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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者常将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划归为两类价值的关系,传媒代表“言论自由”(free press),司法则代表“公平审判”(fair trial)。这两类价值已为多数国家确定为宪法性权利,两者既是不得让渡的基本人权也是民主社会的基石。但这种划归并非在任一社会环境下都能实现。媒体与媒体行为,司法机构与司法行为并非能天然地作为两类价值的载体而存在。