、国际海底区域)还没有很好的开发和利用。举一个典型的例子,1920年挪威等国签署了《斯瓦尔巴条约》,1925年,中国加入了这个条约,成为缔约国。条约规定挪威对它享有主权,但其他缔约国有权自由进入斯瓦尔巴群岛地区进行科学考察、经商等各种正当活动。但最近中国的商人费很大的周折去斯瓦尔巴群岛买地,结果被拒绝了。中国有个黄河考察站,但利用率也不高。俄罗斯和其他国家的人都在斯瓦尔巴群岛开采煤矿、进行商业活动,而中国却没有充分地利用作为缔约国可享有的权利。
中国要做一个海洋强国,应该有依法维护本国的海洋权益以及参加和建立维护公正的国际海洋秩序的能力,我们现在还没有这样的能力,还没有很好地履行这样的权利。包括依法解决岛礁主权争端的权利,既包括根据国际法,使用法律解决的办法来处理岛礁争端和海洋划界的争端,也包括被外国非法侵占的情况下,如何使用武力解决。因为国际法赋予国家自卫权,国家在受到外国军事占领和攻击时,有权自卫。比如,中国的岛礁被菲律宾、越南军事占领,我们有权自卫,钓鱼岛也是如此。依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本身包括使用武力收复我们被占领的岛礁。海洋强国在行使国际法赋予的权利的同时,还应履行相应的国际法义务,包括维护公正的国际海洋秩序,海洋和平与安全、和平解决海洋争端和保护海洋资源环境,只有做到权利和义务相一致,海洋强国的地位才能坐牢、坐久。
第二个方面,海洋强国战略离不开完善的海洋法律制度。没有海洋法制,就没有海洋强国。我国的法制进程是不完善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的海洋法律制度也不可能完善的,表现在很多方面,比如宪法没有对海洋问题作出相应的定义,缺乏海洋法、海洋基本法(越南都有海洋基本法)。我们的各项海洋法律制度不完善,执法存在各种缺陷,包括体制上的缺陷。我们的立法基本上是维权、保命的立法,主要是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以后,我们根据公约规定的一些权利,把它转换为国内法,再用国内法的程序,把公约规定的国际法权利通过国内法的手段巩固下来。在公约通过后的20年之内,我国一直在做这样的工作。近年来,我国才开始做一些海洋资源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所以,我国在海洋立法方面的经验是很不足的。
最后一方面,要加强海洋法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长期以来,我国偏重于海洋自然科学,对海洋社会科学方面,尤其是法律和政策方面的研究和人才培养不够重视。可以说,没有海洋法律和政策人才,海洋强国战略也只能是空话。我国海洋法律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很落后。新加坡国立大学的教授称“中国在海洋法律和政策方面的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不如越南”,值得我们思考,我们至少要像研究太空那样来研究海洋。从法律上谈海洋强国战略是不全面的,但是假如没有牢固的、坚实的法律基础,我们谈海洋强国战略就像空中楼阁一样,没有基础。奥运会的时候安倍晋三在众议院谈到钓鱼岛的时候,引用了撒切尔夫人在谈到马岛的时候说的话,“国际法将战胜武力,连强盗都会应用国际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是受害者,我们是正义的力量,我们难道不能用国际法来维护我们的海洋权益吗?”
海洋强国
什么是海洋强国?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海洋强国?
从法律的角度谈,我认为海洋强国的含义应该是有能力充分履行国际法规定的海洋权利和义务,它是一个海洋综合实力强大的国家。我们谈到海洋强国时,谈到海军、军事、政治、外交,可能是一个令人心潮澎湃的话题。但从法律的角度冷静的思考,也只能这么表述,一个海洋强国就是一个有能力充分履行国际法规定的海洋权利和义务的、海洋综合实力强大的国家。我认为这是对它的法律界定。如果一个国家的海洋权益得不到维护,像我国一样,民国以前,我国的岛礁被外国战领、我国的海洋权益受到外国(比如美国)的侵害,我们就谈不上是一个海洋强国。相反,如果一个国家利用海上力量的优势去侵犯别国,在海上称霸,它就不是一个守法的海洋强国,比如美国、日本、菲律宾、越南。美国是海洋强国,但它是海洋霸权,不是守法的海洋强国。
历史上的中国做过海洋大国,也可以说是个准海洋强国,但我们没有做好。600年前,郑和下西洋,当时中国的航海技术是世界第一,我们本来可以做世界冠军,但我们没有做好。
所以,我们要思考两个问题,一是思考历史,思考我们的祖辈为什么有能力而没有做好;二是思考国外,为什么西方国家(葡萄牙、西班牙、英国、法国这种小国)崛起取代中国成为海上强国,或者说霸权国家。我们要提建设海洋强国,一定要思考清楚这两个问题,思考我们以前有什么做得不对、不够的地方,我们要做一个有充分能力履行国际法规定的各种海洋权益和义务的国家,还有一个深刻的含义:中国以后成为海洋强国,我们也不称霸,我们要成为有别于西方海上霸权国家的,强而不霸的国家,中国人有这样的基因和潜能。
成为海洋强国的要素
从法律(合法性)的角度来看,海洋强国的目标(或者衡量一个国家是海洋强国的重要的指标之一)是国家有能力且充分履行了国际法规定的海洋权利和义务,包括参加国际海洋立法和执法的能力,比如我国在亚丁湾护航、参与海上公报、打击海盗、维护海洋安全、环境保护,等等。我国还没有充分履行国际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比如在自己的管辖海域还没有做好有关的立法和执法工作,对于国家管辖以外的海域(包括在公海、基地、国际海底区域)还没有很好的开发和利用。举一个典型的例子,1920年挪威等国签署了《斯瓦尔巴条约》,1925年,中国加入了这个条约,成为缔约国。条约规定挪威对它享有主权,但其他缔约国有权自由进入斯瓦尔巴群岛地区进行科学考察、经商等各种正当活动。但最近中国的商人费很大的周折去斯瓦尔巴群岛买地,结果被拒绝了。中国有个黄河考察站,但利用率也不高。俄罗斯和其他国家的人都在斯瓦尔巴群岛开采煤矿、进行商业活动,而中国却没有充分地利用作为缔约国可享有的权利。
中国要做一个海洋强国,应该有依法维护本国的海洋权益以及参加和建立维护公正的国际海洋秩序的能力,我们现在还没有这样的能力,还没有很好地履行这样的权利。包括依法解决岛礁主权争端的权利,既包括根据国际法,使用法律解决的办法来处理岛礁争端和海洋划界的争端,也包括被外国非法侵占的情况下,如何使用武力解决。因为国际法赋予国家自卫权,国家在受到外国军事占领和攻击时,有权自卫。比如,中国的岛礁被菲律宾、越南军事占领,我们有权自卫,钓鱼岛也是如此。依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本身包括使用武力收复我们被占领的岛礁。海洋强国在行使国际法赋予的权利的同时,还应履行相应的国际法义务,包括维护公正的国际海洋秩序,海洋和平与安全、和平解决海洋争端和保护海洋资源环境,只有做到权利和义务相一致,海洋强国的地位才能坐牢、坐久。
第二个方面,海洋强国战略离不开完善的海洋法律制度。没有海洋法制,就没有海洋强国。我国的法制进程是不完善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的海洋法律制度也不可能完善的,表现在很多方面,比如宪法没有对海洋问题作出相应的定义,缺乏海洋法、海洋基本法(越南都有海洋基本法)。我们的各项海洋法律制度不完善,执法存在各种缺陷,包括体制上的缺陷。我们的立法基本上是维权、保命的立法,主要是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以后,我们根据公约规定的一些权利,把它转换为国内法,再用国内法的程序,把公约规定的国际法权利通过国内法的手段巩固下来。在公约通过后的20年之内,我国一直在做这样的工作。近年来,我国才开始做一些海洋资源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所以,我国在海洋立法方面的经验是很不足的。
最后一方面,要加强海洋法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长期以来,我国偏重于海洋自然科学,对海洋社会科学方面,尤其是法律和政策方面的研究和人才培养不够重视。可以说,没有海洋法律和政策人才,海洋强国战略也只能是空话。我国海洋法律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很落后。新加坡国立大学的教授称“中国在海洋法律和政策方面的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不如越南”,值得我们思考,我们至少要像研究太空那样来研究海洋。从法律上谈海洋强国战略是不全面的,但是假如没有牢固的、坚实的法律基础,我们谈海洋强国战略就像空中楼阁一样,没有基础。奥运会的时候安倍晋三在众议院谈到钓鱼岛的时候,引用了撒切尔夫人在谈到马岛的时候说的话,“国际法将战胜武力,连强盗都会应用国际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是受害者,我们是正义的力量,我们难道不能用国际法来维护我们的海洋权益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