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尔克孜族继承习惯法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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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少数民族习惯法主要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调节少数民族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少数民族习惯法在少数民族生活的区域源远流长,它在该地区的影响深刻,维持该地区的社会秩序。少数民族习惯法这个法律现象的存在依赖于其独特的社会基础,价值基础及其法律基础。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具有内在的一致性,都追求通过调整社会关系,实现社会秩序及公平正义等共同的价值追求。但是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不仅在本质上存在根本性的区别,在具体规则的设置上也有差异。本文指出研究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差异,有利于更好的了解和梳理两者之间关系。
  关键词 柯尔克孜族 习惯法 继承法 存在基础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3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在新疆少数民族地区国家法、习惯法和宗教法的关系及国家法优先效力调查研究”(13YJC820001);新疆大学校园联合项目“少数民族继承习惯法调查研究”(0702043221)。
  作者简介:阿依加马丽·苏皮,喀什师范学院,吉林大学在读博士研究生;阿迪力·阿尤甫,新疆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024-03
  卢梭曾经指出,除了根本法,公民法和刑事法以外,还存在第四种,而且最重要的法:“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者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的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这里说的就是风尚,习俗,而尤其是舆论”。 他说的第四种法律无疑是习惯法,强调习惯法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意义。 “法学研究应当关注“活的”的法,关注社会的内在秩序” “立法应该将存在于人民之间的法律作为有影响有价值的因素加以考虑,不得突然与这种法律相决裂”。 一般意义上讲,习惯法指的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的,我国主体民族——汉族人们的社会生活习惯为基础形成的习惯法。 “少数民族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 依据少数民族或民族地区的社会组织的权威而俗成( 自然形成)或约定的, 主要调整该少数民族内部社会关系, 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是中国习惯法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 是中国习惯法体系中内容最丰富、影响最大的一种习惯法。” 柯尔克孜族继承习惯法是柯尔克孜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柯尔克孜族社会实践的基础上产生,在柯尔克孜族生活的地区为柯尔克孜族制定行为规则,引导,规范,评价柯尔克孜族继承活动,从而体现其维持社会秩序的法的价值。
  一、遗嘱自由原则的比较
  遗嘱自由是私法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领域的体现。一般意义上,遗嘱是财产权的延续。作为个人财产权来讲,自由是其内在的一种观念,而遗嘱自由则是私法自治在其财产权行使方面的一种观念的延伸。遗嘱自由也是我国《继承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包括是否立遗嘱的自由和遗嘱内容的自由两个方面。我国继承法中,被继承人享有立遗嘱的自由,其临终前可以立遗嘱,也可以不立遗嘱,在不立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处分其遗产。遗嘱人可以通过立遗嘱变更继承人的顺序和应继份额,也可以排除某些法定继承人继承权利。 当然,法律规定的自由也不是界限的,遗嘱自由也不例外。由于遗产不仅具有财产法上的财产的特性,也具有身份法上的意义,因此,民法基于公序良俗原则等民法精神,对遗嘱自由做出了限制。如遗嘱制度中的特留份制度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公序良俗,公平正义的关乎,也有利于保障生活条件比较差的继承人的正常生活。 柯尔克孜族继承习惯法上被继承人也享有一定程度上的遗嘱自由,但是柯尔克孜族的遗嘱自由的范围比较小,反而对遗嘱的限制比较多。柯尔克孜族继承习惯法对被继承人对自己的遗产的处分程度有限制,如遗嘱涉及的财产只能是全部遗产的一定部分而不是全部。比如说,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形式,只能处分三分之一的遗产; 伊斯兰教教义强调立遗嘱、“遗嘱内容对继承人公平” 等。此外,柯尔克孜族继承习惯法上,没有被继承人立遗嘱的自由,柯尔克孜族继承习惯法认为遗嘱是人在世时必须完成的事项之一。因此,在柯尔克孜族社会中形成讲究立遗嘱的习惯。
  二、继承人的范围及其顺序,份额的比较
  1. 继承人的范围的比较。在一个民族习惯法里的继承人的范围及其顺位不仅是一种简单财产分配方式,也能反映出该民族的传统的伦理亲缘关系。各国继承法律以及不同民族的继承习惯法一般根据婚姻身份以及其他身份关系和血缘关系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我国家《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也是以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血缘关系的亲疏和法律上的身份关系为基础将配偶,子女,父母规定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规定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柯尔克孜族继承人范围及顺序不仅受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血缘和身份关系的影响,还受本民族文化的影响。柯尔克孜族继承习惯法继承人的范围与我《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第一,柯尔克孜族继承习惯法中继承人的范围不仅涵盖国家《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外,不论直属血亲还是旁系血亲,也不管辈数,只要跟被继承人建立了抚养关系的亲属都能成为继承人。第二,儿媳妇儿和女婿第一顺序继承人地位。对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和女婿的继承资格方面,《继承法》和柯尔克孜族继承习惯法持的立场也不一样。根据《继承法》对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和女婿取得继承资格的前提是丧偶。如果没有丧偶者因为对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获得遗产,他们的身份仍然不是继承人,而是获得“适当的遗产”的人。根据柯尔克孜族继承习惯法,无论是否丧偶,只要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和女婿都能成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根据“两部法律”,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没有丧偶的儿媳和女婿都能获得部分遗产,甚至可能他(她)们获得的遗产的数量相等。但根据《继承法》获得的“适当的遗产”往往取决于其他继承人的“赏赐”,不能充分保证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没有丧偶的儿媳和女婿的权利。第三,幼子继承地位。我国《继承法》第9条规定为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在家庭关系中,我国法律规定兄弟姐妹处于平等的家庭地位,都享有要求父母抚养的权利,都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都是父母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但是柯尔克孜族继承习惯法里的幼子继承制度体现了柯尔克孜族继承习惯法中,男女不平等的继承地位。柯尔克孜族继承习惯法里有幼子继承制度。所谓幼子继承制,是指父母与幼子居住,幼子承担养老的主要职责,父母去世后由幼子继承父母的房子、土地等主要财产的一种财产分割制度。 第四,新婚配偶的继承地位。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他(她)和配偶之间没有孩子并且结婚时间不长的情况下,新婚配偶对被继承人不享有继承人的地位。   2.继承顺序的比较。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继承人的顺序和属于同一个顺序的继承人的范围。柯尔克孜族继承习惯法中继承人的顺序不稳定,继承顺序的确定和属于同一个顺序的继承人的范围跟《继承法》相比有明显的区别。我国《继承法》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柯尔克孜族继承习惯法的继承顺序与《继承法》比较具有以下的差异:第一,孙子女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地位。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孙子一般只能成为代为继承人,其父母在世的情况下不能成为其继承人。柯尔克孜族继承习惯法,在特别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孙女或孙子也能成为第一继承人。这是柯尔克孜族习惯法中的“还子”制度在柯尔克孜族继承中的体现。“还子”制是以游牧为生的柯尔克孜族古老的习惯之一,就是每对柯尔克孜族新婚夫妇,要把婚后所生的第一个孩子“送”给男方的父母,由他们来负责对孩子的培养和教育,以及处理将来婚姻等问题,成为孩子的监护人。孩子对祖父母的感情比对自己父母还要亲,由他来作为祖父母的直接第一继承人,孩子对祖父母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的地位,不会影响其对自己父母财产的继承权。第二,父母的第二顺序的继承地位。柯尔克孜族继承习惯法里父母的继承顺序不同于我国《继承法》,在我国《继承法》中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包括父母;而在柯尔克孜族继承习惯法上,一般的情况下,父母对自己的子女遗产不享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的继承地位。只有在特别的情况下,也就是父母的经济情况特别的差,才能成为继承人。
  3.遗产继承份额不同。我国《继承法》规定,除了为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设置的特留份以及基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履行扶养义务的程度来确定继承份额以外的情况下,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以及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之间的能继承的遗产份额是应当均等的。 柯尔克孜族继承习法在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分配份额不均。首先,由于柯尔克孜族在观念上受“重男轻女”的传统思想的影响,在继承活动中,如果在第一个顺序继承人由被继承人的儿子和女儿构成的,儿子和女儿之间的继承份额不同,一般的情况下,儿子的继承份额比女儿的多。其次,一般的情况下,父母不能成为已婚子女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只有在特别的情况下,也就是父母的生活上有困难,经济情况非常差的情况下,才能享有继承权利,但是其继承的份额比其他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少。
  三、遗嘱形式的比较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共有五种法定遗嘱形式,分别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柯尔克孜族继承习惯法里主要的遗嘱形式包括众证遗嘱,自书遗嘱,口头遗嘱,默示遗嘱或者意思推定遗嘱。可见,柯尔克孜族继承习惯法上具有不同于《继承法》的遗嘱的形式,即众证遗嘱和意思推定遗嘱。“众证遗嘱”是柯尔克孜族的继承习惯法中具有特色的遗嘱形式之一,是指被继承人在世时,邀请被继承人所居住区的人,到被继承人家做客,在做客的场合被继承人宣布对自己的财产的处分情况,请求大家为此作证的一种遗嘱形式。这里所说的“众”指的是“众人”,至于到底指几个人,没有固定的说法,但是一般的情况下至少5人以上。意思推定遗嘱是指 ,以上所说的一样,在柯尔克孜族继承习惯法里,被继承人是否立遗嘱的自由受限制的,因此一般都会在世的时候立遗嘱。但是被继承人由于某些原因,没有来得及立遗嘱的情况下,柯尔克孜族继承习惯法对被继承人遗产按照“意思推定遗嘱”进行处分,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这里的“意思推定遗嘱”是指,根据被继承人在世的意思的推定来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推定被继承人意思是一般考虑的因素包括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感情,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履行赡养义务的程度,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血缘关系以及其他身份关系等。
  四、继承权丧失原因的比较
  柯尔克孜族继承习惯法与《继承法》之间的丧失继承权的原因不同。《继承法》规定的绝对丧失继承权的原因主要包括侵害被继承人和继承人人身权,或者篡改、伪造或者销毁遗嘱, 情节严重的会失去继承权。 柯尔克孜族继承习惯法中,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原因比《继承法》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原因多。柯尔克孜族继承习惯法上丧失继承权的原因不仅包括《继承法》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原因之外,还包括严重违背被继承人意愿的继承人也会丧失继承权。例如,违背父母的意愿跟异族通婚者一般都会失去继承权,因为柯尔克孜族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其对婚姻的最基本的底线是必须跟具有相同的宗教信仰的人结婚。
  五、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利的限制
  财产继承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继承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它体现为一种权利主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的自由。我国《继承法》也保障继承人的这种自由,不仅保障继承人行使继承权的自由,也保障了继承人放弃自己继承权利的自由。也就是说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可以接受遗产,也可以放弃自己的继承权,不接受遗产以及相关的义务。 而柯尔克孜族继承习惯法在继承活动中,奉行的是“父债子还”的传统观念,因此,被继承人存在未偿还的债务的情况下,柯尔克孜族继承习惯法限制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的放弃继承的权利。也就是说继承人必须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同时偿还继承人的债务。第一继承人偿还债务范围无限。需要说明的是,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范围以继承的财产为限,而柯尔克孜族继承习惯法里,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偿还不限于遗产的范围。
  习惯法在其所赖以存在的社会里的确有它的存在基础和价值,但是不能因此而盲目扩大其存在的价值,忽略它的缺陷。习惯法是几千年传承的文化,习惯积淀的产物,习惯法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缓慢的过程。而社会是不断地发展,作为世代相传的习惯法在飞速发展的社会面前显得力不从心,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糟粕,甚至有碍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柯尔克孜族继承习惯法在柯尔克孜族社会里存在和发挥作用,其存在有以上所说的社会基础,同时,其与国家制定法具有同样的价值基础,均追求维持社会秩序的价值一致性,同时柯尔克孜族继承习惯法也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然而,柯尔克孜族习惯法是柯尔克孜族传统的社会实践基础上发展出来的行为规则,而解放之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社会发展得很快,就柯尔克孜族社会来说,其现在的社会实践跟以前不同了。而柯尔克孜族继承习惯法对其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反应很慢,不能与时俱进。因此,在现代化的柯尔克孜族社会里,其显得内容落后。因此,国家法在充分确认柯尔克孜族继承习惯法的存在价值的前提下,要正确引导和吸收,实现柯尔克孜族继承习惯法的时代性。
  注释:
  [法]卢梭著.王铭铭等译.社会契约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485-486.
  高其才.当代中国婚姻家庭习惯法.法律出版社.2012.49. 45
  [德]李斯特著.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法律出版社.2000.21.
  吴宗金、张晓辉.中国民族法学.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04.
  邹渊.习惯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贵州民族研究.1997(4).
  高其才.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11.
  根据《继承法》第2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继承法》第十九条.第十、十一、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二十七条.
  伊斯兰教法.第20章(遗嘱),第18节: http://www.norislam.com/islamlaw.
  马坚译.古兰经(第二章 第180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18..
  董秀团、万雪玉主编.柯尔克孜族:新疆乌恰县库拉日克村吾依组调查.云南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 217 页.
  郭明瑞, 房绍坤, 关涛. 继承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63.
  郑小川.婚姻继承习惯法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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