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UCP以及现有学说对议付的定性存在不足之处,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惑。议付的本质是受益人将他在信用证下享有的获取款项的权利有偿让与给议付行的行为,而议付的实现要通过议付协议来完成。议付指示是开证行向受益人作出的同意受益人向指定的银行转让收款权的意思表示。议付追索权实质是议付行单方面解除议付协议的合同权利。此外,议付不同于出口押汇、票据权利的转让、可转让信用证以及信用证下的款项让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